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版
网站支持IPv6
源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源城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0-10-10 11:36:06
字号:
分享: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源城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暂行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源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6日



  源城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暂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19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19〕37号)、《中共源城区委办公室、源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源城区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源委办发〔2020〕5号)精神,为规范我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区委、区政府的要求,2020年年底前, 将已退休人员全部移交到属地镇街道、村(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实行社会化管理后,国有企业新办理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国有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原则上一并移交实行社会化管理。国有企业离休人员原则上保持现有管理方式不变。

  第三条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是指国有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工作与原企业相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按照长期居住地进行移交,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  社会化管理移交的对象为:移交到源城区辖区范围内进行社会化管理的中央、省、市、县(区)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五条  构建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体制(4月份完成)。

  制定《源城区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成立区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面称“区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上下联动,形成完善的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

  第六条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信息采集(5月份完成)。

  各国有企业在区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对本企业退休人员(含未来三年内退休人员)基本信息进行采集,及时将信息上报至区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建立相关数据库,实现数据信息共享。

  第七条  开展移交工作(7月中旬前启动,9月底前基本完成移交工作主体任务)。

  国有企业将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所涉及的人事档案、党组织关系、社会保险待遇、医疗保险待遇及专项资产设备等依法转交至政府相关接收单位,接收单位要积极提供相关管理服务。

  第八条  提供社会化管理服务(自接收之日起,常态化提供社会化管理服务)。

  全区镇街道、村(社区)依法配备工作力量,落实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及活动学习场所,创新服务方式、丰富服务内容,充分发挥社会化管理服务职责,切实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管理服务。


第三章  管理机构和工作网络

    区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挥、统筹、协调、推进全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国资事务中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全面做好社会化管理的日常服务和事务管理、业务管理、行政管理等工作。

    区工作领导小组牵头负责指导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属地社会化管理的移交接收工作,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划分,制定出台专项工作指引。

  十一区国资事务中心负责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转移管理工作。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移交到源城区国资事务中心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电子档案移交镇街道、村(社区)管理,切实做好档案管理利用工作。

  十二  区委组织部牵头负责指导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接转工作,确保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党员的组织关系及时转入相应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加强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建设,积极提供退休党员管理服务。

  第十  区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指导做好退休人员相关健康服务及保障退休职工合法权益等工作。 

  第十  市医疗保障局源城分局牵头负责统筹做好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工作。

  第十  区财政局牵头落实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保障工作。

  第十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做好国有企业现有专用于退休人员的服务和活动场所、设备设施等资产无偿划转工作。

  第十  区信访局负责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移交过程中产生的信访问题协调处理工作,推进解决合理性诉求,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思想疏导工作。

  第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源城分局负责做好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政策落实等工作。

  第十各镇街道、村(社区)负责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常态化社会管理服务。并指定专人负责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根据所辖范围内属地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人数,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若干名专职工作人员。

  二十  各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积极配合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移交工作,妥善处理退休人员的需求,保证移交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第四章  社会化管理的内容和形式

  二十一  在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之前,区政府与企业正式签订《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整体协议书》,明确双方在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中的权利义务。

  二十二  根据《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整体协议书》的要求,各接收单位分别与国有企业签订《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专项协议书》,就党员组织关系、社保关系、医保关系、人事档案及专项资产等事项的转移接续工作进一步明晰权责,确保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合法、有序。

  二十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以社会化管理职能移交为标志,其社会保险事务和日常管理工作同步转入长期居住地所在镇街道、村(社区)。区国资事务中心应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统一接收、管理,并加强电子档案的建设和存档工作。各镇街道、村(社区)应建立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基础台账,及时发放联系卡,并提供各类社会化管理政策的咨询、信息查询等服务。

  二十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在正式移交前,其社保关系保留在原单位,日常管理工作仍由原单位承担。实行社会化管理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仍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源城分局按时、足额发放。各镇街道、村(社区)积极提供各类社会保障政策咨询、查询及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等工作。

