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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2年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2-11-17 12: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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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查处某店在生产经营中使用超过保质期的原料案

  【案件情况】

  2022年1月15日,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相应投诉对某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店使用的食品原料“燕塘”鲜生奶全脂巴氏杀菌乳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01月09日进购60盒“燕塘”鲜生奶全脂巴氏杀菌乳(生产日期:20220108/00.50;保质期:七天),截止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之日,剩余“燕塘”鲜生奶全脂巴氏杀菌乳共22盒,货值共计83.6元。

  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中使用超过保质期的原料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没收过期食品原料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启示建议】

  食品过期问题是最基础的食品安全问题,消费者无法洞察经营户在生产加工过程中的操作流程,消费者在察觉食品不对后应积极开展维权行为,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有诉必查,依法依规对经营户的经营活动开展检查,如发现违法线索也将严肃查处。

  二、查处某店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青蟹案

  【案件情况】

  2022年6月16日,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2J3207615),《检验报告》显示河源市源城区某店销售的青蟹检验结果为:“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商店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5月11日从广州黄沙水产市场购进“青蟹”8.4斤,进货价72元/斤,销售价88元/斤,截至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止,已全部销售出去,共得利润134.4元。

  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及第三款、《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启示建议】

  食用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问题无法通过肉眼识别,关系着公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消费者在购进食品农产品后应当认真清洗,有意识规范食用,避免食用农产品残留的重金属对身体造成伤害。

  三、查处某店制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花生油案

  【案件情况】

  2022年4月18日,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ZFO220300940),《检验报告》显示河源市源城区某小作坊制售的花生油检验结果为:“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 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制售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花生油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小作坊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共计制售抽检批次花生油150L,销售价26元/L,截至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止,已全部销售出去,共得利润300元。

  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制售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花生油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制售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花生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启示建议】

  土榨花生油是市场上流通的生活产品,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严格按照程序规定开展监督抽检和核查处置工作,花生油的质量问题关系着公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消费者在购买后如觉不对应积极开展维权行为,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也将积极开展后续的调查工作。

  四、查处某店经营无中文标签标识的预包装食品案

  【案件情况】

  2022年4月11日,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相应投诉对某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店销售的一批“嘉顿时时食夹心饼”等食品无中文标签标识。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标识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是2021年12月朋友去澳门的便利店购进的,共计进购“四洲紫菜”2包,进货价28元/包,销售价为32元/包;“sisisic嘉顿时时食夹心饼”3包,进货价19元/包,销售价为22元/包;“RITZ起司三明治饼干”2包,进货价17元/包,销售价为20元/包;货值共计170元,截止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查处之日,共计销售“四洲紫菜”1包,“sisisic嘉顿时时食夹心饼”2包,“RITZ起司三明治饼干”1包,获利13元。

  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经营的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没收无中文标签标识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启示建议】

  标签标识是消费者鉴别食品的最明显标志,按照法律规定,所有正规途径的上市销售食品均应有简体中文标签标识,当消费者面对无中文标签标识食品时,因食品质量无法保障,消费者应避免选择购买无中文标签标识产品并积极向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馈相关情况,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对线索积极查处。

  五、查处某店餐饮服务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案件情况】

  2022年6月20日,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FGZ20220514185),《检验报告》显示河源市源城区某店进购的食品原料“湿薯粉条”检验结果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餐饮服务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商店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共计进购抽检批次湿薯粉条30.44公斤,总货值480元,截至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检验报告之日,已使用抽检批次食品原料7.61公斤,共得利润5元,剩余22.83公斤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已依法依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餐饮服务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食品原料、没收不合格的食品原料、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启示建议】

  超范围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的问题时不时出现在面包、粉面制售环节中,重金属超标问题也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面对消费者在餐饮环节无法有效识别的情形,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加大监督抽检和日常检查力度,确保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六、查处某店使用非食品原料非食用装饰银箔、装饰金色箔案

  【案件情况】

  2022年2月25日,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蛋糕小作坊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一批装饰银箔、装饰金色箔等非食品原料,其中有部分已开封使用。当事人在生产加工环节使用非食品原料非食用装饰银箔、装饰金色箔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共计进购“装饰金色箔”8瓶、“装饰银箔”12瓶,已使用“装饰金色箔”1瓶、“装饰银箔”2瓶,共制作并销售出去的蛋糕数量8个,销售所得共1264元。

  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在生产加工环节使用非食品原料非食用装饰银箔、装饰金色箔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非食品原料制售食品、没收经营使用的非食品原料、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启示建议】

  银箔、金色箔作为非食品原料,确可能存在在蛋糕制售环节上大量使用的情形,消费者应明确鉴别,避免误食非食品原料,给自己的身体健康带来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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