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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源城区水主题产业园怡宝项目片区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7-19 16:3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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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府办〔2022〕1号

  

源南镇人民政府,区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源城区水主题产业园怡宝项目片区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工业园管委会反映。



  源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10日


源城区水主题产业园怡宝项目片区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


  源城区水主题产业园是我区贯彻市委、市政府打造“百亿级食品饮料及水产业集群”战略部署,提升园区人气活力,促进产城融合发展而实施的重要产业平台,其中华润怡宝(河源)饮用水生产基地项目(以下简称“怡宝项目”)是区水主题产业园的主要支撑项目。为尽快推动该项目落户河源,区政府决定征用位于源南镇双下村北至桂山路、南至高新区深河A区已征土地界线、东至中兴大道、西至自然山体共约764亩土地,用于华润怡宝(河源)饮用水生产基地项目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为确保项目土地房屋征收工作有序组织实施,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实施范围

  源城区水主题产业园怡宝项目片区用地面积共约961亩,片区用地中含高新区已征土地约197亩,本次需征收面积约764亩(其中怡宝项目用地约658亩,配套的桂山路扩建及填土用地面积约106亩),四至界址为:北至桂山路、南至高新区深河A区已征土地界线、东至中兴大道、西至自然山体(具体位置详见红线图)。

  项目用地配套的双下村集体生产生活留用地的征收工作同步统筹实施,实施范围结合规划选址方案另行安排。

  二、时间要求

  征收工作组进场后3个月完成怡宝项目一期及配套道路市政设施范围用地的土地房屋征收工作,进场后6个月全面完成约764亩的土地房屋征收工作。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源城区水主题产业园怡宝项目片区的土地房屋征收工作顺利推进,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源城区水主题产业园怡宝项目片区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现场指挥部,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总    指   挥:疏  纲(区委常委、副区长)

  执行总指挥:罗小锋(源南镇党委书记)

  副 总 指 挥:欧阳振雄(区工业园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田冬平(源南镇镇长)

                       刘杰锋(区司法局局长)

                       吴  波(区财政局局长)

                       刘明辉(市自然资源局源城分局局长)

                       肖志诚(区房屋征收办主任)

  成         员:付海乐(区工业园管委会副主任)

                      殷文科(源南镇党委副书记)

                      李昱鹏(源南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罗伟强(源南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申小冲(源南镇副镇长)

                      张辉雄(源南镇副镇长)

                      郑咏璇(源南镇副镇长)

  职      责:负责审定土地房屋征收等重大方案,负责安排土地房屋征收工作计划,研究处置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遇到的征收政策不明确或特殊个案问题,检查督促政策执行情况及工作进度,统筹协调项目实施工作。

  现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相关工作组:

  (一)办公室

  主           任:罗小锋

  常务副主任:田冬平

  副   主   任:欧阳振雄、吴波、刘明辉、肖志诚、付海乐、郑咏璇

  职          责:负责项目土地房屋征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办公室下设8个工作小组。

  1.房屋征收工作组

  组  长:罗伟强

  副组长:李嘉尉(区房屋征收办副主任)

  成  员:罗锦雄、王金龙、黄平、黄彬、巫文俊、舒文晖、叶润亮、马振华、曾丽梅、邝裕达、刘伯友。

  职  责:负责有关政策的宣传,房屋、附属设施、公共设施等的查丈登记,签订房屋征收协议等工作。

  2.土地(地上附着物)征收业务组

  组  长:张辉雄

  副组长:何小敏(市自然资源局源城分局城市更新与征收管理股股长)、欧山平(源南自然资源所所长)、曾强(源南镇农业农村办农业组长)

  成  员:陈奕平、黄天赐、汤新伟、何志学、俞志军、钟云华、缪俊锋、刘贵兴、测绘公司人员。

  职  责:负责有关政策的宣传,土地的现场丈量登记、清点果木核查、地类确认、果园界址标记、签订土地征收协议等工作。

  3.建(构)筑物类别界定组

  组  长:张辉雄

  副组长:刘平原(市自然资源局源城分局四级主任科员)

  成  员:王燕欢、梁立、郭志华、陈兴化、刘嘉敏、陈奕平、刘伯友,涉征地村小组组长。

  职  责:负责对征收范围内的建筑物类别及合法性进行界定;负责权利人及面积核对。

  4.思想工作组

  组  长:李昱鹏

  副组长:刘小凤(源南镇人大副主席)、刘建强(双下村党总支书记、主任)

