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 源城区上城街道办事处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按功能分类科目)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七、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八、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及“三公”经费预算表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十、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十一、部门预算项目支出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源城区上城街道办事处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河源市源城区上城街道办事处是源城区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在源城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其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市、区关于街道工作方面的指示,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对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街道经济工作、精神文化建设,行使组织领导、执法监督检查等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能,对区域性、社会性、群众性的工作负责全面责任。
二、机构设置
(一)源城区上城街道办事处下属6个社区居民委员会(分别是上城、下城、下角、公园、新兴、南湖)、机关内设机构有党政办公室、机关事务办公室、计划生育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街政办公室、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司法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招商引资办公室、社区服务中心、文化站、统计站、保洁站、安监站、城管中队等部门。
(二)本单位人员构成情况:(1)上城街道办事处实有公务员19人,行政编制1人,机关事业编制3人,事业编制21人;(2)政府购买服务人员59人;(3)社区“两委”成员46人;(4)街道自筹人员90人;共239人。
第二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2017年本单位收入预算1682.26万元,比上年增加182.6万元,增长12%,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收入增加;支出预算1682.26万元,比上年增加182.6万元,增长12%,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增加。
二、“三公”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2017年本单位“三公”经费预算安排17.3万元,比上年减少3.3万元,下降16%,主要原因是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坚持厉行节约。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比上年增加0万元,增长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5.5万元,比上年减少3.1万元,下降36%,主要原因是行政单位公车改革减少公车运行费支出;公务接待费11.8万元,比上年减少0.2万元,下降1.6%,主要原因是采取严格遵守“八项规定”中的要求,严格控制接待标准。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7年,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安排238.5万元,比上年增加38.47万元,增长20%,主要原因是日常各项经费增加。其中:办公费75.73万元,印刷费28.26万元,邮电费7万元,差旅费3.2万元,会议费4.2万元,福利费23.87万元,日常维修费52.65万元,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12.5万元,办公用房水电费13.79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5万元,公务接待费11.8万元等。
四、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本单位政府采购安排24.5万元,其中:货物类采购预算24.5万元,工程类采购预算0万元,服务类采购预算0万元等。
五、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总值715.8万元,分布构成情况为:房屋及构筑物471.55万元;专用设备67.04万元;通用设备156.05万元;图书、档案4.5万元;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16.66万元。
六、预算绩效信息公开情况
2017年,本单位推进预算绩效信息公开的有关工作情况:全面梳理和优化支出流程,健全预算编制和执行相适应制度;突出重点,认真抓好重点项目支出,在合法依规、安全可靠的前提下及时高效地做好支出工作。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收入。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非本级财政拨款、存款利息收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 “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事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面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这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项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