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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源城区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7-20 10:3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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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府办函〔2022〕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源城区粮食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反映。



  源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3日


源城区粮食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2 组织体系

     2.1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2.2 区指挥部办公室

     2.3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

     2.4 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预警

     3.2 应急处置 

     3.3 总结评估 

     3.4 能力恢复 

  4 应急保障 

     4.1 物资保障 

     4.2 网络保障 

     4.3 资金保障 

     4.4 通信保障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宣教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解释

     6.2 预案管理

     6.3 预案实施时间


源城区粮食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区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正常,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河源市粮食应急预案》《河源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源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在源城区辖区内粮食应急状态下的粮食(含食用油,下同)应急供应保障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科学检测、预防为主。加强对粮食市场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防,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2)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建立粮食应急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3)平急结合、协同应对。平时做好粮食应急供应各项准备及保障体系建设等工作,急时采取应急应对工作措施。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单位相互配合、协同应对。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影响的程度、范围,粮食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粮食突发事件、重大粮食突发事件、较大粮食突发事件、一般粮食突发事件四级(分级标准见附件1)。国家、省、市对粮食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有更新的,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2 组织体系

  2.1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区人民政府成立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全区粮食应急处置工作。

  指 挥 长:分管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府办分管副主任、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

  成    员:区委宣传部、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统计局、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区粮食储备有限责任公司(含区粮食应急加工厂)等单位负责人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粮食应急处置工作。

  2.2 区指挥部办公室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根据应急状态下全区粮食市场动态,提出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建议;根据区指挥部指示,联系各成员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粮食应急工作;综合有关情况,上报有关信息资料,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协助区财政局核定区级实施本预案应急响应的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负责应对一般粮食突发事件,组织做好应急先期处置工作。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

  2.4 专家组

  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成立粮食应急工作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粮食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预警

  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区有关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全区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全区市场粮食供求状况、价格动态等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预测,为粮食应急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办及区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和完善预警服务系统、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及资源共享机制,做好相关信息采集、报送工作,实现信息传递及反馈高效、快捷。

  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加强对本辖区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流通、价格、质量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区有关单位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立即报告。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建立粮食市场异常波动信息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办要立即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进行核查,并及时向上一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报告。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1)发生洪涝、地震以及其他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波动。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波动的情况。

  3.2.2  分级响应

  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区指挥部对出现的粮食应急状态作出评估、判断和应急响应。

  当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区指挥部要立即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先期处置,保障粮食供应,稳定粮食价格,控制事态发展,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努力将事件造成的危害减少到最低限度。同时,加强市场监测,做好相关信息、数据的收集、分析和上报工作。

  (1)Ⅰ级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粮食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指挥部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对特别重大粮食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价,及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部门的部署和指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Ⅱ级应急响应

  重大粮食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指挥部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对重大粮食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价,及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根据省、市有关部门的部署和指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Ⅲ级应急响应

  较大粮食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指挥部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对较大粮食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价,及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在市有关部门的统一指挥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Ⅳ级应急响应

  一般粮食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指挥部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分析研判,对一般粮食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立即提请区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区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区政府批准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后,区指挥部应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单位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3.2.3 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上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指导下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开展粮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现场指挥。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响应后,区政府视情设立现场指挥机构,并根据需要下设信息综合、供应保障、交通运输、社会治安、舆情应对等小组。信息综合组负责采集和分析信息数据,提供决策参考,汇总、上报市场动态和应急处置情况;供应保障组负责筹措粮源并组织供应;交通运输组负责协调运力,组织疏导交通,优先保障应急粮食运输;社会治安组负责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社会和市场稳定;舆情应对组负责信息发布、宣传报道,及时平息影响市场稳定的谣传、误传,做好舆情引导。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接受区现场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当上级工作组在现场时,现场指挥机构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3.2.4 处置措施

  启动粮食应急响应后,由区人民政府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组织本区域粮食企业增加商品库存粮食市场投放量;组织应急加工企业加工粮食,由应急运输企业运送至应急销售网点,投放市场供应。

  (2)组织本区域粮食企业积极筹措粮源,认真做好区域内和跨区域粮食采购安排,协调好运输路线和工具。

  (3)根据事态发展情况,依法动用或结合轮换投放区级政府储备粮。

  (4)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5)加强粮食市场动态实时监测,分析原因,科学预测动态走向。

  (6)及时引导有关新闻媒体单位进行宣传报道,尽快消除社会不实传闻和消费者恐慌心理,组织区有关单位依法打击造谣者。

  (7)实施粮食经营企业最高库存量标准限制制度。组织有关部门对粮食经营企业执行最高库存量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立即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8)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9)依法依规采取其他必要应急措施。

  3.2.5 信息发布

  (1)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信息发布。未经批准,区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粮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和事态发展信息。

  (2)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在第一时间通过官方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和国家对信息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信息发布形式主义包括提供新闻通稿、组织吹风会、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官方网站等官方信息平台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2.6 响应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区指挥部应及时向区政府提出终止实施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并做好有关应急后期处理工作。

  Ⅰ级应急状态消除后,区指挥部根据国家和上级的指令,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

  Ⅱ级应急状态消除后,区指挥部根据上级的指令,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

  Ⅲ级应急状态消除后,区指挥部根据市政府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指令,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