  成  员:刘志刚、陈勇、黄惠全、何浩亮、李小平、吴海珍、刘戊旺。

  职  责:负责及时发现项目征收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并做好预防措施和有关政策宣传。

  5.迁坟业务组

  组  长:申小冲

  成  员:刘建强、诸卓强、何月明、刘鹏宇、陈嘉明、刘国和、廖衍新。

  职  责:负责有关政策的宣传,红线范围内的坟墓、阴城、金埕等迁移安置工作。

  6.纪律监督组

  组  长:李昱鹏

  成  员:江树祥、李文红、刘昳男。

  职  责:负责征收工作人员的考勤工作,对党员干部暗中操纵、参与“三违四抢”行为、阻挠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等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参与研究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

  7.土地房屋地籍调查组

  组    长:张辉雄

  副组长:欧山平

  成   员:刘建强、俞志军、黄海坤、刘贵兴。

  职   责:负责对项目内土地房屋权属,来源及当地村民家庭人口住房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张榜公布等工作。

  8.财务和后勤保障组

  组    长:罗伟强

  副组长:郑咏璇、叶小升(区工业园工会主席)

  成    员:廖敏、叶坚、李德政、江晓涛、何瑾、张智鑫。

  职   责:负责审核监督土地房屋征收资金支付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确保资金安全和及时足额发放到位;负责各小组的车辆调配、茶水供给、工具购置、出勤统计、工作误餐以及工作需要时组织人员现场拍照、录像等工作。

  (二)维稳、司法调解工作组

  组    长:殷文科

  副组长:江国民(源南镇综合治理办公室主任)、谢伟新(区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股负责人)。

  成    员:区司法局、源南镇综治办、源南镇司法所等部门工作人员,涉地村委会两委干部、村小组组长。

  职    责:负责政策宣传,各类争议纠纷的调查、核实、处理工作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及时做好预防措施等。

  (三)土地监管工作组

  组    长:张辉雄

  副组长:叶晓明(源南镇土管中队中队长)、叶明昊(源南镇综合执法队负责人)

  成    员:源南镇土管中队队员。

  职    责:负责做好项目范围内的土地监控,及时打击“三违四抢”行为。

  四、土地房屋征收和安置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按《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河府〔2021〕15号)执行;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按《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市区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河府〔2017〕61号),参照河源市源南片区钓鱼台、滨江大道以西等近期周边项目补偿标准执行。

  (二)房屋征收补偿及安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0号)及《河源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河府〔2017〕44号)确定补偿标准。

  (三)留用地安置按《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要求,原则上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安排留用地,由村集体自行征收;或经被征地村集体表决同意,按实际征地面积的5%安排留用地(商住用地),由业主单位代征,净地交付村集体。本项目的留用地和原源河源项目留用地一并统筹安排解决。

  五、建筑物性质和界定

  项目实施范围内的建筑物性质分为家庭住房、祖屋、农业生产设施及其它建筑,由建(构)筑物类别界定组负责界定。

  六、工作分工

  (一)源南镇人民政府:作为项目征收实施主体,统筹负责土地房屋征收工作。

  (二)区工业园管委会:作为项目业主单位,具体统筹协调各项工作,负责资金筹措、安置房及其配套市政设施的实施建设,并做好后勤保障,协助用地报批及落实村集体留用地等工作。

  (三)区财政局:负责监督资金的使用及协助区工业园管委会筹措项目资金。

  (四)市自然资源局源城分局:负责代拟土地征收预公告和制定土地征收补偿方案;负责安置用地及村集体留用的生产生活用地选址、规划、放线等工作。

  (五)区房屋征收办: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费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协同实施单位实施征收范围内房屋、人员等基本信息的采集、摸底调查和登记工作。

  七、工作经费

  (一)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经费,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总额的5%的标准计算(含土地房屋征收组工作人员的交通费、误餐费、外勤补助80元/人/天、法律服务等费用),由业主单位结合实际工作进度核拨给项目指挥部,由指挥部统筹使用,列入项目成本。

  (二)清表清障费:按实际工作量计算(地表清理经费按照土地征收面积5元/平方米计算,房屋拆除费按照15元/平方米计算),由业主单位核拨给实施单位,列入项目成本。

  (三)土地监管、征地服务、房屋评估、测绘、调查摸底现状固化等费用,由业主单位核拨给实施单位,列入项目成本。

  (四)若提前完成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给予源南镇人民政府奖励。提前1个月,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总额的1%给予奖励;提前2个月,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总额的2%给予奖励。

