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 部门职责

二、 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2015年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2015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源城区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2、对直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以及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进行侦查。3、对侦查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起诉;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对符合条件的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以及提起抗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5、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6、对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是否合法实行监督;7、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机构设置

源城区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16:政工科、办公室、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监督科、公诉科、侦查科、反渎职侵权局、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检察科、刑事申诉检察科、职务犯罪预防科、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室、监所检察科、案件管理中心、法警大队、埔前检察室,(无下属机构)。

第二部分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2015年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2015年决算公开表格八张)

 

第三部分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2015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5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支出决算总规模、各类支出决算规模及各类支出增减变化情况:

(一)年度收入总体情况

源城区人民检察院2015年度总收入 942.38 万元,其中本年收入942.38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财政拨款收入942.38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减少)35.34万元,下降4 %。主要原因:是合理安排项目,严格控制项目经费支出,项目减少,导致经费支出下降。

2.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上年无收入。

3.事业收入 0万元,上年无收入。

4.经营收入 0万元,上年无收入。

5.其他收入 0万元,上年无收入。

(二)年度支出总体情况

源城区人民检察院2015年度总支出 942.38 万元,其中本年支出942.38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 8.86 万元,主要用于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8.86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加8.86 万元,增长100%,主要原因是上年无此类项目经费,2015年办案业务需要此项经费。

2.公共安全支出783.67  万元,(主要支出项目有:行政运行559.87万元、一般行政管理事务83,5万元、查办预防职务犯罪1万元、其他检察支出104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减少113.70 万元,下降13%,主要原因是严格控制业务经费支出,发挥资金效益。

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70.04 万元,主要支出是行政单位离退休-归口管理的离退休金,比上年决算数增加26.22 万元,增长60%,主要原因是离退休人员增加。

4.住房保障支出40.37 万元,主要支出住房公积金,比上年决算数增加3.84万元,增长10%,主要原因是工资增长。

5.其他支出39.45 万元,主要支出是其他支出,比上年决算数增加39.45万元,增长100%,主要原因是根据办案业务需要,新增项目。

二、2015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总表说明

(一)2015年度财政拨款收入说明

源城区人民检察院2015年度财政拨款收入合计 942.38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 942.38万元,比年初预算数增加235.13万元,增长33 %;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和项目经费增长;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 0万元。比年初预算数增加(减少)0 万元,持平;主要原因是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

(二)2015年度财政拨款支出说明

源城区人民检察院2015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合计942.38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 942.38万元,比年初预算数增加235.13 万元,增长33 %;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支出和项目经费支出增长;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 0万元,比年初预算数0 万元,持平;主要原因是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

分功能科目看,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 8.86 万元,主要用于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公共安全支出783.67  万元,主要用于行政运行559.87万元、一般行政管理事务83.5万元、查办预防职务犯罪1万元、其他检察支出104万元;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70.04 万元,主要用于是归口管理的离退休金70.04万元; 4.住房保障支出40.37 万元,主要用于住房公积金支出40.37万元; 5.其他支出39.45 万元,主要用于是其他支出39.45万元。

2015年财政拨款支出按用途划分,基本支出679.13万元,占72%,其中:工资福利支出413.35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66.93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98.86万元,项目支出决算263.25万元,占28%,主要支出项目有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其他检察支出、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支出、其他公共安全支出。

三、2015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源城区人民检察院2015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 35万元,完成预算 35万元的 100%。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 0 万元,完成预算0 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 35 万元,完成预算 35万元的100 %;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  0万元,完成预算0 万元的0%2015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的要求,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开支,全年实际支出比预算有所节约。

与上年相比,2015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上年减少34.4万元,下降50 %。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减少0 万元,下降(增长)0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减少34.4 万元,下降50 %;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1 万元,下降100 %。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减少(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无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减少的主要原因是2015年无公务用车购置;公务接待费支出减少的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的要求,从严控制支出。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5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0 万元,占 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 35万元,占100 %;公务接待费支出 0万元,占 0%。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  0万元。全年使用财政拨款安排局(部、委、办)机关及下属0个单位出国团组  0个、累计0人次。开支内容包括:(1)参加0会议支出  0万元;(2)出国谈判、工作磋商支出  0万元;(3)境外业务培训及考察  0万元。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 35 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为 0万元,2015年公务用车购置数  0 辆;公务用车运行及维护支出35万元,2015年单位公务用车保有量为5 辆,主要用于办案用车的运行和维护费用。

3.公务接待费支出 0万元。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5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98.86万元;比上年减少14.38万元,降低17%。主要原因是:厉行节约,严格控制经费开支。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15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512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5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5辆(用于机要通信、应急工作)、一般执法执勤用车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1.绩效管理工作总体情况。根据2015年财政预算未开展绩效考核,我院对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未开展绩效自评。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 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事业收入。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非本级财政拨款、存款利息收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 “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事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面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这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项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2015年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决算公开表格.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