  Ⅳ级应急状态消除后,区指挥部根据区政府的指令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

  3.3 总结评估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及时对粮食应急处置效果进行总结评估,对粮食应急处置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3.4 能力恢复

  区有关单位要采取措施促进粮食生产,引导相关企业增加粮食采购补充粮食商业库存,并按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已动用的政府储备粮,及时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4 应急保障

  4.1 物资保障  

  4.1.1 构建稳定的粮食生产支撑体系,稳定和发展粮食生产,确保我区必要的粮食自给率。

  4.1.2 充实和优化粮食储备。区政府按照“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加强和充实地方粮食储备。成品粮油(含必要小包装)储备达到10天(含10天)以上市场供应量。

  4.1.3 建立合理的社会储备。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要求,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规模以上经营者,应按照省、市、区政府的规定,执行特定情况下的粮食库存量。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社会责任储备。区有关单位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引导粮食生产者和消费者提高储粮意识和能力,以科学、合理、经济的原则适当储存粮食,提高抵御粮食风险、确保家庭粮食安全的能力;以理性、文明、节约的理念消费粮食,强化爱粮惜粮意识,提高粮食消费的效率和质量。

  4.2 网络保障

  区有关单位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以依托和整合现有粮食应急资源为主,建立完善区级粮食应急保障网络。在粮食应急状态下,确保粮食应急保障工作及时高效、各环节衔接顺畅。

  4.2.1 健全应急加工网络。根据粮食应急加工需要,联系、掌握和扶持一批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一定加工能力的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加工任务。

  4.2.2 健全应急储运和配送网络。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将大型电商平台、物流快递企业及有一定运输能力的涉粮企业,作为应急储运和配送企业,承担应急粮食运输配送任务。建立应急状态下粮食运输“绿色通道”,优先安排应急粮食运输。建立与邻近地区的沟通协调机制和应急供应联动保障机制。

  4.2.3 健全应急供应网络。按照镇、街道全覆盖的原则,将辖区内信誉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零售网点以及连锁超市、商场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作为粮食应急供应企业和网点,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与本级粮食应急指定加工、储运、配送企业和供应网点签订书面应急保障协议并挂牌,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将企业和网点名单逐级上报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应急响应启动后,应急企业和网点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

  4.3 资金保障

  4.3.1 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制度,当本区粮食实物无法满足市场需求时,及时动用粮食风险基金到区外采购或进口粮食,将货币储备转化为粮食实物,保证市场供应。

  4.3.2 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和维护投入长效机制,通过增加投入,加强本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和网点应急设施的配备、维护,支持企业开展应急演练、应急队伍培训,满足日常粮食应急管理工作需要。

  4.4 通信保障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应急负责人及联络人通信联络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确保24小时通信畅通。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作和维护通信手册。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5.2 宣教培训

  区有关单位要加大对粮食应急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共同提高各类机构及公众防范应对粮食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5.3 责任与奖惩

  对在粮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区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地区范围内出现粮食价格大幅度上涨、群体大量集中争购或抢购、粮食脱销断档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

  区级储备粮:指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6.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制订,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并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区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

  6.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8年区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源城区粮食应急预案》(源府办函〔2018〕44号)同时废止。


  附件:1.粮食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2.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1

粮食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沿用市粮食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1.特别重大粮食突发事件

  发生以下所列1种(或以上)情况,即可视为特别重大粮食突发事件:

  (1)两个及以上地级以上市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以及超过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国务院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2)在两个及以上地级以上市内呈多发态势的含粮食在内的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2.重大粮食突发事件

  发生以下所列1种(或以上)情况,即可视为重大粮食突发事件:

  (1)在一个地级以上市较大范围出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

  (2)在两个以上地级以上市发生含粮食在内的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较大粮食突发事件

  在一个地级以上市辖区内两个以上县(区)发生含粮食在内的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4.一般粮食突发事件

  在一个县(区)内发生含粮食在内的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附件2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相关新闻发布工作,同时协调网络舆情监测和处置。

  2.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粮食市场零售价格监测分析,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依法采取相关价格干预措施;负责粮食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会同区财政局完善区级储备粮的管理和动用机制,及时提出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建议。

  3.区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交通运输局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负责粮食市场应急供应工作,完善应急商品投放网络建设,组织协调应急粮食的进口工作;做好运力调度,优先保证应急粮食加工、调运和供应的需要。

  4.区财政局:负责安排、核拨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的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会同区有关单位对应急动用区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以及应急采购粮食的有关费用、征用社会应急物资的补偿等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拨付。

  5.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粮食道路运输,优先保证应急粮食调运需要。

  6.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求情况,采取措施恢复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有效供应。

  8.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及时通报灾情,核定救助对象和范围,组织应急救助粮食的发放工作。

  9.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米面制品、食用油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监管,依法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打击销售假冒伪劣粮油、欺行霸市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10.区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粮食生产、消费等情况。

  11.市公安局源城分局:负责维护应急粮食加工、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保障粮食运输道路交通畅通,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及时处置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12.区粮食储备有限责任公司(含应急加工厂):负责执行区级储备粮动用计划,落实区级储备粮调拨、应急加工、供应以及采购等工作。

  1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配合工作。充分发挥属地管理的作用,对发生的粮食突发事件或苗头性信息要迅速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组织协调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治安,防止因粮食突发事件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保持本辖区内的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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