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中共河源市源城区委政法委员会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中共河源市源城区委政法委员会2016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按功能分类科目)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七、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八、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及“三公”经费预算表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十、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十一、部门预算项目支出预算表

第三部分中共河源市源城区委政法委员会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中共河源市源城区委政法委员会概况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的决策和部署,把握正确政治方向,统一政法各单位的思想和行动;牵头抓总和统筹协调全区政法、综治、维稳、反邪教、社会建设、法治建设工作。

2.组织推进全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制定并检查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大措施,抓好治安混乱地区和突出问题的重点整治;组织推动基层社会治理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协调推进立体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3.指导、协调全区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定期掌握分析社会稳定形势;指导督促全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牵头协调推进重大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牵头协调推进涉及政治安全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的研究处置。

4.牵头组织有关社会工作政策的研究制定,负责开展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服务以及综合治理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协调推进和创新群众工作,建立健全群众利益协调机制;协调社会组织和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综合监管机制;组织部署专项性维稳工作,参与相关重大不稳定事件的处置。

5.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区反邪教的防范管控、深挖打击、教育转化、宣传揭批、警示教育及综合治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反邪教涉外斗争工作;组织推动打击非法宗教活动,协调建立相关综合治理机制。

6.统筹全面依法治区工作。拟订法治源城建设中长期规划;指导督促全区各部门推进法治建设;协调开展执法、司法监督相关工作;督促并支持政法各单位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依法协调涉国家安全和涉外的案件。

7.牵头组织推进全区司法体制改革、社会体制改革工作,组织落实有关法治建设改革工作任务。

8.研究和指导全区政法队伍建设。组织和指导全区政法干部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协助考察、管理政法各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

9.统筹指导全区政法宣传工作。研究协调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涉法、涉外、涉港澳台地区的网络舆情监控分析、引导和应急处置工作;研究规划和组织推进全区政法信息化建设。

10.承办上级政法委及综治办、维稳办、防范和处理邪教办等部门和区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1.本部门预算为汇总预算,包括:区委政法委本级预算,以及纳入编制范围的下属单位预算。下属单位具体包括:政法信息管理服务中心。

2.编制人员情况。区委政法委及合署办公机构共有行政编制10名,事业编制5名,共15名编制,实有在职在编人员17人,离退休人员5人,均为财政供养人员。

 

第二部分2016年部门预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2016年本部门收入预算295.8万元,比上年增加29.07万元,增长10%,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类增加项目;支出预算295.8万元,比上年增加29.07万元,增长10%,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类增加项目。

二、“三公”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2016年本部门“三公”经费预算安排6.55万元,与上年保持不变。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与上年保持不变;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4.8万元,与上年保持不变;公务接待费1.75万元,与上年保持不变。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6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安排24万元,比上年增加8万元,增长50%,主要原因是公用经费增加项。其中:办公费12.45万元,印刷费3万元,差旅费1万元,会议费1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8万元,公务接待费1.75万元等。

四、政府采购情况

2016年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预算5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预算5元。

五、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512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事业收入。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非本级财政拨款、存款利息收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 “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事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面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这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项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16预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