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府函〔2026〕7号
为进一步深化我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依法、科学、稳妥推进职权下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粤府〔202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部分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河源市乡镇(街道)行使的批复》(粤府函〔2025〕268号)(以下简称“《批复》”)要求,区人民政府决定对下放给镇(街道)行使的第二批行政执法职权(208项)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时间
自2026年4月1日起,源城区辖区内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含城东街道办事处),实施《批复》调整由我区行使的55项行政执法职权事项。调整后,我区各镇(街道)依法行使的行政处罚职权事项累计为55项(详见附件1)。
二、调整范围
(一)严格规范行政处罚权下放与收回工作。凡未列入《批复》范围的其他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交由镇(街道)实施。对此前已交由镇(街道)实施、但不在本《批复》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自本公告确定的承接之日起,镇(街道)不再实施;已经立案但尚未办结的案件,由原立案的镇(街道)继续办理完毕。据此,原公告明确的208项行政处罚权,不在《批复》范围内的,源城区各镇(街道)不再实施,相关行政处罚事项收回至原区级下放部门,由原区级下放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机构职能配置要求,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二)源城区实施55项行政处罚权。各镇(街道)具体承接事项不完全一致,具体详见附件。
行政处罚权调整后,与其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同步相应调整。
三、工作要求
(一)管辖与协作
本公告实施前已立案的执法案件由原行政执法部门继续办理完毕。区人民政府及其区级执法部门认为影响较大或者跨行政区域的案件,仍由区级执法部门办理。镇(街道)与区级执法部门对行政执法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区级人民政府协调决定。
行政处罚权调整下放镇(街道)行使后,区城管综合执法局、区农业农村局应当依法履行本行政管理领域的政策制定、审查审批、业务指导等监管职责,不得以行政处罚权下放为由拒绝履行法定职责。区级相关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镇(街道)行使行政处罚职权的统筹协调、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扎实做好行政处罚权下放过程中的衔接保障,向镇(街道)提供日常执法培训和业务咨询,提供检验、检测、鉴定、认定等技术支撑和专业指导,为镇(街道)执法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和有利环境。2026年4月12日前,区农业农村局和区城管综合执法局要做好下放行政处罚权的执法业务培训。
(二)调整政务服务事项
区政务和数据局应当联合区司法局组织各镇(街道)在《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中取消或认领相应行政处罚权事项,还有未结案件的执法事项可于案件结案后再行取消。区城管综合执法局、区农业农村局应当在《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中继续保留下放的全部行政执法职权事项。
(三)加强执法能力建设
各镇(街道)应当按照规定权限、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根据本辖区执法工作实际,配备所需的人、财、物,强化执法队伍建设。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效。
四、原《源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的公告》(源府函〔2023〕4号)自本公告实施之日起失效。
附件:1.源城区镇(街道)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6年版).pdf
2.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部分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河源市乡镇(街道)行使的批复(粤府函〔2025〕268号).pdf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