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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的提醒告知书
来源: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06-26 09:3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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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城区各药品零售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药品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安部 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普瑞巴林等药品管理的通告》等文件要求,现就药品零售企业规范药品经营行为有关事项提醒告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执业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配备及在岗履职规定。配备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并要求在职在岗,履行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

  二、严格落实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处方药应当凭处方销售,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调配处方,应当进行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应当在处方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处方或者其复印件。

  三、严格落实药品网络销售相关规定。开展网络销售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网上网下同证照、同产品、同人员、同管理的“四同”原则;网络销售处方药应当严格按规定展示和销售;禁止通过网络零售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含普瑞巴林口服单方制剂、愈美制剂)。

  四、严格落实药品信息化追溯管理要求。建立健全药品追溯管理制度,按照规定提供药品追溯信息,在药品采购、验收和销售出库时及时扫码、上传和核验,做到对追溯信息异常的药品不采购、不入库、不销售。

  五、加强普瑞巴林口服单方制剂、愈美制剂等药品管理。设置销售专柜,由专人管理、专册登记;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非处方药一次销售量不得超过5个最小包装;如发现同一购药者存在频繁多次或者大量购买相关药品,购药数量明显超出医疗合理用药范围等异常购药情况,应当拒绝销售,并立即向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如发现药品追溯信息异常的,应当立即停止采购、销售,并向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

  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整改存在问题,切实规范药品经营行为。监管部门也将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



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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