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东源县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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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建设单位 | 建设地点 | |
1 | 关于广东春旺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工业干燥剂12500吨、脱氧保鲜剂4000吨、除湿盒干燥剂10000吨、除湿袋干燥剂3000吨、芳香剂29吨、除臭剂301吨、塑料盒1700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 | 河环源建〔2025〕6号 | 2025-05-06 | 广东春旺新材料有限公司 | 河源市源城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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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东源县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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