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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源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源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07-24 10:5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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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府办函〔2025〕7号


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源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应急管理局反映。


源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16日


源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减灾委员会

      2.2 区减灾委办公室

      2.3 镇(街道)综合协调机构

      2.4 专家委员会

  3 灾害救助准备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

      4.2 灾情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I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联动

      5.7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 冬春救助

  7  保障措施

      7.1 人力资源保障

      7.2 资金保障

      7.3 物资保障

      7.4 交通运输保障

      7.5 装备和设施保障

      7.6 通信和信息保障

      7.7 社会动员保障

      7.8 科技保障

      7.9 联动保障

      7.10 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责任与奖惩

      8.3 预案管理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区应对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高效、有序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河源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源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时的区级救助工作。当相邻县(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区造成重大影响时,或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实施的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工作,参照本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切实保障好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3)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建立健全左右协同、上下联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机制。

  (4)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减灾委员会

  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是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统筹指导全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主  任: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

  副主任:区政府办公室协调应急管理工作的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  员: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社会工作部、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局、区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政务和数据局、区红十字会、区消防救援大队、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市自然资源局源城分局、市生态环境局源城分局、区公路事务中心、区国资事务中心、源城供电局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

  区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

  (1)区人武部:根据发生灾害地方政府请求,组织协调驻河源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抢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受灾群众。

  (2)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指导救灾工作新闻发布及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负责网上有关救灾舆论的引导和管控,承担网络舆情监测、搜集、研判和信息报送等工作。

  (3)区委社会工作部:负责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4)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组织协调重特大自然灾害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及有关重大问题;编制重大防灾及灾后重建基建项目计划,协助争取中央、省和市预算内投资资金支持;组织协调有关能源企业做好因灾毁损设施设备抢险修复工作,统计报告能源企业受灾情况,保障灾区煤电油气等重要物资供应;根据区应急管理局有关区级救灾物资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物资调拨;保障受灾地区粮食市场供应。

  (5)区教育局:负责协调、指导灾区做好受灾学校(不含技校,下同)、幼儿园学生和教职员工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及灾后复学工作;及时统计报告全区教育系统受灾情况;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6)区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装备生产供应;对无线电频率资源进行统一配置和管理,保护相关合法无线电频率使用安全;负责指导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支持做好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发送、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和灾区通信设施的抢修等工作,保障救灾现场应急指挥通信畅通;及时统计报告全区工业、通信行业受损情况;配合应急管理、救灾物资储备部门协调、指导灾后居民生活必需品供应;负责安排防灾减灾和重大救灾科研项目,为灾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技支撑。

  (7)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各镇(街道)将救助后仍有生活困难并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及时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指导镇(街道)物资捐赠工作。

  (8)区司法局:负责指导自然灾害救助相关立法工作。

  (9)区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会同区应急管理局联合向上级申请救灾补助资金;及时下拨上级、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检查,保证救灾资金迅速到位。

  (10)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指导灾区做好受灾技校学生和教职员工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及灾后复学工作;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做好抢险救灾奖励优待等工作。

  (11)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灾后房屋市政工程建设管理;指导受灾镇(街道)开展因灾倒损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以及灾后恢复重建工程的设计施工等管理工作。

  (12)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应急运输车辆、船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救灾人员及物资运输保障,为应急车辆办理优先免费通行手续;组织、指挥、协调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及时统计报告全区交通公路部门管养公路因灾损毁情况;组织协调全区交通公路部门管养公路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13)区水务局:负责指导汛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做好农村受灾地区生活、生产水源保障;及时统计报告全区水利基础设施因灾损毁情况;组织灾后防灾减灾水利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14)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重大动物疫情和农作物重大虫害监测预警;组织种子、消毒药品等物资调拨,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复产;配合区发展改革局、区市场监管局保障受灾期间农产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及时统计报告全区农业受损情况;负责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并督促检查;及时统计报告全区林业受灾情况;督促指导灾后森林生态修复工作;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15)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指导旅游景区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指导建设旅游景区应急避难场所;指导受灾镇(街道)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应急抢修和恢复重建工作;协调有关媒体做好救灾工作宣传报道;及时统计报告全区广电文旅领域受灾情况。

  (16)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受灾镇(街道)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和饮用水卫生监督等工作;及时统计报告全区卫生健康领域受灾情况及卫生健康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17)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发布预警预报信息;核定、报告、发布全区灾情;做好地震现场余震监视和震情分析会商,及时提供震后震情发展趋势判断;指导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会同区财政局联合向上级申请救灾补助资金,向市应急管理局申请市级救灾物资;及时下拨中央、省、市和区级救灾款物;必要时,会同区发展改革局开展救灾物资紧急采购工作;组织指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督促指导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开放政府投资的公共设施为应急避难场所。

