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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源城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章程(2023年12月28日修订)
来源:源城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4-01-02 10: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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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河源市源城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地址是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江宝路39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捌拾肆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政府。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河源市源城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党组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以党政领导班子会议作为决策形式。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根据区政府的授权,代表区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根据区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区政府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区属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三)监管区属国有企业收入分配情况,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管理。

  (四)按照中共河源市源城区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委)的规定,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五)指导所监管企业党的建设工作。

  (六)向所监管企业派出财务总监;负责财务总监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通过统计、稽查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负责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并对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八)贯彻执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行政法规,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九)进行资本整体运作。经区政府授权,在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充分整合利用全区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

  本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中共源城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党组和中共源城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党支部。

  党组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本单位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推动党的主张和重大决策落地落实,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党支部是本中心设立的基层党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一)党组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党组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充分酝酿等程序,按照规则由集体讨论和决定。本单位党组设书记1名,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二)党支部围绕服务中心、建设队伍开展工作,发挥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作用,协助本部门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由全体党员参加,党支部党员大会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经过充分讨论。重要事项提交党员大会决定前,一般应当经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党支部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定期组织党员按期参加“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活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督促党支部其他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抓好党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党组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本单位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推动党的主张和重大决策落地落实,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对涉及本单位的重大决策、重大人事安排、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及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党组成员进行充分酝酿、沟通协调,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作出决定;

  (三)党组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四)党组领导本局党组织的工作,党组书记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党组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五)党组加强对本局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六)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党组其他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对本单位的活动进行监督、指导,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行开展业务活动;

  (二)对本单位的年度报告进行保密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三)为本单位提供稳定增长的运行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四)协调登记管理机关调查处理事业单位涉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源城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党政领导班子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党政领导班子是本单位的管理层,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管理层的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产生。任期不定,由区委负责考核。

  管理层的议事规则是采取党政领导班子会议讨论,涉及本单位“三重一大”等重大问题事项,提交本单位党组会议集中讨论研究审议。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免,担任主任职务,主要职权:

  (一)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根据《中共河源市源城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源市源城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源机编〔2019〕51号)、《关于增设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内设机构的批复》(源机编〔2021〕6号)、《关于调整股室职责及人员分配的通知》(源国资中心〔2021〕31号)等文件规定,河源市源城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内设6个股室,其职能分别是:

  1.综合股:负责本单位文秘、会议、机要、保密、政务公开、档案、妇女、计划生育、财务和后勤服务等日常工作;负责本单位和指导所监管企业信息化建设、赈灾、扶贫等工作;负责本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协调跟进各股室承接的工作任务;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日常管理维护;根据单位主要领导指示统筹协调和安排未进行明确分工的工作任务。

  2.党群和宣传工作股:负责本单位和指导所监管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负责本单位和指导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和指导所监管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的人事管理工作;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独立董事人选;研究拟订向区属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工作方案;负责本单位和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工会、共青团工作;负责本单位和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和党外知识分子工作;负责本单位和指导所监管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指导和推进所监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本单位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

  3.产权管理股:拟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制度和管理方法;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工作;组织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行债券方案;监管、规范国有产权交易;负责监管企业和本单位知识产权相关工作。

  4.改革发展股:拟订区属国有资产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实施计划,指导所监管企业进行结构调整;研究提出发展具有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按规定对所监管企业的对外投资进行审核或备案;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指导协调所监管企业改制、重组、改革及关停、破产解散、清算工作,协调解决企业改革中重大问题;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管理现代化工作;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问题,指导所监管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的职工安置工作。

  5.考核管理股:完善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指导所监管企业开展全员业绩考核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调控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根据考核结果规范区属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完善所监管企业中长期激励与约束机制;指导所监管企业开展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对标管理工作;规范所监管企业职工福利保障和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

  6.财务管理股:负责指导和评价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情况;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直接债务融资等事项;组织监管企业开展财务内部审计工作;协助审计部门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监管区属国有企业对外捐款赞助、借款和担保管理工作;负责协同有关监管部门指导和评价所监管企业开展金融领域业务创新和相关重大投资工作;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入账、定期检查等。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1.国有企业是经济组织,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必须承担经济责任。

  2.国有企业是国家所有或国家控股,关乎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必须承担政治责任。

  3.国有企业是中国经济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体,必须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区政府有关规定接受国资国企监管部门管理。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切实推动区属国有企业在民生保障方面的作用;

  (二)持续推进区属国有企业改革,完成各项改革工作任务;

  (三)统筹资金解决关闭、破产、转让企业遗留问题;

  (四)持续抓好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五)持续做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模式。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单位接收捐款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款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款协议的约定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10日内在广东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本单位和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按规定应对外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3年12月15日经源城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党政领导班子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河源市源城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3年12月15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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