  八、资金管理

  (一)征地补偿款由区财政局或业主单位拨付到市自然资源局征地预存款账号,再由该项目征拆工作办公室请拨到专用账户。

  (二)该项目所涉及到的批次报批费用由区财政统筹支付。

  (三)区房屋征收办负责该项目征拆资金的抽查、监督、归档。

  九、工作纪律

  凡参加土地房屋征收的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不得擅自改变补偿安置标准,乱开口子;更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办理的,予以严肃处理。


  附件:1.源城区水主题产业园怡宝项目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源城区水主题产业园怡宝项目片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3.源城区水主题产业园怡宝项目征收范围红线图.pdf




  附件1

源城区水主题产业园怡宝项目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源城区工业园的建设步伐,区人民政府决定实施源城区水主题产业园怡宝项目房屋征收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0号)和《河源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河府〔2017〕44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基本情况

  (一)房屋征收范围:源城区水主题产业园怡宝项目片区共约961亩,四至范围:北至桂山路、南至高新区深河A区已征土地界线、东至中兴大道、西至自然山体。片区用地中怡宝项目用地855亩,其中市高新区已征约197亩,未征约658亩;配套的桂山路扩建及填土用地面积约106亩(具体位置详见红线图),综上实际需征收面积约764亩。

  (二)房屋征收部门: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源南镇人民政府。

  (四)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

  (五)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自源城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

  (六)搬迁腾空房屋期限:签订协议之日起20天内。

  (七)评估时点及办法:源城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本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行分户评估。

  (八)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

  1.广东方圆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

  2.河源市德颐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3.河源市久和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4.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

  5.广东信德资产评估与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

  6.河源市正大资产土地房地产估价顾问有限公司。

  (九)征收范围内房屋的基本情况:经调查摸底,需征收房屋约70栋,占地面积约760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8300平方米(未含附属设施、未含改造桂山路及填土用地范围)。

  二、建筑物界定

  (一)工作依据

  建(构)筑物类别的界定工作由建(构)筑物类别界定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源市区农村建房管理的意见》《河源市区村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法律法规和参照《河源市区农村房屋征收建筑物类别界定工作指导意见》(河国土资发〔2014〕342号)要求,结合市区村庄农村户及建筑物现状调查核实成果开展。工作中存在特殊情形难以认定类别的,提交项目征收工作现场指挥部讨论认定,认定结果以指挥部会议纪要为准。

  (二)基础资料

  1.2012年以来历年卫星影像图。

  2.2012年“两项调查”资料,包括房屋矢量数据、源城区家庭户房屋调查汇总表。

  3.项目进场建筑物摸底工作资料,包括卫星影像、无人机航拍照片、分栋房屋照片。

  (三)建筑物类别

  建筑物类别分为家庭住房、祖屋、农业生产设施、其他建筑。建筑物建成时间分为2012年前、2012年后项目进场前、项目进场后三个时段。对于2012年前建成的房屋,按照上述类别进行认定。其他时段建成的建筑物只对建成时段作出说明,不认定类别。

  1.家庭住房

  家庭住房具体应满足以下条件的建筑物:

  (1)项目进场时年满18周岁的本村村民、非在编公职人员,未享受过拆迁安置且家庭户近3年于项目范围外未申请批准宅基地。由所在村小组、村委会确认填写《房屋权属及权属人情况调查表》,主要负责人签名盖章后,交项目工作组统一公示。

  (2)房屋为框架、混合、红砖瓦结构,属“两项调查”有登记或同期已存在的房屋,现状需满足基本居住条件。

  (3)家庭住房权利人应与“两项调查”登记的房屋权利人同一家庭户;家庭户内每个符合分户条件的权利人家庭住房面积不超过320平方米。

  2.祖屋

  祖屋为祖辈兴建,现由其后代所有保存较完好的房屋,一般为泥砖瓦结构。

  3.农业生产设施

  项目调查摸底时不完全封闭,用于养殖或辅助养殖的建筑物,界定为农业生产设施。

  4.其他建筑

  项目调查摸底时完全封闭的建筑物,界定为其他建筑。

  对于“两项调查”登记用途为养殖,在2012年后改建,项目调查摸底时完全封闭的建筑物,作其他用途的,界定为其他建筑。

  对建筑物超出每户320平方米家庭住房以外的面积部分,界定为其他建筑。

  (四)工作程序

  1.建筑物情况认定

  在收到业务组移交的丈量表后,对建筑物结构、建成时间、面积、权利人及其家庭户信息进行认定。

  (1)建筑物结构

  建筑物结构现状以丈量表登记为准,依据“两项调查”建筑物现状调查登记表、历年卫星影像图、项目进场时摸底工作资料,掌握其变化情况。涉及建筑物结构改变的,在界定意见中进行记录。