  (18)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指导受灾镇(街道)做好受灾害影响期间价格监督检查,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负责协调、指导受灾镇(街道)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保障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供应;负责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监管,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灾区药品、医疗器械供应。

  (19)区政务和数据局:负责统筹政务数据资源的采集、分类、管理、分析和应用工作,为各部门数据应用和区减灾委有关决策提供数据分析技术支持。

  (20)区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志愿者和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依法开展救灾募捐和灾害救助活动;参与伤病人员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根据区政府统一部署,参与灾后重建工作。

  (21)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救灾,协助镇(街道)转移受灾群众。

  (22)市公安局源城分局:负责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按照应急响应等级,相应做好交通疏导和秩序管控工作;配合做好救灾工作。

  (23)市自然资源局源城分局:负责指导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根据需要及时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做好测绘保障;及时统计报告全区地质灾害损毁情况;负责灾后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负责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根据评估结论指导镇(街道)做好必要的综合治理;协助区发展改革局、受灾镇(街道)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监督实施。

  (24)市生态环境局源城分局:负责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发布相关环境信息;会同区卫生健康局做好受灾镇(街道)饮用水源地环境监测监督。

  (25)源城供电局:负责指导、协调有关电力企业做好电力抢修,修复受损电力设施;调整电网运行方式,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及时统计报告全区电力设施损失情况。

  (26)区国资事务中心:负责协调区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

  (27)区公路事务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受灾损毁的普通公路及有关设施抢修工作;协助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做好普通公路保畅通、应急管制工作;协助核查全区普通公路因灾损失情况。

  其他部门视救灾工作需要做好相关工作。

  2.2 区减灾委办公室

  区减灾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减灾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减灾委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负责与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

  (1)组织开展灾情统计报送、会商核定、灾情趋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

  (2)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区有关单位加强与受灾镇(街道)的工作沟通。

  (3)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以及受灾镇(街道)需求,并向区有关单位通报。

  (4)组织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5)跟踪督促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见效,做好中央、省、市和区级救灾款物监督管理,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

  2.3 镇(街道)综合协调机构

  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必要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2.4 专家委员会

  区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由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地震等领域专家组成,对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区重大自然灾害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灾害救助准备

  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源城分局、区地震局等有关单位强化自然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及时向区减灾办和有关单位通报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灾害预警信息主要包括: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水情预警信息、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地震趋势预测信息等。

  区减灾办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镇(街道)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镇(街道)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可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联合区发展改革局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组织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盘点重要救灾物资储备库存,做好救灾物资运输运力准备,必要时提前调拨。

  (4)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区有关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6)向社会发布预警预报信息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各级综合协调机构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发布责任,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组织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信息共享以及灾情发布等工作。

  4.1 信息报告

  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区应急管理局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信息,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区政府。区应急管理局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等规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及部门间共享工作。

  (1)各级综合协调机构办公室组织、协调和管理灾情报告工作,教育、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电力、通信管理等相关涉灾部门(行业)及时向同级综合协调机构办公室提供本部门(行业)的灾情及其他相关数据,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2)各级综合协调机构办公室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综合协调机构办公室报告。

  接到重特大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各级综合协调机构办公室应第一时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步通过电话或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在规定时限内向区减灾办、市减灾办和省减灾办报告。区减灾办接报后,立即报告区委、区政府及市减灾办和省减灾办。

  (3)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首报要快,续报要勤,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或其他通讯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涉及自然灾害因素的死亡失踪人员,受灾地区综合协调机构办公室应按照“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不得以灾种未确定、人员身份信息未确认、事件性质有待认定、“属意外事件”等理由迟报、瞒报死亡失踪人员。

  (5)各级综合协调机构办公室要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协调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组织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抄报上级减灾办。

  (6)对于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受灾地区综合协调机构办公室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减灾办。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综合协调机构办公室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并及时组织上报。

  (7)对于干旱灾害,各级综合协调机构办公室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旱情基本解除,旱情影响严重时,视情加密报送;旱情基本解除后及时核报。

  (8)区减灾委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针对重特大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本级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

  4.2 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稳定前,区减灾委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发布渠道包括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广播电视、重点新闻网站、政府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I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启动、调整、终止救助应急响应的通知以区减灾委名义印发。

