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心校、中小学校、幼儿园:
为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为更好地贯彻国家学生资助政策,切实落实我区教育系统抓制度建设,全面提高学校管理水平的工作要求,切实落实各级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为学校)在学生资助工作中的主体责任,提升学生资助精准化水平。我局依据《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粤教助〔2020〕6号)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21〕1号) 广东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教助〔202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学生资助工作的实际,特制定《关于做好源城区2024年秋季学期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落实工作责任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严格按照《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21〕1号) 广东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教助〔2023〕2号)等文件要求,设立学生资助工作机构,落实校(园)长第一责任人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切实落实认定工作,严格按照“谁采集谁负责”“谁报送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扎实做好学生资助工作。
二、加强宣传引导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全面深入宣传解读学生资助政策,落实好《资助政策宣传的一封信》,确保每位学生和家长清楚了解相应的资助条件、标准、申请步骤等。学校要保存相关宣传佐证。要引导学生树立自立自强、知恩感恩的精神品质。学校要加强学生和家长的诚信教育,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
三、做到应助尽助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确保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推送的困难学生和我省户籍原建档立卡学生知晓政策,保证提出申报的学生获得资助。各校园要严格履行认定程序,不得随意要求学生出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相关证明。
四、加强评估认定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切实履行好本校(园)资助机构的认定责任,充分发挥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的作用,规范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一)对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特困供养、低保边缘、支出型困难、残疾学生、孤儿、特困职工子女、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烈士)子女、残疾人子女等政策保障类型学生,原则上应组织其申请相应教育阶段的资助项目。对于经学校宣传政策,但仍放弃申请的学生(资助系统推送的重点保障学生),学校要保留相应的凭证,确保有关部门认定的困难家庭学生已助入库,未助留痕,以备审计、巡视、巡察、考核等查阅。
(二)对学生患重大疾病、家庭遭受重大变故(含父母重大疾病)、单亲、多孩等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校应对学生家庭情况做出深入了解后做出认定,除对应的证明材料外,且确定无拥有2套或2套以上住房或消费型汽车的情况下,依据《认定分析评分表》进行综合认定,较困难的认定为比较困难并给予资助。
(三)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严重不符又提出资助申请的,学校应给予解释劝退,确保公平公正。
五、落实2024年秋季学期学生资助工作
(一)学前教育阶段:各受资助幼儿园于9月20日前将本园已确定的受资助儿童汇总表纸质版加盖公章后连同申报材料交至中心校,汇总表电子版发至中心校;各中心校汇总学区幼儿园申报材料后于9月30日前交至助学中心,学区汇总表电子版发至助学中心邮箱;学生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一份本园留存一份交由中心校汇总后交至助学中心。
(二)义务教育阶段:各校于9月30日前将本校已确定的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非寄宿生汇总表加盖公章后连同学生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交至助学中心审核一份本校留存,名单电子版发至助学中心邮箱。
(三)普通高中阶段:各校于9月30日前将本校已确定的国家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汇总表加盖公章后连同学生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交至助学中心审核一份本校留存,名单电子版发至助学中心邮箱。
(四)因上级资助资金是根据资助系统的录入学生数进行清算的,所以受助学生必须有正常学籍并能录入资助系统。部分新办学校和幼儿园开展工作前需与助学中心确认是否有资助系统账号和系统学生情况是否正常;各校园也需加快对初始年级学生和新转入学生学籍的处理,确保受助学生能及时录入资助系统。
助学中心联系方式:
联系人:洪业荣 电话:3318157
电子邮箱:hysycqxszz@163.com
附件:1.广东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源城区教育局
202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