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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办事指南
来源:源城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4-04-10 10:5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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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象认定

  临时救助对象,根据困难类型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支出型救助对象,是指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急难型救助对象,是指因突发急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二、申请材料

  支出型救助对象需提供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急难型救助对象需在紧急情况解除之后10个工作日内补齐遭遇困难的证明材料。

  三、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均可到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2.受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3.核对入户调查评估。乡镇人民政府在临时救助申请人签署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的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姓名、身份证等基本信息录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根据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相关规定开展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符合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不予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核对报告(结果)。乡镇人民政府受理临时救助申请后,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了解,并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临时救助申请人,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家庭全体或部分成员无户籍的,对无户籍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等不要求提供,对其个人不进行经济状况核对,根据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了解到的家庭生活状况,结合民主评议结果,决定是否给予临时救助。

  4.初审及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临时救助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结果,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3天。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申请材料、调查结果、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5.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批准给予临时救助的,应当同时确定救助方式和金额。

  6.信息公开。获得临时救助的对象的情况,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期6个月;不予批准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受理机构按照首问负责制的原则,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初次公示等环节,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民政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实施先行救助。符合先行救助条件的,应当在紧急情况解除之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救助情况在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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