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BG-2023-006
源金〔2023〕3号
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扶持企业上市力度,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实现做大做强,促进源城高质量发展,根据《源城区金融工作局 源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上市后备企业财政资金支持方案>的通知》(源金〔2023〕2号)精神,我局制定了《源城区金融工作局关于上市后备企业财政资金支持方案实施细则》,现将本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金融工作局和区财政局反映。
源城区金融工作局
2023年12月8日
源城区金融工作局关于上市后备企业财政资金支持方案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实现做大做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进一步加大扶持企业上市力度,根据《河源市金融工作局关于修订印发河源市上市后备企业财政资金支持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河金〔2022〕28号)、《源城区金融工作局 源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上市后备企业财政资金支持方案>的通知》(源金〔2023〕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企业上市(挂牌)奖励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在本政策有效期内上市(挂牌)的企业,由企业自愿申请,政府相关部门审核,区财政局发放,社会进行监督。
第三条 区金融工作局、区财政局等相关单位,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负责企业上市奖励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企业上市(挂牌)奖励从区级财政安排的企业发展或金融领域专项资金汇总支出。
第五条 区财政自2023年至2026年每年安排200万资金对企业股权质押进行贴息。
第六条 成功上市的企业,享受了市一级奖励资金的,不影响企业按照本细则申请区一级的奖励。
第二章 企业上市(挂牌)奖励细则
第七条 奖励对象
(一)境内上市
被列入我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其上市主体、业务、资产在源城区境内并依法在我区市场监管部门注册和税务部门登记,在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上市或拟上市的企业。
(二)境外上市
完成股份制改造、注册地及纳税地均在源城区,且列入我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在香港或国外等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其上市主体、业务、资产、企业上市筹集资金后续投资及税收均在源城区境内的企业。
(三)以“借壳”、“买壳”方式上市
完成股份制改造、注册地及税收地均在源城区,以“借壳”、“买壳”的方式在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上市融资,并将上市募集的资金用于在源城自身发展的企业。
(四)上市企业迁入
注册地、纳税登记整体迁入源城区的在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上市的外地企业。
(五)新三板挂牌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且被列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本区企业。
(六)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
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且被列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本区企业。
上述所称“企业上市(挂牌)”是指我区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包括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境外证券交易所、新三板以及国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区域股权市场”)。
第八条 奖励标准
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进程中,分阶段、分类别申请区财政资金奖励,奖励标准按照《源城区金融工作局 源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上市后备企业财政资金支持方案>的通知》(源金〔2023〕2号)第一大点“建立企业上市奖励资金机制”内容奖励标准奖励。
第九条 申请材料
(一)基础材料
1.源城区企业上市奖励资金申领审批表;
2.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企业(股份公司)营业执照、国(地)税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开户许可证,最近一年纳税证明、缴税电子回单或有关申报凭证,迁入的企业还需提供办理迁入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材料;
3.企业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辅导协议;
4.公司承诺书并加盖公章、企业经办人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具的企业守法诚信经营证明;
6.区金融工作局和区财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上市申请奖励材料
1.券商出具的内核报告、广东省证监局辅导备案登记确认书、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2.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关于核准IPO发行或优先股、配股、公司债、可转债等上市和再融资的文件;
3.境外上市相关证明文件、外汇进账单等。
(三)新三板挂牌申请奖励材料
1.券商出具的内核报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受理文件;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的同意挂牌的函件;
3.进入创新层的相关材料。
(四)区域股权市场挂牌申请奖励材料
1.企业未完成股改的,提交申请前一年度完整的审计报告;或企业出具财务报表,经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公章,可免于提交审计报告;
2.企业在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相关证明材料、挂牌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
3.企业接受资本市场培育服务的相关发票;
4.企业委托区域股权交易中心代为申请的委托书。
以上材料按申请奖励的内容分阶段提供,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原件查验。
第三章 企业股权质押贴息细则
第十条 申请对象
依法在我区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发展前景较好的中小企业;诚信记录良好,在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没有违规记录,财务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记录良好;签订相应的企业融资服务合同;所申请融资项目属于股权质押融资,并将80%以上融资资金投资于我区辖内的项目建设。
第十一条 申请时间
在《源城区金融工作局 源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上市后备企业财政资金支持方案>的通知》(源金〔2023〕2号)规定的财政贴息扶持机制生效期间(2023年至2026年)。
第十二条 申请标准
(一)对我区后备企业资源库中在新三板、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以股权质押进行债务融资的利息补贴,含银行贷款、信托贷款、小额公司贷款、银行委托贷款等。贴息资金按企业股权质押融资金额的1%给予补贴,单笔不超过30万元,不低于3万元(未达到最低补贴金额的暂不予补贴)。同一笔贷款不得重复申请财政贴息。如当年申请财政贴息总金额超过200万元,按汇总所占比例参与200万元资金补贴分配。企业申请贴息的股权质押融资项目必须是在本政策有效期内审批并实现投放,具体以企业与贷款方签订的贷款合同、贷款发放凭证日期为准。
(二)同一笔贷款中,企业从其他途径获得区财政贷款贴息资金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挂牌企业基于股权交易发生的融资行为,如股份转让、增资扩股等,不在补贴范围之内。
第十三条 申请材料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章的源城区挂牌企业股权质押贴息申请的请示;
(二)承诺书;
(三)企业营业执照(未变更三证合一的企业还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书),最近一年纳税证明、缴税电子回单或有关申报凭证,迁入的企业还需提供办理迁入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材料;
(四)企业的基本户开户许可证;
(五)市场监管部门开具企业守法诚信经营的证明;
(六)企业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
(七)企业与股交中心签订的股权质押融资服务合同;
(八)企业与相关融资方签订的股权质押融资合同;
(九)贷款到账凭证;
(十)企业在新三板、区域股权市场的挂牌证书;
(十一)企业经办人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十二)企业出具的收据(客户联原件,至少2名财务人员亲笔签名,加盖公司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复印件一式叁份并加盖公司公章);
(十三)区金融工作局和区财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四)以上材料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原件查验;经办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供现场核验;相关申请材料模板附后。
第四章 申请流程
第十四条提交书面材料。企业按本细则要求的所有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3份,需加盖公司骑缝章,有必要的页面要加盖企业公章,报送区金融工作局。
第十五条区金融工作局收到企业的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为符合申领条件的,出具审核意见函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区财政局联合会审;认为不符合条件或者有疑问的,应告知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企业。
第十六条经会审认为符合申领条件的,报送区政府审定,待区政府批复后,由区金融工作局、区财政局按职责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将奖励资金拨付给有关企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成功申请企业上市(挂牌)奖励或股权质押贴息的企业,应在源城区连续经营不少于3年(从企业获得最后一笔上市或挂牌奖励资金到账之日起计算),否则须全额退回财政奖励资金。企业可分阶段申领上市奖励资金,但不得重复领取。
第十八条如发现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由区金融工作局、区财政局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取消该企业5年内申请各项扶持资金的资格。对中介机构协助申报公司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将向相关监管部门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如发现企业或中介机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区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细则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实施期限三年。
本细则实施前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附件:1.源城区企业上市奖励资金申领审批表
2.承诺书
3.委托书
4.企业收据格式
查看解读材料:http://www.gdyc.gov.cn/zwgk/zfgb/zcjd/content/post_5884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