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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源城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1-04-14 09: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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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府办〔2021〕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源城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应急管理局反映。


  源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7日



源城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适用范围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区安委会(区指挥部)

  2.2区安委会(区指挥部)职责

  2.3区安委会(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4区安委会(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5专家组

  2.6现场应急指挥部

  3.预防预警机制

  3.1监控与通报

  3.1.1监控预防

  3.1.2预警通报

  3.2预警行动

  3.2.1预警信息发布

  3.2.2预警信息处置

  4.应急处置

  4.1事故信息报告

  4.1.1事故信息报告时限

  4.1.2事故信息报告内容

  4.2分级响应

  4.3基本应急响应

  4.3.1区指挥部应急响应事项

  4.3.2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响应事项

  4.4应急联动

  4.5现场处置

  4.6社会力量动员

  4.7紧急处置

  4.8应急防护

  4.8.1应急救援人员防护

  4.8.2群众应急防护

  4.9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信息发布

  5.3调查与评估

  6.保障措施

  6.1应急队伍保障

  6.2应急资金保障

  6.3医疗卫生保障

  6.4应急物资保障

  6.5交通运输保障

  6.6通信与信息保障

  6.7救援装备保障

  6.8社会动员保障和保险制度

  6.9技术储备与保障

  7.其他事项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7.1.1宣传

  7.1.2培训

  7.1.3演练

  7.2监督管理

  7.3责任与奖励追究

  7.3.1奖励

  7.3.2责任追究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8.2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增强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预防全区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创建“平安源城”提供保障。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河源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源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依靠科学、依法规范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安全生产中的Ⅳ级(一般事故)以上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3)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4)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3)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

  (4)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较大生产安全事故(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县区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3)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

  (4)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Ⅳ级):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上述所指“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源城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体系由区安委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镇街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专家组和现场应急指挥部(临时设立)等机构组成。

  2.1区安委会(区指挥部)

  区安委会是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的领导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协调友邻县、区和市级应急救援力量参加应急救援。为方便统一指挥,区人民政府设立源城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

  总指挥:区长

  常务副总指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府办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  员:区纪委监委、区委宣传部、源城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人防办、地震局)、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源城供电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教育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民政局、区检察院、区总工会、团区委、源城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源城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局源城分局、区科技局、区司法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区工业园管委会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区安委会(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长兼任。

  区安委会(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人员变动要及时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区安委会(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镇街道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区安委会统一部署,各司其职,配合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2区安委会(区指挥部)职责

  全面负责本区行政区内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指挥、组织、协调、督促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的各项工作;负责事故应急处置重大决策的制定;协助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做好事故情况的信息发布工作。

  2.3区安委会(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贯彻落实区安委会(区指挥部)指示和部署,组织、协调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编制和管理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各镇街道、区工业园管委会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联系,相互配合保障生产安全;承担区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2.4区安委会(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和各镇街道、区工业园管委会职责如下:

  (1)区纪委监委:负责参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2)区委宣传部:组织区内主要新闻媒体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进行报道,及时澄清事实,主动引导舆论,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有关信息管理和报道工作。指导、协调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工作,配合区安委会(区指挥部)掌握舆论引导主动权,及时获取和发布突发事件的全面、真实和客观信息。

  (3)源城公安分局、源城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事发地的社会治安管理(现场警戒、交通管制等)工作,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事故、烟花爆竹燃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打击事发后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控制并处理由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刑事、治安事件,保障救援工作及时有效进行。

  (4)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区安委会办公室的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工矿领域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及烟花爆竹经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依法向区安委会(区指挥部)提出事故应急处置建议,及时与区政府沟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负责通报森林火险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组织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制定受灾群众安置和救济方案。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提供地震监测、检测和地震预报等工作,与各成员单位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地震信息通报机制,为及时预警预防事故发生提供科学依据。负责应急值守,配合区安委会协调各应急力量参加抢险救灾等工作。

  (5)区财政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资金的预算、管理,配合区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建立事故应急专项经费制度,确保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及时到位。

  (6)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能源应急保障和应急处置工作。

  (7)区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工业、信息化领域的应急物资管理和运输有关工作。负责参与分管行业安全生产领域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8)源城供电局:负责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工作;组织、协调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9)区民政局:负责协助殡仪馆进行遇难人员尸体处置及相关部门进行遇难人员身份确认和善后处置相关事务。

  (10)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工作。

  (11)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12)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区重大文化活动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负责文化经营活动场所和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协助相关单位协调旅游景区、景点特种设备事故、旅游车辆道路交通事故、旅游船舶水上事故及涉及旅游其他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

