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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源城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源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6-03-16 17: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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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府办函〔2026〕3号  

  

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源城区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应急管理局反映。


  源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11日

源城区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地震风险分析

      1.6 历史灾情回顾

  2 组织体系

      2.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2.1.1 组成人员

          2.1.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2.2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2.3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具体职责

      2.4 专家组

      2.5 现场指挥部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预报与预防

          3.1.1监测预报

          3.1.2预防行动

      3.2 应急机制

          3.2.1 震情报送

          3.2.2 震情发布

          3.2.3 灾情报送

      3.3 应急响应

          3.3.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Ⅰ级响应)

          3.3.2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Ⅱ级响应)

          3.3.3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Ⅲ级响应)

          3.3.4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Ⅳ级响应)

          3.3.5 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处置

          3.3.6 基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急响应

      3.4 应急指挥处置

          3.4.1 先期处置

          3.4.2 搜救人员和自救互救

          3.4.3 交通管制

          3.4.4 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3.4.5 安置受灾群众

          3.4.6 交通保障和抢修基础设施

          3.4.7 加强震区监测

          3.4.8 防御次生灾害

          3.4.9 维护社会治安

          3.4.10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3.4.11 区域合作

          3.4.12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3.4.13 灾害调查与评估

      3.5 响应终止

      3.6 地震谣传事件应对

  4 恢复重建

      4.1 制订规划

      4.2 恢复重建实施

      4.3 善后处置

      4.4灾后评估

      4.5 援助与保险

      4.6 总结报告

      4.7 征用补偿

  5 保障措施

      5.1 队伍保障

      5.2 资金保障

      5.3 物资保障

      5.4 避难场所保障

      5.5 通信与信息保障

      5.6 交通运输保障

      5.7 电力保障

      5.8 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5.9 医疗卫生保障

      5.10 治安保障

      5.11 社会动员保障

      5.12 技术储备与保障

      5.13 平台保障

  6 监督管理

      6.1 预案执行

      6.2 预案演练

      6.3 宣教培训

      6.4 责任与奖惩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7.2 预案管理

      7.3 预案衔接

      7.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救灾与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防震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防范化解地震灾害重大风险,健全地震灾害应对体制机制,提高应对地震灾害事件能力,快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广东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广东省地震应急预案》《河源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源市地震应急预案》《源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文件,结合源城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源城区应对地震灾害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处置源城区辖区内发生的地震灾害,以及周边地区发生的对我区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灾害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坚持把保障公众生命安全作为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抗震救灾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预防优先、平战结合,社会参与,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震区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前期处置工作。

  (3)各级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地震应急依靠人民群众并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依靠和发挥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和公安民警等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和突击队作用,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技术手段。

  (4)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坚持“快速、高效”的原则,确保地震突发事件从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形成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响应机制;采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利用信息平台优势,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地震灾害的科学处置水平。

  (5)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牢固树立底线思维,立足防大震、抗大灾、抢大险,实行关口前移。注重平时防范和减轻灾害风险,注重发挥各级政府的统筹协调作用,强化重心下移、保障下放、力量下沉,将更多的资源、力量、资金集中到灾前预防上来,增强监测预报、震害防御、应急准备的针对性、有效性。

  1.5 地震风险分析

  河源处在河源—邵武断裂(东起福建崇安北部,经邵武、泰宁、宁化、长汀、连城、武平进入广东。1520年到1976年共记录到4.7级以上地震12次)、石角—新港—白田断裂等断裂带上,加上新丰江水库渗透作用[主要指库水润滑断层面,降低摩擦系数;增大孔隙水压,降低抗剪强度(岩石在外力作用下达到破坏时的极限剪应力);物理化学作用加速裂隙发育等],水库上游在积水区域水位较深,受自身重力的影响造成蓄水池的压力较大,会把地下微小的裂纹压扁,从而可能引发地震。

  1.6 历史灾情回顾

  根据广东地震信息网1970年1月到2024年6月相关数据显示,该期间广东共发生地震58636次,河源共发生地震29902次,即广东全省过半的地震发生在河源。

  (1)发生在河源的比较大的一次地震是1962年3月19日的6.1级地震,震中位于北纬23.72度,东经114.67度,具体位置位于新丰江公园南岸约600米处,震源深度仅为5.0千米,地震烈度达8度,是广东地区最为强烈的地震活动之一。地震造成的极震区面积为65平方公里。毁损房屋20448间,死亡人数为5人,超过60人受伤,结构物有扭错和倾斜等现象。新丰江大坝坝体伸缩缝普遍浸水,新丰江沿岸地裂缝达70多条。地震造成的有感半径达570公里,远至广西、江西、福建等地都有较强震感。在同年的7月29日16时57分41秒,河源市境内还出现了5.3级余震活动,是我国探测到的第一个水库诱发地震,也是发生在我国的震级最大的水库诱发地震。

