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业务
1、结婚登记业务
2、离婚登记业务
3、补发婚姻登记证业务
4、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业务
二、办理依据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办理婚姻登记服务工作。
三、受理条件
(一)结婚登记受理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该婚姻登记处职能范围;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生日当天可以受理;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7、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证件照;
8、当事人持有下列第四项提交材料的有效证件;
(二)离婚登记受理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该婚姻登记处职能范围;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6、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同版证件照;
7、当事人持有下列第四项提交材料的有效证件;
(三)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受理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该婚姻登记处职能范围;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婚姻状况;
3、当事人持有下列第四项提交材料的有效证件;
4、当事人持有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或者信息共享获取的婚姻登记电子档案;
5、补领结婚证的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声明书》(见附件16);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声明书》。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有效身份证。
(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受理条件
婚姻登记机关仅对涉台、涉外(哈萨克斯坦、奥地利、墨西哥、荷兰、波兰、乌拉圭、德国、芬兰、阿根廷)的公证事项出具证明。
1、内地居民;
2、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目前婚姻状况为未婚,离婚或丧偶;
4、当事人亲自到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5、当事人持有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材料。
四、提交材料
(一)办理结婚登记应提供的材料
内地居民: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因故不能出具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机关核查信息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现役军人:本人有效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及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香港居民: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香港居民身份证;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澳门居民: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澳门居民身份证;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台湾居民: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或者台湾居民居住证;本人在中国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华侨:本人的有效护照;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声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经该使(领)馆公证的本人声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办理。
外国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驻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办理。
(二)离婚登记办理流程和提供的材料
1、办理流程:(1)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持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2)受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3)冷静期。离婚登记当事人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4)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当事人应持规定有效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证件和证明材料、离婚协议书等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5)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2、 离婚登记应提供的材料
(1)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2)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材料。
内地居民: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过期或遗失的,可凭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
现役军人:本人有效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及所在单位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3)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4)申请发给离婚证应提供的材料:1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2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材料。3双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4双方当事人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5如当事人身份及信息变更的,需提供有权机关或部门出具的相关变更证明。6《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或者该回执遗失的证明材料。
3、离婚登记程序
(三)补领婚姻登记证应提供的材料
1、内地居民提供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过期或遗失的,可凭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
2、现役军人提供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及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3、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或信息共享获取的婚姻登记电子档案。
4、如有证件信息或人员身份变更,导致现持有的身份证件上的信息与结(离)登记档案信息不一致的,需提供有权机构出具的相关变更证明;
5、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供三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红底合影照片;申请补领离婚证的,申请人提交2张大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红底照片。
(四)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应提供的材料
1、内地居民提交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当事人为集体户口无法提供户口本首页原件的,可以提供加盖户口本保管单位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居民身份证过期或遗失的,可凭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
2、现役军人需提供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婚姻状况为离婚(丧偶)的,应同时提供离婚证件证明(丧偶证明)。
4、申请人提交2张大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红底照片。
五、办理地点
河源市源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河源市源城区上城街道公园西路文体中心一楼婚姻登记处大厅1至5号窗口(下角派出所对面)
办公电话:0762-3325076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星期六(上午9:00-11: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位置指引:在新市区、老城区可搭乘9路、10路公交车到老城公园下车,行约200米到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