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 河源市源城区畜牧兽医渔业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按功能分类科目)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七、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八、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及“三公”经费预算表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十、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十一、部门预算项目支出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河源市源城区畜牧兽医渔业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河源市源城区畜牧兽医渔业局是主管源城区畜牧、渔业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畜牧、兽医、水产渔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的有关规定;拟订、实施区畜牧兽医水产业的发展规划,引导区畜牧水产业产业结构调整,推进产业化进程;拟订全区动物疫病防治规划,组织动物疫病控制和扑灭;负责全区鱼病防治及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的许可、水产养殖发证的审核工作;负责动物防疫、防疫监督、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兽药残留监督、饲料质量安全监督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兽药、鱼药生产经营的管理、监督及发证工作;负责有关兽医卫生证、章、标志的审批、发放和管理;渔业船舶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的证书核发和渔业航标的设置审批工作;负责种畜禽、鱼、兽药、鱼药、牧草、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引进、培育优质畜、禽、鱼品种,优化区畜禽鱼品种结构;组织科技培训、科技咨询、推广普及良种良法,指导农户发展规模化生产。指导、检查、监督镇级动物防疫工作;负责全区的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的监督管理;指导渔业水域、宜渔滩涂的开发利用;承办区人民政府及上级农牧渔业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按照部门决算编报要求,纳入河源市源城区畜牧兽医渔业局2017年部门预算编报范围的单位共10个,包括局本级和下属9个预算单位:源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源城区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中心、源城区东埔动物卫生监督分所、源城区上城动物卫生监督分所、源城区新江动物卫生监督分所、源城区高埔岗动物卫生监督分所、源城区埔前动物卫生监督分所、源城区源南动物卫生监督分所、源城区源西动物卫生监督分所以及受省总队统一领导的专项执法机构:广东省渔政总队渔政大队。
本部门人员构成情况:河源市源城区畜牧兽医渔业局是区人民政府下属财政全额拨款的参公事业单位,全局共有行政事业编制48名,财政购买服务人员46名。
第二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2017年本部门收入预算805.48万元,比上年增加147.82万元,增长23%,主要原因是工资与福利、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及项目经费增加;支出预算805.48万元,比上年增加147.82万元,增长23%,主要原因是工资与福利、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及项目经费增加。
二、“三公”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2017年本部门“三公”经费预算安排22万元,比上年与上年保持不变。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8万元,与上年保持不变;公务接待费4万元,与上年保持不变。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7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安排62.32万元,比上年增加11.7万元,增加22%,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加。其中:办公费17.78万元,印刷费1万元,手续费0.5万元,水费0.3万元,电费2万元,邮电费1万元,差旅费3万元,其他交通费用10.74万元,会议费1万元,培训费3万元,劳务费3万元,公务接待费4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8万元。
四、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本部门政府采购安排0万元。
五、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无。
六、预算绩效信息公开情况
2017年本部门项目绩效目标覆盖率100%,用于加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包括蓝耳病、五号病、禽流感、免疫注射、检疫检测),畜牧、渔业、“瘦肉精”执法监管,东江流域增殖放流等工作,合理使用各项目资金,专款专用,按时完成项目工作,促进了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促进畜牧业和渔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事业收入。
2.一般公共预算:指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3.部门预算:指与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履行职能的需要编制的本部门年度收支计划,涵盖部门各项收支,实行一个部门一本预算。
4.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5.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面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6.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这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7.“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项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