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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源城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0-07-27 12:0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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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源城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原《关于印发源城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源府办〔2009〕97号)同时废止。



  源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5日


源城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2.2区指挥部办公室

  2.3镇街道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2.4专家组

  3运行机制

  3.1预防预警

  3.1.1预防

  3.1.2监测

  3.1.3预报预警

  3.1.4预警行动

  3.2应急处置

  3.2.1响应启动

  3.2.2应急速报

  3.2.3现场处置

  3.2.4社会动员

  3.2.5应急终止

  3.3恢复重建

  3.3.1善后处置

  3.3.2调查评估

  3.3.3恢复重建

  3.4信息发布

  4保障措施

  4.1队伍保障

  4.2资金保障

  4.3物资保障

  4.4平台保障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5.2宣教培训

  5.3责任与奖惩

  6附则

  7附件

  地质灾害分级标准

  7.1特大型地质灾害(I级)

  7.2大型地质灾害(Ⅱ级)

  7.3中型地质灾害(Ⅲ级)

  7.4小型地质灾害(Ⅳ级)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有序做好全区突发地质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减轻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河源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源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由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

  地震、山洪等灾害引发次生地质灾害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各镇街道、各有关单位信息沟通,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实现资源共享,确保突发地质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2组织体系

  2.1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发生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突发地质灾害,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区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总指挥: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区长。

  副总指挥:市自然资源局源城分局局长。

  成员:市自然资源局源城分局、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区应急管理局(区三防办)、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源城公安分局、区卫健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住建局、区教育局、区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源城分局、区文广旅体局、源城供电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主要负责人。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1.1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职责

  (1)市自然资源局源城分局

  ①负责全区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组织协调开展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或其他重大地质灾害安全隐患的排查、巡查、检查、监测和监管,建立隐患点台账,督促落实防灾措施和责任人等群测群防工作。

  ②承担地质灾害的有关日常工作;推进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体系的建立、落实健全应急值守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按有关规定报告地质灾害灾情、开展应急调查。

  ③参与区有关部门组织的地质灾害抢险、救助工作,组织专家进行地质灾害调查,提出防治措施。

  ④会同相关责任部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组织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修订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⑤组织协调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项目治理申报、竣工验收,定期监督辖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治理项目工程后期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⑥组织建立地质灾害群专结合的监测体系和建设群测群防网络,负责及督促全区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培训、应急演练。

  ⑦监督各工程单位在工程规划或动工之前开展建设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⑧在编制、审核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其它项目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的要求,开展规划区域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从源头上避免和减轻因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⑨督促各矿山企业对矿山建设和采掘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防治,督促落实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警示标识。督促矿山企业及时治理消除矿山工程活动人为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督促全区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

  (2)区委宣传部

  负责协助、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协调、监督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和舆情导控。

  (3)区人武部

  负责组织协调驻地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负责组织协调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4)区应急管理局

  ①指导全区各类地质灾害防范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

  ②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协助灾区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组织转移、安置和救济受灾群众。

  ③核定和报告灾情,及时向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受灾群众救助和安置情况。监督和管理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工作,做好地质灾害救济经费项目的申报工作。

  ④负责督促有关单位对危险或危及他人安全的工程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巡查、检查和监测。

  (5)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①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必须提供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负责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项目的立项审批。

  ②负责协调保障灾区粮食供应,组织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管理工作;调控受灾地区市场价格,维护市场价格稳定。

  ③负责应急物资的调配及受灾人数的信息统计,协调安排应急避让场所工作,确保撤离安置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供应。

  (6)区财政局

  负责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做好财政专项预算。协助自然资源部门做好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申报工作和分配下达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工作。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对地质灾害项目专项经费使用监管。

  (7)源城公安分局

  ①负责组织、指挥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参与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做好进出灾区道路和灾区内交通疏导及管制工作。

  ②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区域受灾群众的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

  (8)区卫健局

  ①负责重大地质灾害发生区的卫生技术调度,组织力量及时抢救伤病员,做好灾区防疫工作,防止灾区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

  ②及时向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医疗救助和防疫情况。

  (9)区交通运输局

  ①督促区公路部门对辖区内的国省道、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巡查、检查、监测等地质灾害隐患群测群防工作。

  ②督促区公路部门在管辖范围内地质灾害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识,落实公路地质灾害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必要时采取封闭危险路段的措施。

  ③负责督促和检查项目业主在立项、设计、建设等环节充分考虑和利用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对评估认为可能引发或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地段,应要求项目业主落实公路职责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建设,并纳入工程验收工作中。

  ④负责监管辖区各类公路沿线地质灾害事件的报告,督促协调落实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的治理。

  ⑤负责协调辖区内铁路、海事、公路部门搞好所属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10)区住建局

  ①全面掌握灾害易发区群众居住分布情况,保障城乡居民点居住安全。对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有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要求项目业主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督促业主在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识,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的监测,一旦发生险情或灾情,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灾。