  (2)1964年9月23日8时4分39秒,广东河源市发生了5.1级地震,震中位于北纬23.73度,东经114.68度,震源深度仅为4.0千米,是河源地区地震活动震源深度最浅的地震之一,地震震中烈度为6度。后续的考察研究证明,本次地震属于1962年6.1级地震的余震活动。

  (3)2013年2月22日11时34分12秒,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发生了4.8级地震,震中位于北纬23.9度,东经114.5度,震源深度为11千米。本次地震发生时,河源市区强烈有感,广东省东至潮州、西至江门、南至莞深、北至韶关普遍有感。在本次地震发生之前,新丰江水库2.0级以下小震活动频次明显增加。

  (4)2022年7月24日16时31分在广东河源市源城区发生2.7级有感地震,震中位于北纬23.73度,东经114.61度,震中5公里范围内平均海拔约261米,震源深度8千米,无民众伤亡和财产损失。

  (5)2023年2月11日10时41分在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北纬23.76度,东经114.64度)发生4.3级地震,震源深度11公里。震中位于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源西街道附近,距离河源市东源县新港镇人民政府3公里、河源市城区6公里、广州市157公里。

  (6)2023年3月8日5时15分33秒,广东河源市东源县发生了4.5级地震,震中位于北纬23.84度,东经114.52度,震源深度为10千米。本次地震活动也是截至目前整个广东地区最大的一次地震过程。地震发生时,河源市及周边地区均有明显震感。

  2 组织体系

  2.1 区抗震救灾专项应急指挥部

  区抗震救灾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救援与救灾工作。

  2.1.1 组成人员

  总指挥:区长

  常务副指挥长:分管应急管理工作副区长、区人民武装部部长

  副指挥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成员:区政府办公室、区人民武装部、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局、区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地震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政务和数据局、区城管综合执法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红十字会、区消防救援大队、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市自然资源局源城分局、市生态环境局源城分局、区公路事务中心、源城供电局、国资公司、中国电信河源源城分公司、中国移动河源市区分公司、中国联通河源市源城区分公司、中石化源城石油分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区政府可根据需要,对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进行调整。

  2.1.2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政府、上级抗震救灾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区政府关于抗震救灾的有关部署要求,研究制定我区抗震救灾的有关重要政策措施,组织、指挥各方救援力量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2)组织开展地震趋势、震情、灾情会商研判,组织开展本辖区的地震应急准备检查;

  (3)按要求报请区政府启动Ⅰ、Ⅱ级地震应急响应,决定启动Ⅲ、Ⅳ级地震应急响应;

  (4)统一指挥我区地震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组织军队、武警、公安、消防救援力量、部门专业救援力量和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灾,统一调配装备和各类物资;

  (5)组织开展地震预警信息发布,负责地震震情、灾情、救援信息的上报以及地震舆情应对工作,统一对外发布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

  (6)组织指导地震灾害调查评估,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开展灾后救助,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7)组织指导地震灾区开展生产自救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8)协调、指导、监督各成员单位、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及其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9)研究决定我区抗震救灾的其他重大事项。

  2.2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区地震局),负责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成员为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络员。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国家、省、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督促有关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源城产业园区管委会和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以及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应急工作;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提出启动、终止地震应急响应建议;掌握震情发展及分析会商情况;在区委宣传部的指导下,研究制定新闻工作方案,指导抗震救灾宣传,组织新闻发布会;起草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具体职责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是区抗震救灾组织领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分别做好本单位、本行业的预案制订,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训练演练、基础设施抗震设防和科普宣传教育等地震应急准备工作,震后第一时间汇总报告本行业灾情信息,并按照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根据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合作,确保抗震救灾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抗震救灾重大事项的协调工作。

  (2)区人民武装部:根据地震应急救援需要,组织协调民兵参加地震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秩序,协调辖区部队参加地震应急救援救助工作;负责灾区烈士纪念设施的险情排查、监测、治理和保护;组织指导灾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搜集、整理、保管、陈列烈士遗物和事迹史料。

