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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源城区2021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1-11 15: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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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府办〔2021〕2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源城区2021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源城分局反映。



  源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日



源城区2021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切实做好全区2021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减少或避免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河源市地质灾害防治“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河源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修订)》《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2021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2020年全区地质灾害概况及防治情况

  (一)地质灾害概况。

  隐患点现状概况。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全区在册地质灾害隐患点3处,受威胁人口295人,潜在经济损失2381万元(详见附件)。全区威胁100人以上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2处,受威胁人口222人,潜在经济损失1585万元。

  (二)2020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情况。

  1.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及培训。开展地质灾害培训、演练活动,业务水平和预警能力得到不断提升。

  2.地质灾害汛期值班和巡查。各镇(街道)自然资源所均已制定执行汛期值班制度,登记地质灾害灾情信息。

  3.地质灾害调查、核查。认真组织开展全区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核查工作,建立健全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数据库。

  4.地质灾害工程治理。2020年5月,完成了源南镇白田村新杨村小组滑坡隐患点应急治理工作;2020年12月初,开展源西街道黄子洞村下围村小组崩塌地质灾害隐患点工程治理施工工作,预计2021年8月底前完工。

  二、2021年地质灾害趋势分析

  预计,2021年属于偏差年景,气象灾害主要表现可能为旱涝急转,阶段性、局地性气象灾害突出:前期气象干旱发展且持续时间长,开汛晚,开汛后将会出现多次降水集中期,可能引起山洪等次生地质灾害;后期台风影响较大。

  (一)降水和台风预测。

  预计,2021年全区平均降雨量总体与常年持平,降水前少后多,大致为1600~1900毫米。具体预测如下:

  降水预测:2021年春季(3-5月)降水偏少1~2成。夏季(6-8月)降水偏多1~3成。秋季(9-11月)降水偏多1~2成。

  暴雨灾害预测:汛期内我区暴雨日数正常略偏多,可能出现大暴雨以上的极端强降水。需防范暴雨集中期及台风带来的强降水引起的山洪等次生地质灾害。

  台风预测:对我区有较大影响的台风个数基本正常,大致为2~3个。

  (二)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根据2021年降雨、台风趋势预测,结合近年来全区地质灾害发生情况及全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布特征,预计2021年全区地质灾害类型仍然以崩塌和滑坡为主,地质灾害的数量、规模及危害总体上与常年持平。具体预测如下:

  地质灾害易发、频发期和崩塌、滑坡易发、频发期与集中降水期基本一致,一般出现在3-9月份,可能形成群发性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是崩塌、滑坡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1-2月份及10-12月份枯水期,应注意防范地面塌陷地质灾害。

  三、2021年度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

  降雨量主要集中在汛期(4月-9月),尤其是4月-7月是强降雨集中期,是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易发期;受台风气候影响,可能有暴雨或大暴雨等强降雨天气,台风期间也是地质灾害的易发期;常年小地震频发,对地质环境破坏较大,可能发生崩塌、滑坡、地面沉降、地裂缝等次生地质灾害,地震期间也是地质灾害的易发期。因此,我区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包括汛期、台风期间及地震期间。

  四、重要地质灾害预防区、地段、隐患点

  根据地质灾害成灾规律,结合我区地质环境条件及人类工程活动强度,我区2021年度地质灾害重点防范区段包括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削坡建房现象严重的村镇居民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直各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辖区地质灾害隐患情况和本系统地质灾害隐患情况,加强重要地段、隐患点地质灾害隐患的防范。

