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 2015年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部门概况
一、部门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2015年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2015年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2015年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部门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我院主要职能包括:按照法律规定审理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审案件;办理法律规定管辖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围绕审判工作开展法制宣传、调查研究、提出司法建议;管理法院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等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人员;管理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和其他应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等。
(二)机构设置
我院现设有立案庭、刑事审判庭、少年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纪检监察室、政工科、办公室、研究室、书记员室、司法警察大队等14个内设部门。本部门无下属单位,部门预算为省本级预算
人员构成情况:现实有在职人员75人,退休人员17人,临聘人员50人。
第二部分 2015年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表信息)
第三部分 2015年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15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一)年度收入总体情况
2015年收入决算(含省追加专项资金收入)1631.53万元,均为一般公共预算拨款,与上年对比减少收入618.25万元,减少27%,主要原因是项目支出调整,缩减经费开支。
(二)年度支出总体情况
2015年支出决算(含省追加专项资金支出)1631.53万元,均为财政拨款支出,与上年对比减少收入618.25万元,减少27%,主要原因是项目支出调整,缩减经费开支。
2015年财政拨款支出按用途划分,基本支出1196.46万元,占73%,其中:工资福利支出699.48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282.42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214.56万元,项目支出决算435.08万元,占27%,主要支出项目有办案业务费;差旅费;法律文书印刷;设备耗材;业务档案;法警装备;审判服装;陪审员费用等支出。
二、2015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总表说明
(一)2015年度财政拨款收入说明
2015年财政拨款收入1631.53万元,均为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比年初预算增加435.72万元,增加36%,主要原因是追加了专项资金。
(二)2015年度财政拨款支出说明
2015年财政拨款支出1631.53万元,均为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比年初预算增加435.72万元,增加36%,主要原因是追加了专项资金。
2015年财政拨款支出按用途划分,基本支出1196.46万元,占73%,其中:工资福利支出699.48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282.42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214.56万元,项目支出决算435.08万元,占27%,主要支出项目有办案业务费;差旅费;法律文书印刷;设备耗材;业务档案;法警装备;审判服装;陪审员费用等支出。
三、2015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5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共101.93万元,完成预算91%,其中:1.因公出国(境)支出0万元,全年使用财政拨款安排出国(境)团组0个、0人次。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支出99.58万元,完成预算92%。3.公务接待费开支2.35万元,完成预算56%。2015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小于预算数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的要求,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开支,全年实际支出比预算有所节约。
与上年对比,2015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上年减少9.47万元,下降9%。其中:1.因公出国(境)未安排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支出减少7.62万元,减少7%。3.公务接待费支出减少1.85万元,减少44%。减少的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的要求,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开支。
(二)“三公” 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5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共101.93万元,1.因公出国(境)支出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支出99.58万元,占98%;公务接待费开支2.35万元,占2%。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支出0万元,全年使用财政拨款安排出国(境)团组0个、0人次。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支出99.58万元,比上年减少7.62万元,降低7.1%。主要包括:(1)购置0辆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2)公务用车保有量18辆,全年运行维护费99.58万元,平均每辆5.53万元。
3. 公务接待费开支2.35万元,比上年减少1.85万元,降低44%。2015年财政拨款支出的国内公务接待42批次,共450人次。主要是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费用和用于有关单位和相关部门调研检查、交流学习工作用餐。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5年,我院机关运行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等)安排214.56万元,比上年减少252.54万元,下降54%,主要原因是缩减经费开支。其中:办公费22.19万元,印刷费15万元,办公用房水电费24.8万元,邮电费8.97万元,专用材料费20万元等。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15年我院没有纳入政府采购项目。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我院共有车辆18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7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1辆。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2015年我院未设置绩效考核目标。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事业收入。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非本级财政拨款、存款利息收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面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这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