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电动自行车及铅蓄电池销售、回收、维修单位:
为防范环境风险,规范废铅蓄电池的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现将相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废铅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归类为HW31含铅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52-31,其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过程须符合危险废物管理要求。
二、废铅蓄电池的产生单位(个人),应将废铅蓄电池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规范处置,严禁擅自倾倒、堆放、丢弃、焚烧废铅蓄电池。
三、从事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四、转移废铅蓄电池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
五、对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铅蓄电池经营活动的,废铅蓄电池产生单位(个人)将废铅蓄电池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处置的,将依法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请各单位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鼓励社会各界监督举报违法违规行为。
举报电话:0762-12345、3222626(源城区)。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源城分局
2026年9月10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相关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并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对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其他生产经营者有前两款违法情形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或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第八条】 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