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提高住房保障资源配置效率,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二十七条第五项“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以及《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粤府令第181号)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住房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并收回保障房:(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房内居住的”等规定,经核查,潘瑞花等7名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及共同居住人因长期无法取得联系等原因,导致其承租房屋连续空置超过6个月,已构成无正当理由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为切实保障公共租赁住房资源公平善用,经研究决定,现对上述承租人启动清退程序,并予以公示。相关承租人应于本公示发布之日起15日内,前往源城区住房改造和保障服务中心办理退房及相关手续。
如对本公示内容有异议,应于本公示发布后15日内及时向区住房改造和保障服务中心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若逾期未办理退房及物品认领手续的,或者提出异议不成立的,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满20日后,本单位将收回房屋并进行二次分配,房屋内遗留的物品将视为无主物依法处理。
河源市源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1月6日
(联系地址:源城区上城下角湖背路43号101室,联系电话:0762-331629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