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 源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局概况
一、 部门职责
二、 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源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局2016年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源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局2016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源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局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府法制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拟定年度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工作安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负责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的法律审核,承担区人民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负责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汇编和上报备案等工作。
3.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区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组织、监督实施《广东省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条例》,审核、申报、监督使用《广东省行政执法证》。负责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工作,协助治理公路“三乱”。
4.承办向区人民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代理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法律事务。
5.负责区人民政府的法律顾问事务,承办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重大行政措施发布前的合法性论证审查及区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法律顾问事务,代理区人民政府民事诉讼事务,指导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
6.负责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区人大常委会报送依法行政工作报告。
7.组织政府法制理论研究和交流,开展对外法制业务交流。接受与行政法律、法规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
8.承办区人民政府和上级法制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本部门是区人民政府主管法制工作的行政机构(加挂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和区政府法律顾问室牌子),按照部门决算编报要求,纳入我法制局2016年部门决算编报范围的单位共1个(即本级局机关),内设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审查股、执法监督股三个内设机构。无下属单位。
第二部分 源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局2016年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 源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局2016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6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一)年度收入总体情况
源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局2016年度总收入105.3万元,其中本年收入104.27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财政拨款收入100.93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加13.21万元,增长15%。主要原因按照国家调资政策增加了人员经费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
2.上级补助收入 0万元,对比上年决算数无变化。
3.事业收入 0万元,对比上年决算数无变化。
4.经营收入 0万元,对比上年决算数无变化。
5.其他收入3.34万元,对比上年度决算数增加了3.34万元,增长100%,主要原因是增加了举办全区法治工作人员培训班费用。
(二)年度支出总体情况
源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局2016年度总支出102.64万元,其中本年支出102.64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84.52万元,主要用于工资福利支出(含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商品和服务支出(含办公费、差旅费、维修维护费、培训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项目经费支出(开展行政复议宣传办理、行政诉讼宣传办理、行政赔偿宣传、行政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管理等),比上年决算数增加15.67万元,增长28%,主要原因:一是新增人员和工资变动,导致人员经费等支出相应增加;二是增加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
2.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支出 8.67万元,主要支出项目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费等,比上年决算数增加0.82万元,增长10%,主要原因是新增人员和工资变动,导致支出相应增加。
3. 住房保障支出(类)支出4.23万元,主要支出项目有住房公积金支出,比上年决算数增加0.52万元,增长14%,主要原因是新增人员和工资变动,导致支出相应增加。
4. 其他支出(类)支出5.21万元。对比上年决算数减少1.07万元,减少17%。主要原因是2016年减少了上年度的权责清单费用。
二、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总表说明
(一)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说明
源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局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合计100.93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00.93万元,比年初预算数增加13.21万元,增长15%;主要原因是:一是新增人员和工资变动,导致人员经费等支出相应增加;二是增加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0万元,比年初预算数无变化。
(二)2016年度财政拨款支出说明
源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局2016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合计100.93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00.93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加14.24万元,增长16%,主要原因主要原因是:一是新增人员和工资变动,导致人员经费等支出相应增加;二是增加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0万元,比年初预算数无变化,我局没有政府性基金。
分功能科目看,一般公共服务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80.98万元,主要用于行政运行和法治建设支出;发展与改革事务0.26万元;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4.78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8.67万元,主要用于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支出;住房保障住房改革支出4.23万元,主要用于行政单位人员住房保障费用支出;其他支出2万元,主要用于法治人员培训支出。
三、2016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源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局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1.5万元,完成预算2万元的75%。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对比预算无变化;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1.5万元,完成预算2万元的75%;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对比预算无变化。2016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的要求,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开支,全年实际支出比预算有所节约。
与上年相比,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上年减少0.57万元,下降28%。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万元,对比上年无变化;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减少0.57万元,下降28 %;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0万元,对比上年无变化。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减少的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的要求,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开支,全年实际支出比预算有所节约。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6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 0万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5万元,占100%;公务接待费支出0万元,占0 %。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对比上年无变化。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5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为 0万元,2016年没有发生公务用车购置;公务用车运行及维护支出1.5万元,2016年局机关及下属0个单位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辆,主要用于调查取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等业务。
3.公务接待费支出 0万元,对比上年无变化。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2.71万元,比上年增加了4.51万元,增加了55 %。主要原因是新增人员和工资变动,导致人员经费等支出相应增加。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16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用于机要通信、办理案件;一般执法执勤用车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2016年本部门没有重点项目支出,主要的支出项目7个共22万,其中:行政复议宣传、办案费5万元;行政诉讼宣传、办案费3万元;国家赔偿宣传、办案费1万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室经费5万元;行政执法队伍培训、管理费4万元;规范性文件清理检查费1万元;依法行政考评、执法检查经费3万元。2016年,审查规范性文件草案或其他法律文件40余件,清理31件规范性文件,办结行政复议案件1宗,代理行政应诉2宗,组织全区性依法行政考评和执法案卷评查各1次,举办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班2期,开展法制宣传活动2次。均达到了项目申请时设定的各项绩效目标。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事业收入。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非本级财政拨款、存款利息收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
五、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六、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面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八、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这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九、“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项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