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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源城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7-19 17: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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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府办〔2022〕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和中央、省、市驻源城副科以上各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源城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卫生健康局反映。



  源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0日


源城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0〕5号)以及《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府办〔2020〕35号)精神,提升我区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促进婴幼儿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基本原则,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

  二、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原则,建立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充分调动社会积极性,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人多方参与,形成规范化、多层次、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到2022年,建成2个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有所提升。到2025年,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1.全面落实产假政策。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源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我市延长产假和护理假的相关规定,依法保障婴幼儿父母相关待遇,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减少工作时长等积极措施,为父母照护婴幼儿创造便利条件。(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总工会)

  2.为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提供支持。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依法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区妇联)

  3.加强家庭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及照护指导、安全防护知识教育,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

  4.加强婴幼儿的健康管理和服务。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开展新生儿访视和婴幼儿健康管理服务,提供婴幼儿的膳食营养和生长发育评估指导、预防接种、疾病预防等综合服务。(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

  5.加强优生优育服务工作。开展优生优育健康教育,实施孕产妇健康管理工作。开展地中海贫血综合防控试点、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儿童残疾筛查、多种代谢性疾病筛查等服务项目,改善婴幼儿健康水平。(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妇联)

  (二)加大对社区和农村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

  6.加强社区和农村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要统筹规划发展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在新建居住区按标准和规范同步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要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和母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鼓励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做好老旧居住小区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改造,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局、市自然资源局源城分局)

  7.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妇女儿童等设施的功能衔接,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进社区、进家庭、进托育机构。鼓励将社区居家婴幼儿照护服务内容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实行项目化运作。鼓励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公办民营、民办公助,鼓励个人和机构开设城市社区婴幼儿托育点,满足家庭就近托育服务需求。(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

  (三)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规范发展。

  8.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管理。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区委编办或区民政局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局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区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区委编办、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9.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要将需要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新建、扩建、改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大力扶持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城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民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源城分局)

  10.支持提供多样化婴幼儿照护服务。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机构和企业开发服务产品,提供多元化、精准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普惠性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依托社区开展婴幼儿健康管理和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等普惠性服务。(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1.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安全监管。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河源市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对履职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相关人员,严格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

  12.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贯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

  13.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标准规范体系,落实婴幼儿照护机构管理规范、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对婴幼儿照护机构实施动态管理。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服务过程加强监管,让广大家长放心。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提供托幼一体化服务。

  14.推进托幼一体化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在满足适龄幼儿入园需求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幼班,招收3岁以下的婴幼儿。鼓励和支持幼儿园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方式,设置婴幼儿照护或托育服务设施,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局)

  (五)支持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15.支持用人单位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女职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创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支持用人单位采取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

  (六)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保障。

  16.加强政策支持。鼓励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人才培养、综合奖补、多渠道融资等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和用人单位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以享受国家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服务业税费优惠规定。企业设立的员工子女托育点,可按税法规定扣除有关费用。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行居民用水、用气价格。幼儿园设立托幼班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按照学前教育同等政策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探索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衔接的育儿假、产休假。(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税务局)

  17.加强用地保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适当倾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量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源城分局)

  18.加强队伍建设。大力开展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将婴幼儿照护从业人员培训纳入全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计划。鼓励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符合条件的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9.加强信息支撑。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结合婴幼儿照护服务实际,研发应用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线上线下结合,发挥优化服务、加强管理、统计监测作用。(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加强社会支持。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和母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积极宣传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政策和服务典型,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企业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开发与婴幼儿照护相关产品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评估和风险监测,切实保障安全性。(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区政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原则,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要督促指导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切实落实好各项防控措施,坚决防止疫情发生。

  (二)强化部门协同。建立全区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委编办、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税务局、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市自然资源局源城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共同参与,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指导、监督和管理,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强化协作配合,共同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

  (三)强化督导落实。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各项规章制度、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完善联防防控机制,建立区、镇(街道)、村(社区)联动的综合监管机制,卫生健康部门加强指导,推动源城区托育机构与疾控机构、就近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沟通协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区卫生健康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镇(街道)的工作指导,及时督促检查并报告工作情况。

  (四)强化安全监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管责任,督促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管,定期向社会发布符合标准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息及监管检查情况。


  附件:源城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附件

源城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0〕5号)和《关于建立广东省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粤卫协调函〔2020〕1号)精神,促进我区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研究解决我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重大问题,统筹协调推进各项工作,经区政府同意,建立由区卫生健康局等部门组成的源城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落实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措施,统筹协调,积极推进全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重大问题和难点堵点问题。研究拟定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政策措施,拟定年度工作重点并列入相关单位工作计划,督促重要政策落实。加强成员单位协调和信息沟通,及时总结推广先进工作经验及成效。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

  (一)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区委编办、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税务局、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市自然资源局源城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组成。区卫生健康局为牵头部门。联席会议不纳入区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不刻制印章,印发文件由区卫生健康局代章。

  (二)职责分工

  1.区委编办。负责事业单位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审批登记、信息推送工作。

  2.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牵头负责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建立和管理工作,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价格的政策。

  3.区教育局。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指导区内相关院校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有关学科专业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新建幼儿园设置适当比例的托班,增加托育资源供给。

  4.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做好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注册登记、规范管理和信息推送工作;推动有条件的镇(街道)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5.区财政局。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落实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财政、税收等政策。

  6.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推动落实产假等政策,探索配套衔接的育儿假、产休假等支持措施;支持用人单位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为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提供支持。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对有重新就业需求的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积极拓展就业渠道,鼓励多种形式灵活就业。依法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

  7.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区内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房屋设施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镇(街道)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房屋设施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8.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农村服务体系,联合相关部门利用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和闲置场所,支持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服务。

  9.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将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备案、监督管理;负责卫生保健日常审查和监督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立卫生保健制度;配合开展对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管理;牵头建立家庭科学育儿指导团队,负责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指导各镇(街道)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认定工作。

  10.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信息推送工作,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依法对生产、流通环节婴幼儿用品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11.区总工会。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推动女职工生育保护,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12.团区委。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

  13.区妇联。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维护女性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大对产假、哺乳假的宣传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妇女儿童活动中心提供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14.区税务局。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15.市公安局源城分局。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安全防范标准;会同主管部门督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安全防范要求;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周边社会治安秩序管理。

  16.市自然资源局源城分局。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完善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

  17.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三、工作机制

  (一)会议召集制度。联席会议由区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卫生健康局分管负责同志为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可根据需要调整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区卫生健康局并抄送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卫生健康局分管同志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业务部门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二)全体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以上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全体会议召开前,需就主要研究事项及其他相关事项充分酝酿协商,通过召开联络员会议,讨论研究相关议题事项。

  (三)专题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副召集人或办公室主任根据工作需要或成员单位建议,可召集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专题研究特定事项,及时协调解决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联络员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主持,各有关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研究提出全体会议、专题会议议题,落实全体会议、专题会议议定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成员单位开展联合调研,形成调研报告,提出政策性意见建议,提交联席会议决策。

  (五)信息交流制度。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各成员单位及各地贯彻落实。重大事项经联席会议讨论后,由牵头单位报区人民政府审定。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收集各成员单位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材料,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工作情况。

  (六)政策协同制度。成员单位出台母婴照护、母婴室建设、家庭教育、家庭服务业等涉及“幼有所育”等方面的政策时,应及时通报并充分征求其他相关成员单位意见,促进各项政策衔接,形成协同效应。

  全体会议、专题会议、联络员会议等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其他单位、第三方组织或有关专家学者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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