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记(河源)织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0724350954R
住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埔前镇罗塘村
法定代表人:黄诗钦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督办线索,我局源城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DW001废水总排口自动监测数据进行非现场执法检查,发现2025年6月26日-7月31日期间,你公司氨氮自动监测数据出现长期保持恒值情况。2025年8月22日,我局源城分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在线监控设备氨氮分析仪自2025年6月26日起发生故障,直至2025年7月31日才重新更换安装,期间你公司处于正常生产状态,有生产废水外排,氨氮分析仪测量数值长期保持恒值,无法真实反映外排废水中的氨氮浓度数值,未保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相关故障情况未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未对异常数据进行人工标记,自动监控数据平台显示该时段数据为“数据有效”,未按照有关规定每6小时对DW001废水总排口氨氮开展一次手工监测,无法提供相应时段的手工监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源城分局对泰记(河源)织染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源城分局于2025年8月22日制作);
2.现场照片证据十五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源城分局于2025年8月22日制作);
3.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源城分局对泰记(河源)织染有限公司经理姚XX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源城分局于2025年9月12日制作);
4.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源城分局对广东新环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运维工程师丘XX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源城分局于2025年9月12日制作);
5.泰记(河源)织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泰记(河源)织染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2日提供);
6.泰记(河源)织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诗钦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泰记(河源)织染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2日提供);
7.泰记(河源)织染有限公司经理姚XX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泰记(河源)织染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2日提供);
8.泰记(河源)织染有限公司对经理姚XX授权委托书一份(泰记(河源)织染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2日提供);
9.广东新环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广东新环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2日提供);
10.广东新环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剑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广东新环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2日提供);
11.广东新环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运维工程师丘XX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泰记(河源)织染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2日提供);
12.广东新环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运维工程师丘XX授权委托书一份(广东新环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2日提供);
13.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泰记(河源)织染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备案意见的函》复印件一份(泰记(河源)织染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2日提供);
14.泰记(河源)织染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复印件一份(泰记(河源)织染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2日提供);
15.在河源市人民政府网公示的河源市2025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截图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源城分局于2025年9月12日提供);
1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报告》复印件一份(泰记(河源)织染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2日提供);
17.《河源市污染源在线监控现场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合同》复印件一份(泰记(河源)织染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2日提供);
18.《氨氮在线分析仪运行维护管理合同》复印件一份(泰记(河源)织染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2日提供);
19.《在线监控异常情况备案表》复印件两份(泰记(河源)织染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2日提供);
20.《氨氮在线分析仪销售合同》复印件一份(泰记(河源)织染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2日提供);
21.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一份(泰记(河源)织染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2日提供);
22.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源城分局执法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源城分局于2025年9月12日提供)。
以上证据1-4证明泰记(河源)织染有限公司未保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现场检查情况及相关负责人对情形认定的调查询问情况;证据5-12证明泰记(河源)织染有限公司、在线监控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公司和相关负责人主体资格和授权委托情况;证据13-14证明泰记(河源)织染有限公司环保手续办理情况;证据15证明泰记(河源)织染有限公司为河源市重点排污单位;证据16-20证明泰记(河源)织染有限公司氨氮分析仪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证据21证明泰记(河源)织染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情况;证据22证明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源城分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2025年9月29日,我局源城分局对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环源责改〔2025〕2号),要求你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按照规定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2024年11月4日,我局源城分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环源罚告〔2025〕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罚款5万元的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你公司于2025年11月10日向我局源城分局提交了《关于请求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我局源城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17日到你公司进行了现场复查,发现你公司已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无不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情形。2025年11月17日,我局源城分局向你公司送达了《关于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的复函》,同意你公司进行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你公司于2025年11月21日在河源晚报刊登了《泰记(河源)织染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并于2025年11月24日提交了刊登资料。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内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类”第三条“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2.3裁量标准:裁量起点10%,裁量要素“行为表现形式为已联网但未正常使用”(权重1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权重5%),“近一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为无同类违法行为”(权重0%),“整改情况为限期内改正”(权重0%),裁量计算得出对你公司罚款金额为(10%+10%+5%)×20万元=5万元。
你公司主要业务为棉印染精加工,主要生产工艺为来料-松布-前定型-煮练-漂白-染色-洗毛-脱水-烘干-定型-成品,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和《河源市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四、从轻处罚标准(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拟罚款金额的30%降低处罚:1.含有电镀、漂染、造纸、洗水、制革、湿式印花、电氧化(电解阳极氧化)、化学镀、酸洗、磷化、发黑、蚀刻(含线路板蚀刻)、钝化、电泳污染等其中一种或以上工序的;”的规定,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经我局源城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表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35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源城分局三楼301室开具《河源市非税收入罚款缴纳通知书》,并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地址:河源市源城区红星路163号
邮政编码:517000
联系电话:0762-3222663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6日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源城分局办公室 2025年11月2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