  (2)建筑物建成时间

  通过比对历年卫星影像图判断建筑物建成时间。建成时间分为以下三个时段:

  2012年前(包含2012年):依据2012年“两项调查”房屋矢量数据、2012年卫星影像图,同时参考2013年1月谷歌卫星影像,对于影像图上存在的建筑物,认定为2012年前建设。

  2012后至项目进场前:比对2012年卫星影像,同时参考2013年1月谷歌卫星影像、2019年卫星影像、无人机航拍照片,对于2012年卫星影像图不存在、无人机航拍照片中存在的建筑物,认定为2012年后至项目进场前建设。

  项目进场后:依据为2019年卫星影像、项目进场时无人机航拍照片,对于航拍照片中不存在的建筑物,认定为进场后新建。

  (3)建筑物面积。建筑物现状面积通过电脑量测2019年正射影像,同时参考项目进场时摸底数据核对;核对数据与丈量数据出入较大的,告知业务组由其进行核对。

  (4)权利人。“两项调查”有登记权利人的建筑物,以建筑物现状调查登记表登记权利人进行认定。“两项调查”未登记权利人,建筑物类别为家庭住房的,权利人需由村小组及村委会进行认定并填写《河源市区农村2012年两项调查漏登记调查核实登记表》,由主要负责人签名盖章,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交项目工作组在征收项目所在村委会、征收项目现场统一公示。

  (5)权利人信息

  权利人信息以“两项调查”家庭户房屋调查汇总表为依据。对于“两项调查”家庭户房屋调查汇总表未登记权利人相关信息的,以村委会认定为准。

  2.出具界定表

  《源城区水主题产业园怡宝项目片区房屋征收建筑物界定表》,界定表分丈量数据、界定意见及签名栏三部分。其中丈量数据栏中填写丈量组移交的建筑物信息。界定意见内容包括建筑物结构、权利人、建筑物建成时间及建筑物类别的认定信息,并附建筑物照片。

  3.移交及归档

  界定表一式两份,移交业务组正式表一份,界定组存档复印件一份。在移交业务组时,要求业务组接收人员签名确认,同时做好台账存档。

  三、征收补偿

  (一)补偿原则与范围

  1.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2.征收范围内建筑物性质及合法性由房屋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界定组进行界定。

  3.对认定为合法家庭住房及祖屋的,按照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对认定为农业生产设施及其他建筑的,按照方案价格给予建筑成本价补偿及地价补偿,也可委托第三方有资质评估单位予以单户评估;对认定为违法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二)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的合法家庭住房及祖屋采取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应承诺主动放弃在原籍申请宅基地的权利;农业生产设施及其他建筑一律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由被征收人选定或随机抽取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评估确定。

  (三)停产停业损失、期限及条件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河源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河府〔2017〕44号)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申请复核、鉴定。

  1.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

  (1)被征收人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凭证的效益,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

  (2)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凭证等证明(含完税凭证不能反映停产停业损失)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效益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额或者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计算,对于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含本数)以内的小型商铺(不含农家乐,工厂,洗车场等),按照建筑内营业面积(厨房、卫生间、仓库除外)以不超过每月每平方米200元给与补偿,具体标准根据项目的区位在补偿方案中确定。

  2.停产停业期限及条件

  停产停业期限的确定,一次性按6个月计算补偿。

  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经界定组认定为合法的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②具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其他有关许可证件;③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实际正在经营,因征收房屋造成了停产停业损失。

  (四)临时过渡方式及其他补偿

  1.临时过渡方式一律采取发放临时安置补偿费,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期住房问题。

  2.征收项目范围内的原有公共硬底化道路政府投入部分不予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人按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每平方米20元的搬迁费。

  4.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3个月每人每月200元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5.对因征收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6.经批准开办的养殖场及其它生产性用房按市场建筑成本实行货币补偿,造成停业停产损失的,鸡舍按每平方米100元进行补偿。