  (3)区委宣传部:负责地震应急宣传报道的协调工作;发布地震灾情和救灾信息,配合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掌握舆论引导主动权,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救灾宣传报道。

  (4)区发展改革局:保证灾区粮食、药品等重要商品的价格稳定;指导落实成品油、煤炭等能源储备。

  (5)区教育局:负责组织、督促、指导全区幼儿园及各级各类学校校舍和附属设施的灾前和灾后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工作和应急演练,组织在校师生在地震灾害发生时安全疏散。按分工组织落实应急避难场所管理维护工作。

  (6)区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地震应急处置所需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助做好地震预警发布信息工作;调派移动通信设施到抢险现场,保障重要抢险现场移动通信畅通,组织协调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和通信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7)区民政局:负责养老服务机构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导灾区流浪乞讨及生活无着人员的救助安置工作;指导将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协助做好有关救灾捐赠工作;负责因地震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负责动员社会组织、民政服务机构参与抗震救灾工作。

  (8)区司法局:负责受灾地区司法行政系统特殊单位及群体的监控和管理,妥善解决灾区特殊单位及群体的安置工作;负责防震减灾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9)区财政局:根据受灾地区群众生活需要安排下拨救灾资金,监督检查应急资金的使用。

  (10)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监督管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施灾后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督导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在校师生安全疏散;指导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师生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和演练工作;负责指导做好事故单位及参与抢险的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等相关工作。

  (11)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城乡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的业主单位(或管理单位)组织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指导处置灾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的业主单位(或管理单位)处置安全隐患,指导有关部门评估受灾建筑物的损坏程度;参与指导灾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工程建设督导工作。

  (12)区交通运输局:建立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抢修损毁交通设施。组织协调运力,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负责督促和协调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做好地震灾后的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工作。

  (13)区水务局:负责组织水情、汛情监测以及地震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灾区安置区紧急供水工作;组织指导区水利工程设施和城区供水工程设施抢修工作;做好地震后市民用水保障;做好引水工程、供水设施的检查和损坏抢修工作,做好水务应急抢险物资和水务应急抢险力量准备工作。

  (14)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受灾地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爆发流行;指导灾区开展森林防火巡护、火源管理;组织、指导灾区的林业生产恢复重建工作;及时组织开展灾后农牧业查灾、生产恢复和自救工作。

  (15)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指导监督旅游景区内地震灾害风险隐患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指导建立完善景区应急广播体系,协助做好游客的疏散安置工作;统筹指导旅游景区内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16)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地震事故现场的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开展灾区防病消毒、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做好受灾群众心理康复工作;负责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负责事故现场医务人员、医疗器械、急救药品的调配;组织现场医疗救护及伤员转移,确定受伤人员的救治医院及治疗方案;负责统计上报伤亡人员及治疗进展情况;协助做好遇难者遗体的处理和殡葬等善后服务。

  (17)区应急管理局(区地震局):按权限管理、分配救灾款物,统一调拨应急物资并监督使用。承担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统筹组织应对我区一般级别以上地震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地震灾情速报,协助市应急管理局开展地震监测及趋势分析,提出应急响应级别建议;负责汇总灾情,制定应急救援行动计划,部署专业地震灾害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救援,协调有关救援队伍参与救灾行动,协调志愿者队伍协助应急救援行动,协调有关专家指导应急救援工作;核定、报告和发布地震灾情信息;推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应急启用等工作,组织制订受灾群众安置与救助方案,会同相关单位调拨帐篷、衣被、食品等生活必需品,指导、协助当地政府(办事处)、产业园区管委会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组织对灾区工矿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灾害造成的安全隐患;组织开展地震灾害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督促指导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工作。

  (18)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应急救援食品(包括饮用水)、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监督与管理,紧急协调应急救援所需药品等支援灾区,保障灾区药品供应,监督管理市场秩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风险防范和伤害监测工作;负责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灾区市场稳定;负责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救灾物资违法行为;负责食品安全应对处置和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依职责指导有关企业做好灾后的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工作。

  (19)区政务和数据局:负责为指挥部及成员单位提供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统筹指挥部政务数据资源的采集、分类、管理、分析和应用等管理工作,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相关政务数据支撑和信息化技术服务工作;组织协调防震抗震救灾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工作;负责做好防震抗震救灾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审批。

