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东源县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河源市新市区红星路163号3楼,邮编:517000
联系电话:0762-3222619
传 真:0762-3222619
附 件:关于河源长安医院(新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
序号 | 批复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建设单位 | 建设地点 |
1 | 关于河源长安医院(新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河环源建〔2023〕 4号 | 2023-2-13 | 河源长安医院 | 河源市源城区越王大道东边越安大厦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东源县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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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关于河源长安医院(新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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