  二十 实行社会化管理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继续享受原有的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互助帮困等待遇。涉及保险的管理、服务等工作由市医疗保障局源城分局牵头和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是否纳入属地管理,由企业和市医疗保障局源城分局协商,并与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医疗保险的转接工作。

  二十  各镇街道、村(社区)应及时掌握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生存和流动状况。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后死亡的,镇街道、村(社区)应及时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源城分局报告,并帮助其家属申请丧葬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待遇;其经批准符合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从定期救济费(抚恤金)列支之月起纳入社会化管理。

  各镇街道、村(社区)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专用活动场所和设施进行整合,积极创造条件,与各职能部门相互配合,组织开展党建、文体娱乐、劳动保障政策宣传、社会公益等活动,积极组织和引导社会力量为退休人员提供医疗护理、生活照料、法律援助等服务,丰富退休人员的精神文化生活;了解退休人员思想和生活状况,对特困、高龄、鳏寡、重病、残疾的退休人员进行走访慰问,开展帮困扶危活动,并配合民政部门做好退休人员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充分利用镇街道、村(社区)卫生服务站,认真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健康体检、慢性病防治和大病、特病人员的跟踪随访工作。

  二十各镇街道、村(社区)应根据所辖范围内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情况,分片划定网格化管理服务,成立退休人员自管组织,协助开展日常工作,引导和动员企业退休人员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


第五章  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

  二十 国有企业负责将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移交至区国资事务中心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区国资事务中心应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档案提供利用工作,逐步实现档案服务数字化、便捷化。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由县级以上党委管理的领导人员在纳入社会化管理时,人事档案不移交,镇街道、村(社区)要建立其基本情况信息库。

  二十  企业在移交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之前,应按照原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根据区人社局、区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对企业在职、退休职工档案材料进行收集鉴别、分类整理,并在确保完整齐全的基础上编纂目录、装订成册。

  三十  区国资事务中心专门指定责任部门和专业人员,对档案移交工作进行指导、管理。

  三十一  区国资事务中心要加强档案库房的标准化建设,做好防光、防盗、防尘、防有害生物等工作。严格贯彻落实档案管理及保密工作的相关要求,确保档案安全。


第六章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信息管理

  三十二  国有企业要在区工作领导小组的督导下,按照规定流程,做好退休人员信息采集、登记、上报工作,经区工作领导小组对信息复核确认后,建立相关信息库,实现数据信息共享。

  三十  各镇街道、村(社区)对所辖范围内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实行动态管理,退休人员发生搬迁、死亡、基本信息变更等情况,及时对接各职能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办理转移、申报、变更等手续。

  三十  各镇街道、村(社区)在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信息采集、数据化和管理过程中,应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使用的规范化,未经区工作领导小组、区人社局等职能部门的相关批准,不得擅自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信息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七章  经费筹集和管理

  三十  区财政局按照每人每年800元的标准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给予必要保障。区国资事务中心要严格依法依规统筹使用经费。

  三十  央企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用,由央企配合区财政向中央财政申请相关补助;省属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时,按照每人3000元的标准,由区政府向所属企业一次性收取;市属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时,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由区政府向所属企业一次性收取;其他县(区)属国有企业(非源城区属企业)费用参照企业所在地政府制定的标准执行。上述收取的费用统一缴入国库,由区财政统筹用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经费。


第八章  附  则

  三十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原所在企业应遵循“责任共担、平稳过渡”的原则,与各镇街道、村(社区)及有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工作。符合相关规定应由企业发放的统筹外费用项目,由原企业继续按原办法向退休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对企业其他经济责任、福利待遇以及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等事项,要继续加以落实,不得以社会化管理为由减少退休人员的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可提出申请纳入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申请人原所在单位审核相关材料后报区工作领导小组,经区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后,可参照《源城区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标准,开展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后,享受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同等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待遇。

  三十九条  各责任主体、职能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其他未尽事宜请参照区各职能部门制定的工作指引。

  四十 本实施细则由区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四十一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政务微信 手机版 无障碍版 智能机器人 返回顶部

分享到微信

打开微信扫一扫即可将本页内容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