  (13)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的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开展灾区防病消毒、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做好受灾群众心理康复工作;负责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14)区教育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区教育系统各类突发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有关单位组织涉及校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区教育系统内学校制订学生应急疏散、安置、心理咨询等方案。

  (15)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农业生产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通报河流、水库超保证水位警报、病险水库、堤坝险情、泄洪等预警信息,组织、协调、指挥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区属国有林场和所属有关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6)区检察院:负责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查办安全生产领域所涉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

  (17)区总工会:负责参与职工一般伤亡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等的调查处理工作。

  (18)团区委:负责协调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9)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配合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参与依法查处取缔未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负责食品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技术支持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以及事故应急救援中特种设备监察和检验工作,预防次生事故。

  (20)市生态环境局源城分局: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和指导涉及环境污染处理工作,组织协调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辐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1)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统一调集、协调道路运输车辆,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运输通道畅通;组织、协调公路、水路、地方铁路工程建设等领域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参与道路交通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2)市自然资源局源城分局:协助自然因素引起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协调、指导对无证采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调查处理工作,为矿山企业应急救援工作提供相关信息。

  (23)区科技局:负责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技术研发。

  (24)区司法局:负责协调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安全生产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工作。

  (25)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负责指导、协调监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以及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检查、督促监管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

  (26)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源城区市政路桥、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路灯亮化、市容广告、燃气安全、生活垃圾处理、城市供排水等城市建设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7)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区安委会(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并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为区安委会(区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提供保障。

  在区安委会(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能,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保障等方面的职责,制定、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与区安委会(区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各成员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抄送区安委会(区指挥部)办公室。

  2.5专家组

  区安委会(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家组,吸纳各相关行业具有丰富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和应急处置能力的专家组成专家库,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必要时,由区安委会(区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市安委办公室选派相关的安全生产专家进行应急处置工作。

  2.6现场应急指挥部

  现场应急指挥部是根据现场应急救援需要而设立的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应急工作组,一般应包括综合协调、警戒保卫、抢险救灾、医疗救护、环境监测、疏散安置、维稳、应急保障等功能组别,按区安委会(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应急职责组成相应应急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组长由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担任。

  3.预防预警机制

  3.1监控与通报

  3.1.1监控预防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安委会(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及时排查整改可能引发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隐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情况进行督查,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整改,有效防范事故。

  3.1.2预警通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安委会(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要建立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风险信息通报机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报送区安委会(区指挥部)办公室和区政府。对可能引发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承担相应管理责任的有关单位要及时通报区安委会(区指挥部)办公室和区政府。

  3.2预警行动

  3.2.1预警信息发布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进行预警。

  (1)Ⅰ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2)Ⅱ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或省安委会负责发布。

  (3)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或市指挥部(市安委会)负责发布。

  (4)Ⅳ级预警: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蓝色预警,由区人民政府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发布。

  3.2.2预警信息处置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安委会(区指挥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直有关单位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要迅速上报区人民政府,并报告区安委会(区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单位。区安委会(区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单位要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4.应急处置

  4.1事故信息报告

  4.1.1事故信息报告时限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在30分钟内报告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应急管理局和行业主管部门。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复核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同时向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逐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紧急情况可越级上报。

  对于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获知事故发生信息1小时内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相关部门。

  4.1.2事故信息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性质、简要经过、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目前事件处置进展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并根据事故发展及救援情况及时续报。

  来不及形成书面报告的,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再报书面报告;来不及报详细报告的,可先作简要报告,然后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理情况,及时续报,在应急响应期间,每隔2小时汇报1次事故情况。

  4.2分级响应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及其引发次生灾害类别,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I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IV级响应。

  (1)I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省安委会根据国务院安委办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决策部署和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

  (2)Ⅱ级响应: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省安委会或省有关单位立即组织省安委会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故影响极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省安委办或省有关单位报请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市指挥部按照省安委会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

  (3)Ⅲ级响应: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市指挥部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故发展态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指挥部总指挥(市长)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可邀请省安委会或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市指挥部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IV级响应: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研判,对事故影响及其发展态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区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IV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市指挥部或有关成员单位会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区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在高一级应急响应前,应首先启动低一级响应。

  4.3基本应急响应

  4.3.1区指挥部应急响应事项

  组织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指导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出具体的应急处置;协调有关部门和专家,制定科学施救方案,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要及时上报区人民政府,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按照区人民政府指示,及时与媒体沟通做好新闻报道工作,协调落实其它有关事项;区安委会(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应急预案中职责进行应急响应。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相关区级部门安全生产预案应同时启动。

