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 源城区安监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按功能分类科目)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七、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八、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及“三公”经费预算表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十、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十一、部门预算项目支出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源城区安监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区安全生产中的长期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区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依法行使区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全区性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整治行动,依法组织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法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协调和督促做好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工作。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它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承担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
(五)组织实施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志和规程,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六)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七)协助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八)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
(九)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十)负责职能范围内全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二)负责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机构设置
(一)本部门无下属单位,部门预算为局本级预算。
(二)本部门内设机构、人员构成情况:源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区政府组成部门,内设办公室、安全监管股、执法监察股(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监察大队牌子)、职业安全健康监管股4个股室和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中心、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2个二级事业单位。区安监局实有在职人员16人。其中:行政编制8人;工勤编制2人;事业编制人员 6人;退休人员 1 人。
第二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2017年本部门收入预算231.54万元,比上年增加17.37万元,增长8.11%,主要原因是新增在职人员公务交通补贴;支出预算231.54万元,比上年增加17.37万元,增长8.11%,主要原因是新增在职人员公务交通补贴。
二、“三公”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2017年本部门“三公”经费预算安排17.2万元,比上年减少0.1万元,下降0.58%,主要原因是积极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要求,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开支。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未安排预算;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5万元,与上年保持不变;公务接待费2.2万元,比上年减少0.1万元,下降4.35%,主要原因是公务接待减少了开支。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7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安排25.58万元,比上年增加4.22万元,增长19.76%,主要原因是本年度增加在职人员公务交通补贴。其中:办公费1万元,办公用房水电费2万元,邮电费0.16万元,其他交通费用5.22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5万元,公务接待费2.2万元等。
四、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本部门政府采购安排0万元。
五、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3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3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六、预算绩效信息公开情况
2017年,本部门推进预算绩效信息公开覆盖率达到100%,达到预期目标。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事业收入。
(二)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面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三)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这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四)“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五)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项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