  (一)重点预防区。

  我区源南镇白田村,源西街道庄田村、黄子洞村为崩塌、滑坡重点预防区。

  (二)重点预防地段。

  境内新建或在建的交通道路、铁路等开挖、回填地段,新丰江等水库河流库岸边坡地带居民点分布区为崩塌、滑坡、泥石流重点预防地段。

  (三)重点预防隐患点。

  主要为地质环境破坏严重的矿区及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村镇居民点等。

  五、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防治灾害责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直有关部门要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及早全面部署2021年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明确具体负责人,做到领导到位、任务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资金到位。各镇(街道)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要认真履行职责,周密部署,靠前指挥,快速反应,积极应对。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必须按照防灾责任制的要求,制定应急防灾预案,落实所在地区、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的责任,并明确专人负责。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武、宣传、发改、教育、财政、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广旅体、卫健、应急、公安、生态环境、供电等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做好辖区内或各自相关行业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治理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1.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主动承担防灾主体责任,负责统筹安排、落实辖区范围内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巡查、检查和监管工作,在重点防范期内应当加强对人口集中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工矿企业所在地、交通干线、水库、水电站和山塘等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巡查和检查力度,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2)负责推进辖区范围内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建立健全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和监测网络。

  (3)负责组织督促辖区范围内已经明确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工作。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区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牌,明确防灾责任人和监测责任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区群众发放的“防灾避险明白卡”要及时到位。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进行爆破、削坡,开展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行为。

  (4)负责完成辖区内因地质灾害导致的危房调查、统计和上报工作,对本辖区地质灾害情况进行通报,将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应急救援资金的落实。

  (5)辖区内一旦发生地质灾害险情、灾情,负责收集地质灾害发生的灾情、险情基本信息。启动应急预案的,应当按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及时将灾(险)情向有关部门报告,迅速组织群众及其他人员撤离到安全地带,并进行妥善安置。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编制辖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防灾应急预案。

  2.市自然资源局源城分局。

  (1)负责全区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组织协调开展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安全隐患的排查、巡查、检查、监测和监管,建立隐患点台账,督促落实防灾措施和责任人等群测群防工作。

  (2)承担地质灾害的有关日常工作;推进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体系的建立、落实健全应急值守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按有关规定报告地质灾害灾情、开展应急调查。

  (3)参与区有关部门组织的地质灾害抢险、救助工作,组织专家进行地质灾害调查,提出防治措施。

  (4)会同相关责任部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组织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修订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5)组织协调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项目治理申报、竣工验收,定期监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治理项目工程后期管理和维护工作。

  (6)组织建立地质灾害群专结合的监测体系和建设群测群防网络,负责及督促全区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培训、应急演练。

  (7)监督各工程单位在工程规划或动工之前开展建设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8)在编制、审核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其它项目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的要求,开展规划区域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从源头上避免和减轻因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9)督促各矿山企业对矿山建设和采掘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防治,督促落实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警示标识。督促矿山企业及时治理消除矿山工程活动人为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督促全区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

  3.区人武部。

  负责组织协调驻地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负责组织协调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4.区委宣传部。

  (1)负责协助、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协调、监督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和舆情导控。

  (2)协调区电视中心等媒体配合应急、自然资源部门在平台上对公益性的公告及宣传视频予以免费播放。

  5.区发展和改革局。

  (1)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2)负责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项目的立项审批。

  (3)负责协调保障灾区粮食供应,组织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管理工作;调控受灾地区市场价格,维护市场价格稳定。

  6.区教育局。

  (1)组织指导和督促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危及校区安全的地质灾害进行排查、巡查、检查、监测和监管。

  (2)组织指导或督促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建设活动中引发的地质灾害进行治理。

  (3)组织指导和督促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校区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群测群防工作,督促责任单位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识,落实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应急预案。

  (4)组织指导或督促新建学校项目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项目,要落实与主体工程建设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5)组织指导和督促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师生进行地质灾害知识的宣传培训工作,参与配合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工作。

  (6)负责报告学校范围内的地质灾害事件的报告,配合职能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7.区财政局。

  (1)负责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做好财政专项预算。

  (2)协助自然资源部门做好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申报工作和分配下达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工作。

  (3)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对地质灾害项目专项经费使用进行监管。

  8.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组织协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削坡房屋等地质灾害的排查、巡查、检查、监测和监管,建立隐患点台账,督促落实防灾措施和责任人等。

