源府办函〔2026〕2号
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源城区砂石土资源处置收入收缴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财政局反映。
源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2月16日
源城区砂石土资源处置收入收缴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规范源城区砂石土资源处置收入的收缴与使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有关规定和《河源市砂石土资源处置收入收缴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河府办函〔2023〕44号)有关要求,结合源城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砂石土资源,是指符合矿产资源分类标准的砂、石、粘土等用于普通建筑材料的矿产资源和矿产资源以外的土。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砂石土资源处置收入,是指由区政府或其指定的管理部门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招拍挂方式依法依规处置工程项目、有关执法部门罚没以及其他涉及砂石土资源的处置收入。
第四条 砂石土资源处置收入归属于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范畴,所有处置收入应当全额上缴区级财政,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确保资金管理规范有序。
第五条 砂石土资源处置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其中,针对工程施工区域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土,扣除项目自身自用部分后,剩余部分销售所产生的收入,统一列入“1030799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各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没收的砂石土,通过处置形成的销售收入,列入“103050199其他一般罚没收入”。砂石土资源处置收入的收缴、管理与使用全过程,应当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流程合规、资金安全。
第二章 部门职责与协同
第六条 各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砂石土资源处置管理工作:
(一)市自然资源局源城分局负责监督指导砂石土处理核查、认定,以及监督处置活动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二)区财政局负责砂石土资源处置收入的收缴、预算管理以及资金拨付,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三)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辖范围内工程项目产生的砂石土资源处置工作,核实工程所需“自用”方量,配合做好剩余资源处置。
(四)区税务局负责依据处置信息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征缴砂石土资源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各项税费。
(五)区纪委监委、区审计局依法依规对砂石土资源处置收入收缴、使用和管理中的相关单位及个人进行审计监督和监察监督。
(六)市生态环境局源城分局负责核定相关处置行为是否符合生态保护要求。
(七)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配合做好辖区内砂石土资源处置的巡查、发现、报告及现场秩序维护等工作。
第三章 收 缴
第七条 砂石土资源处置收入实行市场化公开处置模式,由源城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确保处置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充分保障国有资产权益。
第八条 砂石土资源处置收入应当严格按照公开交易成交金额,结合处置协议中明确的缴纳时限,足额完成缴纳工作,不得逾期、拖欠。
第九条 砂石土资源处置收入缴入区级财政专户。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各部门要依法履行自身管理职责,扎实做好砂石土资源处置相关配合工作,严格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将所有处置收入全额上缴区级财政专户,由区财政局统一统筹调配使用。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采取坐收坐支、截留、滞留等方式违规处置该类收入。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条 砂石土资源处置收入由区财政局统筹管理,资金使用优先保障资源管理、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经区政府批准的与资源管理和保护相关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工作,切实发挥资金的保障与导向作用。
第十一条 砂石土资源处置收入、支出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管理,按规定程序审查批准后执行。各负责资金使用的主管部门要强化资金全过程管理,严格落实专款专用要求,同时扎实开展资金绩效考评工作,全面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用在实处、取得实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镇(街道)、各部门应严格依照本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全面做好砂石土资源处置收入的收缴与使用管理工作。市自然资源局源城分局会同区财政局定期依据砂石土资源处置收入的收缴、使用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问题。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三条 在砂石土资源处置收入收缴和使用管理工作中,若出现各类违反财政管理规定的行为,由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在各自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纪责任。若涉嫌构成犯罪,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财政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源城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参照《河源市砂石土资源处置收入收缴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实施细则与上级新出台的规定有冲突时,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