  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③负责全区削坡建房风险隐患的排查、统计及相关管理,根据省市有关要求分类分批实施整治。

  (11)区教育局

  ①组织指导和督促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危及校区安全的地质灾害进行排查、巡查、检查、监测和监管。

  ②组织指导或督促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建设活动中引发的地质灾害进行治理。

  ③组织指导和督促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校区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群测群防工作,督促责任单位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识,落实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应急预案。

  ④组织指导或督促新建学校项目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项目,要落实与主体工程建设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⑤组织指导和督促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师生进行地质灾害知识的宣传培训工作,参与配合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工作。

  ⑥负责报告学校范围内的地质灾害事件的报告,配合职能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12)区农业农村局

  ①督促加强林地监管,负责全区风景林区、生态林区、经济林区、防护林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②严格把关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尤其是宅基地的审批中削坡建房的初审工作,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时,应结合实际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从源头上减少人为地质灾害的引发。

  ③督促组织对山塘水库、水电站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巡查、检查、监测。落实重要水利设施地质灾害隐患点防灾预案的编制,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的群测群防工作。

  ④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水利工程地质灾害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识,督促责任人及时治理灾害隐患。

  ⑤督促项目业主落实水利工程项目设计、建设中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相应治理方案,并将防治效果纳入工程验收和评价工作中。

  (13)市生态环境局源城分局

  ①在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时,把地质灾害影响作为重要内容。

  ②参与、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因地质灾害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事件。

  (14)区文广旅体局

  ①督促全区旅游景区、景点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巡查、检查、监测和监管等工作,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域,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识。督促辖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治理。

  ②协调区电台、电视台等媒体配合应急、自然资源部门在平台上对公益性的公告及宣传视频予以免费播放。

  (15)源城供电局

  ①负责产权范围内供电站、变电站周围及输配电线路两侧地质灾害排查、巡查、监测、治理等防治工作。

  ②负责地质灾害区域的紧急断电、电力设施抢修,恢复电力供应。

  (16)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①主动承担防灾主体责任,负责统筹安排、落实辖区范围内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巡查、检查和监管工作,在重点防范期内应当加强对人口集中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工矿企业所在地、交通干线、水库、水电站和山塘等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巡查和检查力度,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②负责推进辖区范围内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建立健全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和监测网络。

  ③负责组织督促辖区范围内已经明确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工作。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区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牌,明确防灾责任人和监测责任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区群众发放的“防灾避险明白卡” 要及时到位。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进行爆破、削坡,开展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行为。

  ④负责完成辖区内因地质灾害导致的危房调查、统计和上报工作,对本辖区地质灾害情况进行通报,将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应急救援资金的落实。

  ⑤辖区内一旦发生地质灾害险情、灾情,负责收集地质灾害发生的灾情、险情基本信息,启动应急预案的,应当按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及时将灾(险)情向有关部门报告,迅速组织群众及其他人员撤离到安全地带,并进行妥善安置。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⑥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防灾应急预案。

  2.2区指挥部办公室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源城分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局源城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局源城分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成员为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区指挥部指示和部署,指挥、协调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镇街道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汇总、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评估灾害损失及影响情况;办理区指挥部文件,起草相关简报;组织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信息;承担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镇街道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突发地质灾害或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参照区指挥部设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

  2.4专家组

  区自然资源部门成立突发地质灾害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中小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 运行机制

  3.1预防预警

  3.1.1预防

  (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区自然资源部门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的基础上,会同同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结合气象预测信息,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2)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系统。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辖区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监测系统。

  (3)发放“防灾明白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当地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的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和村委会主任,并将涉及地质灾害防范措施的“防治工作明白卡”和“防灾避险明白卡”发放到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单位、住户及责任人手中。

  (4)鼓励报灾报险。鼓励支持群众和单位通过信件、电话、短信等各种形式向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有关技术机构报告地质灾害信息。各监测单位或监测人发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要按照突发地质灾害分级标准报告相应的自然资源部门。

  3.1.2监测

  (1)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每年汛期前,由自然资源部门会同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单位进行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落实监测单位和监测人;汛中、汛后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

  (2)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设立地质灾害报警中心,并向社会公布报警电话。各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接到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地质灾害报警信息后,要迅速组织处理,并将情况报告区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警后,要初步核实灾情,及时研判,并报告区人民政府。必要时,市自然资源局源城分局立即派员赶赴事发地,进一步查明情况,指导协助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妥善处置。

  3.1.3预报预警

  (1)区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市气象部门的气象预测信息,发布地质灾害预报信息。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各有关单位要对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2)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分为4个级别。其中,1级警报级,用红色表示,代表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很高;2级为预警级,用橙色表示,代表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高;3级预警为注意级,用黄色表示,代表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高;4级预警为警报级,用蓝色表示,代表发生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风险。

  (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单位要密切合作,及时发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实现资源共享。负责预报预警的单位要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开展地质灾害中期、短期趋势预测和临灾预报预警。