  4.3.2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响应事项

  掌握并向区指挥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成立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前期应急处置,实施安全警戒,防止事故扩大;调配行政区划内应急资源;按照区安委会(区指挥部)指示,协调落实其它有关事项。

  4.4应急联动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按事故类别分别由公安、消防、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组成,组织专业抢险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调遣后续增援队伍。

  (2)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组:由卫健等部门组成,负责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工作。

  (3)交通管制组:由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组成,负责事发地道路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4)治安警戒组: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为事故调查处理提供取证依据和资料。

  (5)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民政、公安、住建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疏散,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6)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7)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财政等有关部门组成,根据需要负责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用于应急工作。

  (8)应急通信组:由工商信部门和通信运营企业组成,负责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畅通。

  (9)综合信息组:由现场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工作。

  (10)生活保障组:由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11)新闻报道组:在区委宣传部的指导和协调下,制定新闻报道方案,设立新闻发言人,适时向有关媒体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

  (12)特种应急组:由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处置社会安全、环境事故和群体性突发事件等。

  4.5现场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由区安委会(区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由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参与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受与分配援助物资等。必要时,区安委会(区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4.6社会力量动员

  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救援工作需要或按照区指挥部要求调动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超出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置能力时,向区级人民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区安委会(区指挥部)协调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进行支援。

  4.7紧急处置

  区安委会(区指挥部)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检测、鉴定,分析检测数据,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提供依据。

  根据事态变化情况,当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区安委会(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跨镇街道行政区、跨领域的影响较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区安委会(区指挥部)提出并协调实施,影响重大的报区人民政府决定。

  4.8应急防护

  4.8.1应急救援人员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撤离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4.8.2群众应急防护

  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宣传安全防护知识,及时制订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方案,必要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4.9应急结束

  当应急处置工作基本结束,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区安委会(区指挥部)确认和批准,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区安委会(区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善后处置事项包括人员安置、抚恤补偿、保险理赔、征用补偿、救援物资供应、环境污染消除、灾后重建、危险源监控和治理等措施,防止事故造成次生、衍生危害,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5.2信息发布

  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发布主要内容包括:生产安全事故的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等。

  区级主要新闻媒体根据区安委会(区指挥部)的通报及时报道事故情况,对报道内容中涉及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重要数据,发送前应送有关部门审核;涉及事故原因和责任问题的深入报道,应听取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5.3调查与评估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执行。区安委会(区指挥部)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情况进行总结,根据事故现场检测、鉴定的数据,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应急响应情况,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报送区人民政府及区直有关部门。

  6. 保障措施

  6.1应急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医疗急救等队伍是基本的抢险救援队伍,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和准备情况。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直有关部门应加强现有的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救援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中的作用。

  6.2应急资金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区应急管理局提出,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分级负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和投保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6.3医疗卫生保障

  市、区级急救医疗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现场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与救援工作。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做好有关卫生防疫工作。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提高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救助能力。

  6.4应急物资保障

  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救灾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加强对应急储备物资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与兄弟县建立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便于迅速调入救灾物资。必要时,可依法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6.5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交通保障的组织、实施。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组织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负责交通工具的保障,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紧急输送。道路、市政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

  6.6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各部门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行政区域或本领域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区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保障事故救援的通信畅通。

  6.7救援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应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具体救援方案,做好救援抢险所需器材、设备的准备工作;建立健全救援装备、设备与器材信息数据库,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并把应急装备配备情况造册登记,并抄送区安委会(区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建立应急装备信息库,应急时可依法调用。

  6.8社会动员和保险制度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区直有关部门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处置和补偿机制,对存在较高安全生产风险的企业实行强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地区安全生产情况和企业需求,做好生产事故责任保险公司产品的开发工作,为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提供保险保障,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定损、赔偿等服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障和互助保险,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分担机制。

  6.9技术储备与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7.其它事项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7.1.1宣传

  区直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和宣传活动,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7.1.2培训

  区直有关部门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做好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工作,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的技能培训,增强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7.1.3演练

  区应急管理局积极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练。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7.2监督管理

  区应急管理局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7.3.1奖励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在预防事故或抢险救灾中表现突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收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有其它特殊贡献的。

  7.3.2责任追究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按照规定报告(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物资的;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有其它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组织修订,区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在下列情况下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上报区人民政府。应急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实施过程中发生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等。

  8.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源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源城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源府办函〔2018〕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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