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河环源不罚〔2025〕1号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河源市泰极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MA276MPN7E
住址:河源市源城区龙岭工业园龙岭三路以南(T型厂房)
法定代表人:黄巧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7月7日,我局源城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双随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主要业务为运动类球拍制造,已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和重大变动环评批复文件,已办理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及排污登记手续,已于2025年3月4日与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签订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服务合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危险废物仓库内存放有较多废油漆桶、废油漆渣和废活性炭,部分危险废物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025年7月30日,我局源城分局对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环源责改〔2025〕1号),要求你公司于10日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你公司于2025年8月21日提交了“危险废物管理”整改情况说明,我局源城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21日到你公司进行现场复查,发现你公司已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源城分局对河源市泰极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源城分局于2025年7月7日制作);
2.现场照片证据八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源城分局于2025年7月25日制作);
3.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源城分局对河源市泰极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厂长XXX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源城分局于2025年7月25日制作);
4.河源市泰极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河源市泰极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5日提供);
5.河源市泰极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巧立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河源市泰极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5日提供);
6.河源市泰极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厂长XXX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河源市泰极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5日提供);
7.河源市泰极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对厂长XXX授权委托书一份(河源市泰极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5日提供);
8.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河源市泰极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5万个自行车架、25万支网球拍、25万支沙滩球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一份(河源市泰极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5日提供);
9.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河源市泰极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一份(河源市泰极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5日提供);
10.河源市泰极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一份(河源市泰极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5日提供);
11.河源市泰极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一份(河源市泰极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5日提供);
12.河源市泰极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服务合同复印件一份(河源市泰极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5日提供);
13.河源市泰极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复印件一份(河源市泰极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5日提供);
14.河源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环源责改〔2025〕1号)及《送达回证》(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源城分局于2025年7月29日印发,2025年7月30日送达);
15.河源市泰极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管理”整改情况说明(河源市泰极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1日提供);
16.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源城分局对河源市泰极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源城分局于2025年8月21日制作);
17.现场复查照片证据三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源城分局于2025年8月21日制作);
18.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源城分局执法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源城分局于2025年7月25日提供)。
以上证据1-3证明河源市泰极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现场检查情况及相关负责人对情形认定的调查询问情况;证据4-7证明河源市泰极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和相关负责人主体资格和授权委托情况;证据8-11证明河源市泰极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环保手续办理情况;证据12-13证明河源市泰极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处置情况;证据14-17证明河源市泰极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情况;证据18证明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源城分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我局源城分局于2025年9月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环源不罚告〔2025〕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作出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环源不罚告〔2025〕1号)及其《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及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第12条“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不予处罚的情节和《河源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12条“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政处罚”免予处罚的适用情形,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属于不予行政处罚的裁量档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经我局源城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表决,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教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按照《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有关要求,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如你单位后续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我局将再次立案查处,视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裁量因素作出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地 址:河源市源城区红星路163号
邮政编码:517000
联 系 人:XXX
联系电话:0762-3222663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9日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源城分局办公室 2025年9月2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