  5.1 I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发生自然灾害,一次自然灾害过程造成全区范围内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启动I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2.5万人以上;

  (5)其他需要启动I级响应的情况。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I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5.1.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区有关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2)区减灾委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镇(街道)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区减灾办可派出先期工作组,赴受灾镇(街道)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区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镇(街道)需求。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情、受灾镇(街道)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统计汇总,实时向区减灾办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减灾委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受灾镇(街道)需求评估。

  (4)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救灾资金;会同区发展改革局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镇(街道)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区发展改革局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区级预算内投资,积极争取市级预算内投资资金。区交通运输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单位迅速调派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镇(街道)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区国资事务中心协调区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人武部组织协调驻河源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参与救灾,协助受灾镇(街道)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镇(街道)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区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镇(街道)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危机干预等卫生应急工作。

  (7)市公安局源城分局指导加强受灾镇(街道)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区发展改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

  (8)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城管综合执法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区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抢修损毁的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指导全区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区水务局指导受灾镇(街道)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蓄滞洪区运用及补偿、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区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指导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受灾镇(街道)通信设施抢修工作。

  (9)区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指导组织做好受灾镇(街道)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自然资源局源城分局及时提供受灾镇(街道)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镇(街道)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生态环境局源城分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镇(街道)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0)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会同区委外办(区外事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等对我区的国际援助事宜。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11)区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媒体做好新闻宣传。

  (12)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办组织区有关部门指导受灾镇(街道)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3)其他区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区减灾办及时汇总各部门灾害救助工作情况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一次自然灾害过程造成全区范围内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2000 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5万人以上、2.5万人以下;

  (5)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主任或其委托的区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区有关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2)区减灾委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镇(街道)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区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镇(街道)需求。区有关单位做好灾情、受灾镇(街道)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统计汇总,实时向区减灾办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减灾委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镇(街道)需求评估。

  (4)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救灾补助资金;会同区发展改革局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镇(街道)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区发展改革局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市级预算内投资,积极争取市级预算内投资资金。区交通运输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单位迅速派出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镇(街道)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区国资事务中心督促区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人武部组织协调驻河源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参与救灾,协助受灾镇(街道)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区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局源城分局提供受灾镇(街道)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镇(街道)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7)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指导受灾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8)区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媒体做好新闻宣传。  

  (9)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办组织有关部门指导受灾镇(街道)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0)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1)区减灾办及时汇总各部门灾害救助工作情况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一次自然灾害过程造成全区范围内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5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5)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况。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主任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副主任或其委托的区减灾办领导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区有关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办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镇(街道)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区减灾委主任并通报区有关单位。

  (2)区减灾办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镇(街道)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区减灾办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区有关单位做好灾情、受灾镇(街道)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统计汇总,每日两次向区减灾办报告有关情况,根据情况加密报告。

  (4)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救灾资金;会同区发展改革局根据需求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区发展改革局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区级预算内投资,积极争取市级预算内投资资金。交通运输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单位调派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镇(街道)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人武部组织协调驻河源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参与救灾,协助受灾镇(街道)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区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镇(街道)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危机干预等卫生应急工作。

  (7)受灾镇(街道)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

  (8)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办指导受灾镇(街道)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一次自然灾害过程造成全区范围内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启动IV 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500人以上、25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5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5)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况。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副主任或其委托的区减灾办领导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区有关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办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分析受灾镇(街道)形势,研究落实对受灾镇(街道)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减灾办派出工作组赴受灾镇(街道)协助指导开展救灾工作,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

  (3)区减灾办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区有关单位做好灾情、受灾镇(街道)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统计汇总,每日向区减灾办报告有关情况,根据情况加密报告。

  (4)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上级及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会同区发展改革局根据需要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镇(街道)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单位根据需要调派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帮助受灾镇(街道)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区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镇(街道)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7)其他区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当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薄弱的地区,或灾害对受灾镇(街道)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区级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地震、突发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区减灾办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市减灾委对我区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我区要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区级应急响应。区级启动Ⅲ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市减灾办报告。

  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区减灾办立即向市减灾办报告,向相关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通报,所涉及镇(街道)要视情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5.7 响应终止

  灾情基本稳定、救助应急工作结束,由区减灾办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权限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区减灾办立即部署开展灾后救助工作,受灾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根据省级救助指导标准、各级财政资金安排、需救助情况等,科学制定救助方案,明确具体补助标准,规范救助资金管理,有序开展各项救助工作,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1)受灾镇(街道)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建立需救助台账,统计生活救助款物等需求。

