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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事指南
来源:源城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4-04-10 10:5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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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象认定

  本省户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特困人员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含高等职业教育、大专)阶段就学的,可以继续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二、申请材料

  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如实申报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并委托代为查询核对家庭经济状况,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三、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或者其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2.申请受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符合认定标准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认定标准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核对报告。申请人对不予受理通知书和核对报告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申请人提出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重新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出具特困人员家庭经济状况复核报告。对同一家庭,30日内不重复出具复核报告。对同一家庭多次出具报告的,以最近一次报告为准。

  3.初审及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提出初审意见。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民主评议,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公示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调查核实材料和初审意见等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提出初审意见,按照程序公示并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申请人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材料送交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入户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4.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初审材料,核实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受理申请数3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确认,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5.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机制,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确认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特困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7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照料服务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及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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