  (2)全面掌握灾害易发区群众居住分布情况,保障城乡居民点居住安全。对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有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要求项目业主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督促业主在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识,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的监测,一旦发生险情或灾情,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灾。

  (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9.区交通运输局。

  (1)督促区公路部门对辖区内的国省道、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巡查、检查、监测等地质灾害隐患群测群防工作。

  (2)督促区公路部门在管辖范围内地质灾害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识,落实公路地质灾害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必要时采取封闭危险路段的措施。

  (3)负责督促和检查项目业主在立项、设计、建设等环节充分考虑和利用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对评估认为可能引发或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地段,应要求项目业主落实公路职责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建设,并纳入工程验收工作中。

  (4)负责监管辖区各类公路沿线地质灾害事件的报告,督促协调落实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的治理。

  (5)负责协调辖区内铁路、海事、公路部门搞好所属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10.区农业农村局。

  (1)督促加强林地监管,负责全区风景林区、生态林区、经济林区、防护林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2)严格把关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尤其是宅基地的审批中削坡建房的初审工作,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时,应结合实际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从源头上减少人为地质灾害的引发。

  (3)督促组织对山塘水库、水电站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巡查、检查、监测。落实重要水利设施地质灾害隐患点防灾预案的编制,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的群测群防工作。

  (4)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水利工程地质灾害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识,督促责任人及时治理灾害隐患。

  (5)督促项目业主落实水利工程项目设计、建设中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相应治理方案,并将防治效果纳入工程验收和评价工作中。

  11.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督促全区旅游景区、景点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巡查、检查、监测和监管等工作,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域,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识。督促辖内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治理。

  12.区卫生健康局。

  (1)负责地质灾害发生区域的卫生技术调度,组织力量及时抢救伤病员,做好灾区防疫工作,防止灾区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

  (2)及时向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医疗救助和防疫情况。

  13.区应急管理局。

  (1)指导全区各类地质灾害防范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

  (2)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协助灾区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组织转移、安置和救济受灾群众。

  (3)核定和报告灾情,及时向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受灾群众救助和安置情况。

  (4)监督和管理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工作,做好地质灾害救济经费项目的申报工作。

  (5)负责督促有关单位对危险或危及他人安全的工程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巡查、检查和监测。

  (6)负责应急物资的调配及受灾人数的信息统计,协调安排应急避让场所工作,确保撤离安置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供应。

  14.市公安局源城公安分局。

  (1)负责组织、指挥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参与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做好进出灾区道路和灾区内交通疏导及管制工作。

  (2)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区域受灾群众的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

  15.市生态环境局源城分局。

  (1)在拟订并组织实施源城区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时,把地质灾害影响作为重要内容。

  (2)参与、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因地质灾害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事件。

  16.源城供电局。

  (1)负责产权范围内配电线路两侧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巡查、检查和监测等工作。

  (2)负责地质灾害区域的产权归属配电设备紧急断电、抢修和电力供应恢复工作。

  (二)加强动态巡查,夯实防灾基础。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直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认真部署开展本系统内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重点加强校区、医院、居民点、重要工程设施等人员聚集区、房屋建设切削点、水利设施、公路、铁路沿线和旅游区(点)以及矿山地质灾害隐患的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复查动态巡查工作。汛期前对地质灾害危险区和重要地质灾害隐患开展全面排查。汛期中开展巡查和突发隐患调查,并根据全区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预警预报工作。汛期后开展复查与总结。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均要制定完善应急预案表,落实防范措施,明确责任人,发放明白卡,竖立警示牌,确保隐患点周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管理工作,完善隐患点的有关信息,确保所有隐患点均纳入系统中,通过调查和排查出来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及时纳入广东省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数据库管理系统。及时在管理系统中核销通过工程治理、搬迁避让等防治措施后已经消除威胁的原有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因其它原因已经消除威胁的地质灾害隐患点。