  (20)区城管综合执法局:参与应急救援行动;协助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在应急救援行动中的治安保卫、交通管制等工作;协助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秩序;协调指挥事故现场执法机关积极参与抢险救灾工作,维持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协调指挥事故区域执法机关组织事故区域群众安全转移;组织、指导灾区环境卫生治理工作,组织对灾区市政公用设施的防护、巡查、抢修和排险,尽快恢复灾区城市道路、市政桥梁、排水排污、城市照明、燃气供应等市政设施;负责组织灾区环境卫生、户外广告等设施的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配合指导燃气的抢险、抢修工作;指导做好应急避难场所垃圾处理、环境卫生管理等相关工作。

  (21)团区委:组织协调共青团组织、团员队伍、青年志愿者队伍参与抗震救灾工作;负责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灾区青少年权益工作。

  (22)区红十字会:负责向社会公开募集、接收抗震救灾及恢复重建所需的物资和资金,组织力量参与灾后医疗救护工作。

  (23)区消防救援大队:承担地震救援任务,组建队伍并配备相应装备、器材;负责组织、指导各级消防队伍投入应急救援抢险救灾工作;依法对灾区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协助灾区组织危险区域群众的安全转移和安置;依法对灾区工矿企业、油气管道等重点企业和重要设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灾害可能导致的安全隐患。

  (24)市公安局源城分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公安部门参与抢险救灾,配合当地政府(办事处)、产业园区管委会组织转移受灾群众;组织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实施灾区交通疏导,依法打击灾区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地震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参与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居民及法人在辖区内遭遇地震灾害的处理工作,协调、安排外宾、港澳台地区和境外来我区救援人员的出入境工作;做好遇难人员身份认定;负责灾区公安系统特殊单位(包括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和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及群体的监控和安置等工作;加强灾区民爆物品、剧毒物品的监管,防止发生次生灾害事故。

  (25)市自然资源局源城分局:负责组织开展地震引发地质灾害的调查、排查,指导地质灾害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参与指导、协助当地政府(办事处)、源城产业园区管委会做好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参与指导灾区及有关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协调做好防灾减灾救灾有关用地保障工作;根据需要,派出专业技术力量参与地震引发地质灾害的监测、调查和抢险救援行动;组织协调地震引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26)市生态环境局源城分局:负责因地震灾害引发的环境污染监测、监控评价,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建议,防止发生环境污染次生灾害;负责开展地震灾害对环境影响程度的调查;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27)区公路事务中心:负责组织协调交通公路监管范围内公路沿线及危害交通干线附属设施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及时组织、指挥、协调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障道路畅通;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牵头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及转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协调救灾物资货运物流工作。

  (28)源城供电局: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电力系统恢复及电力设施的抢险、抢修和紧急供电设备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电力供应。

  (29)区国资公司:负责建立完善农副产品储藏、运输等应急通道;配合物资储备部门做好农副产品等物资、食品市场供给稳定工作。

  (30)中国电信河源源城分公司、中国移动河源市区分公司、中国联通河源市源城区分公司:负责启用应急通信设施和系统;组织抢修抢通被破坏的通信设施和系统,尽快恢复公众通信网的通信;负责建立应急通信专项联络通道,保障各级指挥部的通信畅通。

  (31)中石化源城石油分公司:负责及时组织调配抢险救灾油料的供应。

  (32)其他单位:按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和本部门工作职责,承担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地震灾害的调查处理工作。

  2.4 专家组

  (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地震灾情险情需要,申请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专家库中抽调有关专家,指导地震灾情险情评估、分析灾情发展趋势,并提出抢险救灾措施建议,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各成员单位还应当承担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急工作。

  2.5 现场指挥部

  (1)根据地震应急处置需要,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可派出一个或多个现场指挥部到灾情严重地区靠前指挥、组织各工作组和当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区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定专人担任,工作人员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成员和灾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派出工作人员组成;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应急工作需要,可以设置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相应的工作组。

  (2)现场指挥部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建,配备必要的指挥通信设施;应急救援阶段结束后,现场指挥部自动撤销。

  (3)现场指挥部成立后,由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执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决策和指令,迅速了解掌握地震灾情和先期处置情况,判断灾情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和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现场处置各项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等。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预报与预防

  3.1.1 监测预报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新丰江地震监测中心站发布的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情况,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并及时将市有关部门的地震会商和预测意见报送给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审核研究,组织加强预报区应急防范措施。如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可以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布48小时以内的临震预报,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地震工作部门报告。