  7.对个别经营免税产业,不能提供纳税证明的,可实行评估,然后根据评估的结果予以补偿。

  8.房屋外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空地按自然资源部门规定的征地标准进行补偿;房屋内的天井,房屋外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空地按标准予以补偿;老宅基础按建筑成本只作货币补偿。

  9.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书和2012年“两项调查”成果(用途)的记载为准。未记载用途的,由房产登记机构依据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进行确认。被征收人有证据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和房屋登记簿记载的建筑面积有误的,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对房屋的实际合法建筑面积进行测量,并出具测量结果报告,房屋建筑面积以测量结果报告为准。

  10.征收涉有抵押权、被查封及扣押的房屋,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11.被征收人自费安装的固定电话、有线电视、信息网、空调、太阳能设备等,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移动安装费用或者市场价格给予补偿;被征收人自费开户的管道燃气、自来水,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开户费用给予补偿。

  12.收到补偿款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已作补偿的建(构)筑物及附属物归政府所有,被征收人不得毁坏和自行拆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同意的除外)。

  (五)补助和奖励

  1.在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0天内配合完成房屋丈量的,家庭住房的给予每平方米100元奖励,其他建筑的给予每平方米50元奖励;在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40天内配合完成房屋丈量的,家庭住房的给予每平方米50元奖励。

  2.在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天内签订协议的,给予每户奖励5万元;在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签订协议的,给予每户奖励3万元;在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90内签订协议的,给予每户奖励1万元。

  四、征收实施步骤

  按照以下程序开展房屋征收工作:

  (一)现场公示

  1.《源城区水主题产业园怡宝项目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国家、省、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3.征收实施单位名称、征收工作人员名单。

  (二)房屋征收部门应将《源城区水主题产业园怡宝项目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发放给被征收人。

  (三)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四)评估机构对被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评估。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五)公示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六)签约期限内,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签订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需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户口簿、身份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原件和复印件,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收回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证件材料。

  (七)签约期限届满,被征收人未能达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应当自觉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如不服该征收补偿决定,可以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申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选择货币补偿的,在签订补偿协议并领取补偿款后,在约定时间内搬迁完毕,经征收工作人员验收后,补偿工作结束。

  五、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房屋的水、电、固定电话、有线电视、信息网、管道燃气等迁移、转户、销户手续,由被征收人自行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并负责结清已使用的水、电、燃气等费用。

  (二)征收房屋涉及的中学生、小学生,需要异地就学的,可以在现居住地学校就读;需要过渡临时就学的,可以在临时居住地学校就读;需要回迁就学的,可以在回迁居住地学校就读。学生居住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办理已在校学生的转学工作,所在学校不得收取择校费或者以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拒绝学生入学和收取其他费用。

  (三)被征收房屋的注销登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在被征收房屋拆除后30日内,持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房屋所有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四)征收产权不明确的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征收,待产权明确后再补偿给产权所有人。

  (五)本方案未列明事项按《河源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河府〔2017〕44号)及区人民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六、办公地点

  源城区源南镇双下村村委会。




  附件2

源城区水主题产业园怡宝项目片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确保源城区水主题产业园怡宝项目征收工作有序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范围

  源城区水主题产业园怡宝项目片区需征收用地面积约764亩,四至为:北至桂山路、南至高新区深河A区已征土地界线、东至中兴大道、西至自然山体(具体位置详见红线图)

  二、补偿标准和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

  (一)征地补偿标准按《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河府〔2021〕15号)执行。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按《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市区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河府〔2017〕61号)执行。

  (二)本项目主要采取货币补偿安置、社会养老保险安置、留用地安置等途径安置被征地农民。

  其中留用地安置按《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要求,原则上按实际征地红线面积的10%安排留用地,经被征地村集体表决同意选择折算货币补偿而放弃留用地安置,则采取折算货币方式补偿。

  (三)涉及上述征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安置详见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三、土地补偿资金的支付

  土地补偿费在土地地类、面积、果木及其他地上物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和现场工作人员签名确认及张榜公布核实无误后,由自然资源部门将补偿资金拨付至相关镇人民政府,由镇人民政府拨付到相关村委会、再由各相关村委会以实名制存折的方式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

  四、对补偿安置争议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8条的规定,被征收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对本方案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在通告期限内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市自然资源局源城分局城市更新与征收管理股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对批准后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应当自《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区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对裁决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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