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基本情况
一、主要职能
区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接受上级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区法院主要职责是:
(1)审判法律规定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由区法院管辖的以及区法院认为依法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2)领导基层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
(3)依法行使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4)对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5)负责区法院的政治思想,教育培训工作;依法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管理区法院机构编制工作,负责管理组织人事工作和监察纪检工作;领导院直各部门和群团工作。
(6)管理区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7)结合审判工作,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
(8)承办其他由区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编制人员情况
区法院编制共71名。纳入2015年预算在编在职人员78人(行政编制67人,事业编制11人),退休人员17人,遗属供养5人,聘用合同工40人。
第二部分2015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说明
2015年地方财政预算拨款总收入1195.82万元,全部由公共财政拨款安排。
二、支出预算说明
(一)按科目划分
2015年支出预算1195.82万元,其中:公共安全支出:1026.83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15.39万元。住房保障支出;53.6万元。
(二)按用途划分
2015年支出预算按用途划分,基本支出991.32万元,占82.8%,其中:工资福利支出685.05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68.99万元,公用经费137.28万元;项目经费支出204.5万元,占17.2%,主要是用于案件审判、案件执行。包括办案业务费、案件执行费、法治宣传费.专用办公材料费、通讯网络维护等。
三、“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总额109.2万元。 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公务接待费4.2万元,同比无增减;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05万元,比2014年减少2%,主要用于公务车辆保险费、燃油费、过桥过路费、维修费、维护费、年审费等运行维护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未作预算安排。
我院的因公出国(境)费和公务接待费预算与上年相比无增减,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与上年相比减少了2.2万元,主要有18辆执法、公务用车,履行节约有预算开支,公车运行费的预算相应减少。
第三部分2015年部门预算表
附件:1、收支预算总表
2、2015年部门预算支出计划表
3、2015年部门预算项目支出明细表
4、2015年部门预算支出明细表(按功能分类科目)
5、2015部门预算支出明细表(按经济公类科目)
6、2015年“三公”经费预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