  3.1.2 预防行动

  (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抗震救灾指挥体系建设,建立相关制度,明确分工,组织演练。健全指挥调度、协调联动、信息共享、社会动员等机制,提高抗震救援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力。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落实各自的应急管理职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行业、领域、区域在震前及震后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及治理工作,切实加强震害防御工作,防止次生及衍生灾害。特别针对电站、油库、大型能源(成品油、天然气等)设施,应督促其建设管理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确保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学校、医院、车站、体育场馆以及大型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以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3)区应急管理局应组织协调做好地震灾害应急准备工作,包括定期组织开展区地震应急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培训、应急物资储备,以及面向区生产经营单位、教育机构、群众的震前预防、自救互救等地震基础知识的宣传普及等。

  (4)学校、幼儿园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和避险逃生、自救、互救技能纳入公共安全教学内容,每学年组织一次地震疏散演练;医院、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地震应急演练,增强安全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对地震应急救援和疏散演练给予指导。

  (5)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上级发布的地震短期预报、临震预报,采取应急防御措施,加强震情监视,及时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维护社会稳定。

  3.2 应急机制

  3.2.1 震情报送

  (1)当我区区域内发生破坏性地震,或受区外地震波及有较强震感后,区应急管理局应在接到震情速报后第一时间向区政府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震级等参数,同时根据需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2)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应密切联系新丰江地震监测中心站,加强余震监测、加强会商,及时了解后续趋势判定意见,及时上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并通报受灾镇(街道)、园区。

  3.2.2 震情发布

  区应急管理局按规定在震后第一时间通过预警平台、政务网站、微信、微博等各渠道向社会转发上级发布的震情信息。

  3.2.3 灾情报送

  灾区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及其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及时汇总震情、灾情信息,向区政府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迅速组织成员单位开展灾情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及时将灾情信息报送区政府。区政府有关单位要迅速对本行业灾情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更新变化情况。发现港澳台人员或外国籍人员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区政府及有关单位要迅速核实并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并做好应对工作。

  3.3 应急响应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按照地震灾害分级标准的初判指标,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分别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或不启动应急响应(地震灾害分级标准详见附件2)。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的应急响应级别,不得低于市指挥部的应急响应级别。当地震灾害造成的破坏十分严重,超出我区处置能力时,请求市委、市政府支援并接受市指挥部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3.3.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Ⅰ级响应)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启动Ⅰ级响应。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上级指挥部领导、指挥、协调下,开展本区的抗震救灾工作,及时向市指挥部请求支援。在上级指导组到达前,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及时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专家开展分析研判,对地震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分析研判结果,经区政府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启动Ⅰ级响应,由区政府发布紧急动员令,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并报告市指挥部。区政府主要领导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中心坐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随时报告各单位、各行业灾情和应急处置信息。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总指挥或委托常务副总指挥带领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在上级指导组到达后移交指挥权并合力配合开展本区的抗震救灾工作。

  3.3.2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Ⅱ级响应)

  (1)应对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启动Ⅱ级响应。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市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开展本区的抗震救灾工作,及时向市指挥部请求支援。在上级指导组到达前,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专家开展分析研判,对地震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分析研判结果,经区政府同意后启动Ⅱ级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并报告市指挥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中心坐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随时报告各单位、各行业灾情和应急处置信息。

  (2)常务副总指挥带领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

  (3)在上级指导组到达后移交指挥权并合力配合开展本区的抗震救灾工作。

  3.3.3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Ⅲ级响应)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启动Ⅲ级响应。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区的抗震救灾工作,根据应急需求请求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派遣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军队和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做好抢险救援。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开展分析研判,对地震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分析研判结果,报请指挥长启动Ⅲ级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或委托常务副指挥长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中心坐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随时报告各单位、各行业灾情和应急处置信息。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或委托副指挥长带领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协调、组织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组织开展受灾群众转移和伤病员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迅速组织抢险救援;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争取各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视情实施公路干线交通运输管制等特别措施;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向省、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报告灾情及抢险救灾工作情况,研究提出需省、市人民政府支援的事项。

  3.3.4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Ⅳ级响应)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启动Ⅳ级响应。由灾区所在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进行支援。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开展分析研判,对地震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分析研判结果,视情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决定启动Ⅳ级响应。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或委托副指挥长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中心坐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协调、组织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组织开展受灾群众转移和伤病员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向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报告灾情及抢险救灾工作情况,研究提出需区人民政府支援的事项。