  (2)根据受灾镇(街道)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救助人员规模,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按相关政策规定下达上级和本级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3)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镇(街道)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视情通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4)区应急管理局在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及时组织对救助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1)受灾镇(街道)将基本住房因灾倒塌、损坏,需要重建、修缮的受灾家庭纳入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范围,把房屋修缮加固重建作为灾后恢复重建的头等大事,精心谋划部署推进,力争在次年春节前完成重建任务。

  (2)恢复重建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发展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等相关保险,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3)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4)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镇(街道)对倒损住房的核定情况,视情况组织评估组,参考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5)根据受灾镇(街道)的资金申请,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下达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镇(街道)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国土空间规划、用地指标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规划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7)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受灾镇(街道)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上报至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镇(街道)的绩效评价情况后,通过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8)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6.3 冬春救助

  (1)受灾镇(街道)将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纳入冬春生活救助范围。

  (2)区应急管理局每年9月下旬组织受灾镇(街道)开展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情况调查、评估,明确全区需救助人员规模。

  (3)受灾镇(街道)应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辖区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人员,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4)根据受灾镇(街道)的资金申请以及全区需救助人员规模,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按相关政策规定下达上级冬春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基本生活困难。

  (5)受灾镇(街道)向冬春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发放衣被等物资,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局根据镇(街道)申请视情调拨区级救灾物资予以支持。

  7  保障措施

  7.1 人力资源保障

  (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2)组织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区、镇(街道)、村(社区)灾害信息员队伍,明确各级灾害信息员配置,镇(街道)灾情管理工作由具有应急职能的机构承担,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多灾易灾和灾害高风险地区可适量增配。

  7.2 资金保障

  (1)区委、区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区、镇级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3)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3 物资保障

  (1)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全区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储备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建设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对所储备的救灾物资和储备库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区设立本级救灾物资储备仓库,镇(街道)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2)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区、镇(街道)结合本辖区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辖区启动Ⅱ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自然灾害救助需求,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协议代储制度,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依托国家应急资源管理平台,完善重要救灾物资生产企业数据库。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3)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配备运输车辆装备,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充分发挥各级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提升应急调运水平,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建立合作,探索推进救灾物资集装单元化储运能力建设。

  (4)制定完善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和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自然灾害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7.4 交通运输保障

  加强紧急情况下交通运输管理,建立健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机制和应急救助“绿色通道”机制,铁路、公路、水运部门确保救灾工作人员和受灾人员、救助物资、救助设备优先运输。

  7.5 装备和设施保障

  (1)区有关单位应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区委、区政府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镇(街道)、村(社区)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2)区委和区政府、镇(街道)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依据相关技术标准,结合辖区人口数量、分布等情况,利用学校、公园、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等,设置统一、规范、明显的标志。

  (3)灾情发生后,区委和区政府、镇(街道)及时启用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人员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低洼易涝区等,防范次生灾害,同时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6 通信和信息保障

  (1)区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指导、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完善公用通信网络,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加强基层应急通信装备预置,提升受灾镇(街道)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镇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配备卫星电话、对讲机等必要通信装备,并确保通信畅通有效。

  (2)指导各镇(街道)基于应急宽带VSAT卫星网和战备应急短波网等建设、管理应急通信网络,确保各级党委和政府、军队有关指挥机构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强化数据及时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7.7 社会动员保障

  (1)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2)完善非受灾镇(街道)支援受灾镇(街道)、轻受灾镇(街道)支援重灾镇(街道)的自然灾害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3)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村(社区)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4)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通过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开展相关活动。

  7.8 科技保障

  (1)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新兴技术,建立健全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救助决策支持系统。利 用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数据,完善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和防治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2)建立健全全区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防灾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通过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灾害预警信息,综合运用各类手段确保直达基层一线。

  7.9 联动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与相邻县(区)防灾减灾救灾方面的交流合作,推动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警、应急救灾协调联动机制。

  7.10 宣传和培训

  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组织开展全区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组织开展对各级党委和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8.2 责任与奖惩

  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各部门要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

  (1)本预案由区减灾办负责组织编制,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过程中,区减灾办应结合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2)区有关单位应根据实际,制定本部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或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3)各级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减灾委备案。区减灾办加强对各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指导检查,督促地方动态完善预案。

  (4)区减灾办协调区有关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5)本预案由区减灾办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1年源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源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源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源府办〔2021〕6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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