埔前镇人民政府、东埔街道办事处、上城街道办事处、新江街道办事处: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省级休(禁)渔渔民生产生活补助资金的通知》(粤财农〔2021〕175号)、《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预算资金(第一批)的通知》(粤财农〔2021〕155号)、《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预算资金(第一批)的通知》(粤财农〔2022〕119号)、《广东省休(禁)渔渔民生产生活补助发放实施方案》(粤海渔〔2018〕25号)、《关于商请下达2022年度禁渔渔民生产生活补助资金的函》(河农农函〔2022〕332号)、《关于下达2022年度禁渔渔民生产生活补助资金的通知》(河财农〔202〕8号)工作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补助对象
源城区辖区内纳入休(禁)渔的源城籍渔船内陆捕捞渔船上工作的渔业船员,国家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申领补助。
(二)补助条件
1.所在的渔业船舶必须纳入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数据库或广东省渔船数据库管理。
2.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员证书,并购买了人身意外保险,且保单在有效期内。
二、申报程序
申报补助以船为单位,由渔船船主向户口所属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申报时间为2023年1月20日至1月28日结束。逾期不申请的视为放弃当年休(禁)渔补助。如申请和受理审核的截止时间当天是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提交材料:补助对象身份证、保险凭证复印件、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推荐使用个人社保卡)、渔业船员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书、渔业船舶国籍登记证书和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二)申请途径:由渔船船主向户口所属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
(三)申请程序:补助对象应以船为单位,委托船主代为申报。船主应向户口所属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各镇、街道、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初审、复核、公示等工作。
三、落实主体责任
(一)渔船船东等申报主体对提交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的承诺负责。对存在虚报冒领、骗取补贴等行为的个人和单位,按照法规规定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严肃追究责任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示;对于自愿主动退回补贴资金的,对收回的资金也应及时向社会公示,同时专函报请上缴,严控资金流向。
(二)审核经办人应做好审核、公示。审核经办人员应认真细致审核材料,客观公正进行审核,并严格按照审核规定时限提交审核结果,做好公示工作,对操作负责。审核经办人员应下载电子申报表、公示表,并盖章后纸质存档。同时做好发放统计上报工作。
(三)市、区渔业主管部门及镇街有关部门应要加强工作统筹和宣传推广。要做好申报的相关工作指引,提高补助申报率,切实做好便民服务工作。
附件:河财农〔202〕8号-关于下达2022年度禁渔渔民生产生活补助资金的通知.pdf
源城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