  3.3.5 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处置

  强有感地震事件指震级在M4.0级以下,有明显震感,未造成人员死亡,但有可能会对社会造成一定影响的地震事件,一般不启动应急响应。事件发生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部署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强有感地震事件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指导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对强有感地震事件,区应急管理局迅速了解当地灾情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当地政府(办事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强化震情跟踪、判断震情趋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视情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宣传部门负责协调有关单位做好震区的科普宣传和舆情引导工作。

  3.3.6 基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急响应

  灾区所在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要根据地震灾害影响情况,按照本辖区地震应急预案要求,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做好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的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本辖区抗震救灾工作情况。当地的应急响应级别,不得低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应急响应级别。

  3.4 应急指挥处置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相应应急响应级别组织、指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现场指挥部和灾区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迅速开展以下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地震灾害事件影响有限时,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实际需要和下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请求,协调派遣专业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组织调运抗震救灾物资,指导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相关指挥机构开展抗震救灾各项工作;必要时,请求市级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3.4.1 先期处置

  上级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前,灾区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和村(居)、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先期处置工作:

  (1)灾区镇(街道)、村(居)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受伤、受困人员,疏散、撤离和安置受灾人员;采取设立警戒线、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及时通过一切手段向所在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灾情。

  (2)灾区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单位)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优先开展自救互救和灾情收集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区政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3)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干道进行临时交通管制;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灾区社会秩序;设置临时救灾物资库,接收、调配救援救灾物资;开放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临时集中安置点,及时转移或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前来灾区开展支援活动的各类抢险救援队伍、群团组织和志愿者的组织管理工作;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灾区所在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可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

  (4)相关行业、部门要迅速开展次生灾害风险防控,按照相关预案对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场所、地质灾害点、危桥等次生灾害危险源实施警戒,组织抢修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重要目标;对发生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的设施,要立即调集救援力量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疏散群众等措施;对水库大坝、重要交通生命线、电力设施、通信网络等加强巡查,避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

  (5)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迅速调度了解灾情形势,调遣救援队伍,组织支援力量进入备战状态;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情评估,根据需要组织召开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视情提出启动区级地震应急响应的建议。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迅速按照本单位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工作,相关领导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后须立即前往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参加会议;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或地震导致常规通信中断无法接收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令时,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第一时间主动赶赴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集结接受任务,各相关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人员按相关预案在指定地点集结。

  3.4.2 搜救人员和自救互救

  立即组织各类救援队伍搜索营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发动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调组织武警部队和外援救援力量的救援行动、装备和物资的后勤保障等工作,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组织营救受灾被困人员;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组织对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和设施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组织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抢险与救援。在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下,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各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

  3.4.3 交通管制

  迅速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进入灾区通道采取交通管控措施,优先保障救援车辆通行,控制非救援车辆进入灾区,排查道路的通行损毁情况,清理障碍物,迅速将道路损毁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报告,设置临时通行指示标志,确保救援队伍和物资车辆能够及时到达灾区支援。

  3.4.4 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协调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组织协调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等的调度供给,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请求市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加强卫生防疫工作,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强化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防止人畜共患传染病和动物疫情发生,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开展灾后心理援助。区民政局组织协调殡仪馆,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遇难人员遗体火化工作。

  3.4.5 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镇(街道)、村(居)设置救灾物资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障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同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3.4.6 交通保障和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公路、桥梁、隧道、航道等交通基础设施,协调运力,对进入灾区交通路段实施交通管制,加强交通疏导,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做好运输保障工作。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3.4.7 加强震区监测

  根据震情、灾情需要,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向市指挥部协调派出现场监测工作队伍。加密震区监测网,加强地震流动监测,增强震区的监测能力,加强震情监视;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加强地震灾害防范;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天气变化,组织开展水情、汛情监测;组织开展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防范各类衍生、次生灾害。

  3.4.8 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地震可能引发的火灾、水灾和爆炸,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山体滑坡、泥石流、滚石、地面塌陷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和工程抢险队伍对水库、水电站、航运枢纽、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及时排查和管控危险源,设立警戒区,封锁危险场所,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非煤矿山、尾矿库等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生产科研等重点设施,做好事故防范处置工作。

  3.4.9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灾区治安、道路交通管理,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治安防范工作,依法查处打击盗窃、抢劫、聚众哄抢、诈骗、囤积居奇、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活动,做好涉灾涉稳风险监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严密防范化解、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