  (三)加强监测预警,开展值班值守。

  自然资源部门要做好辖区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特别是强降雨过程的地质灾害实时预报,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电话、传真、手机短信、微信宣传车和电子显示屏等各种媒体发布手段,及时将预警信息发送到应急值守人员、防灾责任人、群测群防监测员和受威胁人员,做到早预警、早准备、早撤离,最大限度地避免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参与应急调查工作,发生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或社会热点关注的事件,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迅速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调查,编制应急调查报告。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值班制度,主汛期、持续强降雨和台风引发暴雨等极端天气期间,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人员名单、联系方式及值班电话,明确值班人员工作职责。发生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地质灾害或者出现重大以上险情,必须在接到信息的30分钟内速报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报后30分钟内报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且要持续关注跟进抢险救灾进展和灾情险情变化,及时续报相关情况,保证数据准确、及时,做到不瞒报、不漏报、不错报。

  要充分发挥提高群测群防和应急值守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对主汛期间8小时工作时间以外负责开展地质灾害汛期监测巡查等工作的群测群防人员和汛期值班人员,原则上要给予补休,确因工作需要无法补休的按规定给予补贴。

  (四)加强工程监管,严控削坡建设。

  要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防治“三同时”制度,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开展任何工程建设活动,从源头上严控人为新增地质灾害隐患。按照“降低存量风险,坚决遏制增量”的思路,深入排查削坡建房风险点,加强综合整治管理。削坡建房排查整治相关资金待住建部门排查完成后再制定相关整治资金方案,资金通过统筹中央、省、市、区资金等多渠道解决。

  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依据上级部门文件出台农村削坡建房技术指引。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中,结合村庄安全和防灾减灾要求,划定灾害影响范围和安全防护范围,提出预防和应对地质灾害的措施;编制包含削坡建房风险等级认定标准的削坡建房地质灾害风险防御指引,指导群众科学选址,对形成的削坡建房采取有效护坡措施;进一步加强削坡建房的用地管理和对违法用地的查处,从源头上遏制新增削坡建房风险点。农业农村部门在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工作中,要积极配合农村削坡建房避险搬迁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集中力量对辖区内削坡地段重点开展排查,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尤其是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农贸市场、重要工程设施等人员聚集区等。针对工程建设削坡产生的地质灾害安全隐患,要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削坡行为,由项目工程建设单位聘请有资质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机构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通过验收和投入使用。

  (五)加强资金投入,持续推进隐患治理。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资金投入力度,为地质灾害调查、评估、监测、搬迁、治理、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信息平台体系建设等提供必需的工作经费,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工作有序开展。同时多方筹集资金,加快本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点搬迁与治理工作,因自然作用形成的地质灾害的治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要积极做好申报立项,争取上级财政防治资金;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依法由业主单位和行业管理单位责任单位承担治理和监管责任。

  (六)加强宣传培训,普及防灾知识。

  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以“4·22”世界地球日、“5·12”防灾减灾日等,采取举办培训班、媒体播报、发放宣传材料、现场讲解防灾避灾知识等多种方式,加强法规政策和防灾减灾科普知识的宣传普及,不断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防灾避险的意识和能力。要加强业务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基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人员有效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技能。要加强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尤其对威胁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组织开展受威胁对象参与的应急避险演练。

  六、地质灾害监测预防及应急处置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根据《河源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和《河源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要求,人武、宣传、发改、教育、财政、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广旅体、卫健、应急、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供电等有关部门应按照“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属地负责”原则,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综合治理与应急管理工作。政府要配备人员和必要的交通、通信、抢险救灾等地质灾害应急装备,落实人员经费,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抓紧修订、完善辖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及应急响应工作方案,完成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修订工作。对于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要制定单点地质灾害防灾避险预案,并向社会公布。抓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旦发生重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应及时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出现紧急险情,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让,并保障临时避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条件。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排危除险,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力争全区实现“零伤亡”目标。


  附件:2021年源城区地质灾害隐患点情况一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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