  (4)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由区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区应急(三防)等部门组成的专家组会商,提出预报等级意见,按程序审批后按规定发布。

  (5)预报灾害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自然资源局源城分局、区应急(三防)部门及区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要注意及时查收预报机构发出的未来24小时区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手机短信。

  3.1.4预警行动

  区自然资源部门对地质灾害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对可能达到3级以上预警等级的,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统一协调部署,提出预警措施和应对方案,并通报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单位。

  (1)预报等级为1级时,当地防灾责任人要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上级主管部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撤离受灾害威胁人员,转移重要财产,避免人员伤亡。

  (2)预报等级为2级时,当地防灾责任人要通知基层群测群防监测人员加强巡查,加密监测地质灾害隐患点和降雨量变化,一旦发现地质灾害险情,立即发布紧急撤离信号,并迅速组织撤离受灾害威胁人员,转移重要财产,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报告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上级主管部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3)预报等级为3级时,当地防灾责任人要通知基层群测群防监测人员加密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告知受灾害威胁对象,提示其注意防范,做好启动应急响应准备工作。

  3.2应急处置

  3.2.1响应启动

  按照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灾害类别,有关单位按照其职责及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的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等级时,按照最高预警等级灾种启动应急响应。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级别分为I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区政府及突发地质灾害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开展先期处置,同时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启动市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抢险救灾工作。区指挥部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听从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消防、财政、自然资源、应急、住建、交通、农业农村、民政、卫健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帮助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灾害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转移群众,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区政府及突发地质灾害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开展先期处置,同时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启动市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抢险救灾工作。区指挥部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听从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消防、财政、自然资源、应急、住建、交通、农业农村、民政、卫健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帮助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突发地质灾害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转移群众,并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区政府及突发地质灾害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开展先期处置,同时报区人民政府,由区人民政府启动区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抢险救灾工作。区指挥部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听从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消防、财政、自然资源、应急、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民政、卫健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帮助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突发地质灾害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转移群众,并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必要时,申请市应急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区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突发地质灾害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开展先期处置,同时报区人民政府,由区政府启动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治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急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区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消防、财政、自然资源、应急、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民政、卫健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帮助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区应急指挥机构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3.2.2应急速报

  (1)速报时限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接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30分钟内速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并随时续报灾害处置进展情况。紧急情况下,可直接速报区人民政府和区指挥部办公室。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接到中型、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30分钟内速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紧急情况下,可直接速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一般及以上地质灾害报告后1小时内速报区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局。

  (2)速报内容

  突发地质灾害速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可能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死亡、失踪和受伤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采取的对策措施。

  3.2.3现场处置

  突发地质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并由现场指挥官指定1名现场信息报告员,负责向区人民政府和区自然资源部门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区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等。

  3.2.4社会动员

  突发地质灾害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灾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3.2.5应急终止

  突发地质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变更或解除信息。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3.3恢复重建

  3.3.1善后处置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灾害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开展灾害救助,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开展现场清理、灾害监测及必要的安全防范工作。

  3.3.2调查评估

  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专家组调查意见,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评估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基本灾情(人员伤亡、失踪和财产损失情况)、抢险救灾情况、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地质灾害成灾原因、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防范对策和措施、今后防治工作意见与建议等。

  3.3.3恢复重建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统筹安排受灾地区重建工作。根据综合评估,确定原地重建或另选新址重建。原址重建的,帮助灾区修复或重建基础设施,编制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总体方案;异地重建的,对规划新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4信息发布

  各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突发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救援、灾害损失等相关信息。

  4保障措施

  4.1队伍保障

  加强各级地质灾害应急队伍肆设,在现有各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的基础上,利用就近地勘队伍充实应急力量,保证相对稳定和相应数量的技术人员,满足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

  4.2资金保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4.3物资保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储备用于受灾群众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4.4平台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体系建设,实现语音通信、视频会议、图像显示及预报预警、动态决策、综合协调与应急联动等功能。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5.2 宣教培训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防灾救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广播电视、新闻媒体、文化、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

  5.3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1)名词术语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具各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地段。

  次生灾害是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2)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市自然资源局源城分局负责解释。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4)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源城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源府办〔2009〕97号)自即日起废止。

  7附件

  地质灾害分级标准

  7.1.1特大型(I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突发地质灾害。

  (2)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3000万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长时间中断,或特别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突发地质灾害。

  (4)因突发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干流或支流被阻断,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影响。

  7.1.2大型地质灾害(Ⅱ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突发地质灾害。

  (2)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较长时间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严重社会影响的突发地质灾害。

  (4)因突发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影响。

  7.1.3中型地质灾害(Ⅲ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绛等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突发地质灾害。

  (2)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人以上、2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短时中断,或较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地质灾害。

  7.1.4小型地质灾害(Ⅳ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突发地质灾害。

  (2)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交通运输中断,或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突发地质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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