  3.4.10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1)灾区政府(办事处)可根据地震灾害的危害程度和范围,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抗震救灾工作,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和人员等。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定专门工作组负责志愿服务管理。工作组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等平台,通过社会应急力量管理系统,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管理服务工作,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3)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况引导社会力量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区民政局、区红十字会等相关可以接受捐赠的部门,做好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4)必要时,组织非灾区政府(办事处)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形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5)团区委、区红十字会等单位负责志愿服务管理,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等渠道,通过社会应急力量管理系统和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统一接收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管理服务工作,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服务。

  3.4.11 区域合作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负责与周边地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信息共享、队伍及资源调度程序等协作内容。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与属地中央、省、市大型企业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值守应急通信联络方式、信息报送要求、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积极开展抗震救灾区域合作联动。

  3.4.12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组织、协调、指导抗震救灾的新闻发布及宣传报道工作;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及时通过预警平台、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及抗震救灾进展情况等相关信息;协助配合上级组织召开抗震救灾新闻发布会,组织安排国内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工作;把握舆论导向,有针对性地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社情、网络舆情监管,核实有关信息,及时回应群众关切,消除负面影响,平息地震谣传等事件。开展防震抗震、地震应急及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消除恐慌心理,稳定公众情绪,并根据抗震救灾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统一。

  3.4.13 灾害调查与评估

  区级相关部门要配合新丰江地震监测中心站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灾害调查等工作。应急、规资、住建、水务、交通、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单位,要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以及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灾害防治能力情况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指导灾区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

  3.5 响应终止

  (1)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2)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区政府根据上级政府宣布的应急期结束,解除有关紧急应急措施。

  (3)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应急工作进行评估,报请区政府批准震后应急期结束,终止应急状态。

  3.6 地震谣传事件应对

  地震谣传事件是指某地区出现流传较为广泛的地震谣言,对正常社会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涉震事件。区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本辖区内地震谣传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迅速对地震谣传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及时明确事件性质并发布声明,通告区相关单位和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区委宣传部、市公安局源城分局牵头负责指导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平息谣传、误传,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公安部门对造谣、传谣等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地震谣传扩散迅速,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时,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组织宣传、公安、应急管理、地震等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联合工作组赴地震谣传影响地区,指导和协助当地党委、政府(办事处)迅速平息地震谣传。

  4 恢复重建

  4.1 制订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按照国务院部署,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按照省人民政府部署,由省、市、县(区)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分别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4.2 恢复重建实施

  (1)区政府、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灾后恢复重建。

  (2)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指导。

  4.3 善后处置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继续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消除灾害影响,确保尽快恢复城市日常管理和公众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善后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组织做好灾区灾后排污、环境卫生清理、城市基础设施的修复等工作;

  (2)做好临时征用车辆、房屋、设施设备等的归还工作;

  (3)适时关闭应急避难场所,尽快恢复应急避难功能保障水平,恢复场所日常功能;对于仍需继续安置的受灾群众,可转移到指定安置点进行集中安置;

  (4)根据应急物资损耗情况,及时补充恢复应急储备;

  (5)做好灾区消杀,防止灾后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

  (6)协助遇难人员亲属办理丧葬事宜,对因公受伤或致残人员,或因公牺牲人员的家属进行安慰并给予物质帮助。

  4.4 灾后评估

  开展地震灾害损失等灾后评估工作。首先,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评估组成员由有评估工作经验或经过专业培训的技术人员组成,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进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包括人员伤亡和地震造成的经济损失,人员伤亡只统计人数,分死亡、重伤、轻伤;经济损失由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救灾直接投入费用构成。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地震及地质灾害、次生灾害造成的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其次,对灾后重建能力、可利用资源进行评估,制定灾后恢复计划等内容,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现场指挥部报告。

  4.5 援助与保险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团区委、红十字会等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统计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司法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的人员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区总工会、区妇联等人民团体,协助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4.6 总结报告

  在灾害调查评估的基础上,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建议,报同级政府和上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应急级别和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地震应急的各级政府在应急工作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政府提交地震应急处置情况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地震事件基本情况、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急处置情况、善后处置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等。

  4.7 征用补偿

  抗震救灾工作结束后,实施应急征用的人民政府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河源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源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和装备;造成毁损、灭失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5 保障措施

  5.1 队伍保障

  (1)区政府以及区应急管理局(区地震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人武部等单位要加强地震灾害抢险救援专业力量建设,完善救援装备器材,提升地震灾害救援能力;区政府各涉灾部门要建立本系统、本行业的专业应急队伍,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专业培训和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救援救助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2)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有条件的村(居),应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演练。各有关单位要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网格化信息员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3)区应急管理局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研判、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

  5.2 资金保障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区地震灾害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所需资金。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充分利用好上级补助资金,并通过积极争取上级补助、引入社会资金解决抗震救灾工作相关费用,按市、区财政体制分担,确需区级安排预算的,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5.3 物资保障

  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供应。区政府及有关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建立或委托相关企业建立物资储备库,指导生产经营企业制定紧急物资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方案,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5.4 避难场所保障

  (1)区政府要加强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必要的应急避难场所,或者充分利用符合条件的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按国家、省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牌,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2)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障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要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5.5 通信与信息保障

  (1)区工业商务信息化局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建立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按照上级部门统筹安排部署开展相关通信保障工作,确保至少有一种保底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2)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设施网与机动保障相结合的应急广播体系,在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卫星、短波广播系统,确保至少有一种广播电视传输覆盖手段有效、畅通。

  5.6 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各镇(街道)等单位配合,建立我区交通运输行业地震应急交通数据动态数据库和震后交通保障应急预案等制度。对公路建设施工队伍和设备进行登记。地震灾害发生后,组织公路抢修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桥梁及其他有关设施;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受灾群众的疏散;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实施对灾区的交通管制。

  5.7 电力保障

  源城供电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优先保证应急指挥通讯的供电、重灾区电力供应。供电局的地震应急预案内应包含电力抢修队伍、电力抢修设备等方面的具体保障措施。

  5.8 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区水务局、区城管综合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力量对灾区被破坏的供水、燃气、市政设施等进行抢排险,并派出备用资源灌装水、燃气等,先期支援重灾区,并尽快恢复上述基础设施功能。

  5.9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卫生应急指挥体系和医疗卫生救援体系。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治基地和疾病预防控制基地建设,组建卫生应急专家队伍和卫生应急处置队伍,储备医疗救治、疾病防控、检测检验等卫生应急物资,建立医疗救援和疾病防控资源动态管理数据库,掌握医疗救治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援能力和专长,开展卫生应急队员技能培训,组织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演练,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抗震救灾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能力。依法开展医疗卫生救援知识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预防疾病的能力,组织群众开展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

  5.10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源城分局牵头,提请驻河源解放军部队、武警部队配合,负责地震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灾区属地政府发动、组织社会力量,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开展治安工作。建立治安保障队伍的动态数据库,确保地震发生后尽快投入到灾区的治安工作中。对重要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进行防范防护,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保证抗震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5.11 社会动员保障

  各镇(街道)、产业园区和基层组织负责动员社会群众力量组建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协助地震部门做好基层科普宣传、地震宏观异常观测和灾情速报等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对队伍的组建、管理、日常培训工作提供指导。设立地震应急联系点,方便地震发生后尽快集合队伍协助抗震救灾工作。

  5.12 技术储备与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成立地震应急工作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研判、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

  5.13 平台保障

  区政府、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因地制宜建设本级应急指挥场所,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市、区、镇三级应急指挥平台,建立健全指挥通信手段多样、信息系统智能支撑、通信网络多重备份的应急指挥调度体系,实现各层级、各单位信息共享与互联互通。区应急管理局、区政务和数据局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技术,健全完善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研判快速反馈。

  6 监督管理

  6.1 预案执行

  本预案由区政府和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落实。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分别负责本行业的地震应急预案、科普宣传教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应急准备工作。

  6.2 预案演练

  (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成员单位应根据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贴近实际、形式多样、广泛参与的地震应急演练。本预案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演练,部门预案由相关单位牵头组织应急演练。

  (2)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区有关单位要组织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自救互救演练,重要公共建筑、人员密集场所、地震安全重点单位要组织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避险疏散演练。

  6.3 宣教培训

  (1)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区有关单位要做好防震减灾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出版、新闻等部门要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不断提高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及时公布地震应急预案,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

  (2)区政府要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6.4 责任与奖惩

  (1)区政府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和应急处置不力及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次生灾害是指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地质灾害等对居民生产、生活的破坏。

  (3)本预案所称地质灾害是指地震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4)生命线工程设施是指供电、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交通、通信等公用设施。

  (5)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地震以及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7.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区有关单位组织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衔接

  区政府制定本辖区地震应急预案,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按照本预案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并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同级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源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源城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源府办〔2021〕5号)同时废止。


  附件:1.源城区应急预案体系图

             2.地震灾害分级标准

             3.地震灾害应急流程图

             4.源城区应急管理局物资统计一览表

  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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