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府办〔2023〕2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源城区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源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30日
源城区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促进各级各类平台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印发〈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监管工作年度考核指标〉的通知》(国办秘函〔2019〕1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2〕11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19〕90号)和《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河府办〔2022〕22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的政府网站,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构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开设的网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区府办公室是政府网站工作的主管单位,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区政府网站工作,区府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业务股室经办同志分别是区政府网站的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具体责任人;政府各部门办公室或指定股室是部门政府网站的责任股室,负责本部门政府网站的规划、内容保障(含编辑、审核、发布)及建设,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业务股室经办同志分别是本部门政府网站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具体责任人。
第四条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按照“谁开设、谁主办”的原则确定,履行政府网站的规划建设、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等职责。
第五条 政府网站按照主管主办和属地管理原则,接受同级宣传、网信等部门的有关业务统筹指导和宏观管理。建立健全与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会商机制,实现线上舆情引导与线下实际工作处置相同步、相协调,共同做好发布引导、舆情应对、网络安全等工作。
第六条 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有关机构具体承担政府网站日常运维工作的单位,要严格审查服务单位的业务能力、资质和管理制度,明确并细化外包服务的人员、内容、质量和工作信息保护等要求,确保人员到位、服务到位、安全到位;要与服务单位明晰有关权责,签订保密协议;要向区府办公室履行外包服务备案手续,进一步压实管理责任。政府网站的内容审核把关工作一律不得外包。
第三章 内容和原则
第七条 要建立完善政府网站信息发布机制,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第一公开平台作用,及时准确发布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大决策信息;对发布的信息和数据进行科学分类、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权威,便于公众使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国家、省、市、区印发的相关文件要求及时发布各类政府信息,推动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和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第八条 政府网站应建立信息更新维护责任制,明确分管领导、承办股室和具体责任人员,做好信息资源组织和更新维护工作,确保政府网站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实用。
第九条 政府网站要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坚持分级分类审核、先审后发,明确审核主体、审核流程,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做好登记建档。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十条 政府网站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也不得从事与政府单位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十一条 政府网站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在公开政务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和各责任部门必须牢固树立安全意识,高度重视政府网站的安全保护工作,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原则,明确责任,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保障政府网站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值班值守和舆情处理制度,加强对政府网站的日常监测,确保信息更新及时、内容准确权威,发现违法有害信息要第一时间处理,发现舆情时,应按照舆情处理流程及时回应,并通报本级网信部门。
第十四条 政府网站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相关工作规范,工作人员须经培训后方可上岗;聘用政府网站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政审制度。要加强离职人员安全保密管理,管理人员离职、调任、辞职应及时更改密码。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密审查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对账号密码的安全管理,防止账号被盗用或被恶意攻击等安全事件发生。
第十六条 加强对政府网站的常态化监管,区府办公室每季度至少对政府网站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及时通报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七条 区府办公室对政府网站运行情况进行常态化检查,每季度对政府网站运行情况进行抽查并公开通报抽查结果,每年度对全区政府网站进行考评。对推动政府网站工作成效好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对违反规定发布、转载不良或有害信息、破坏网络传播秩序、损害公众权益等突出问题,予以严肃追责问责。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十八条 政府网站考核评价方式主要包括:
(一)日常监测。对政府网站信息发布的时间、质量等情况进行常态化监测、督促落实整改;
(二)季度通报。每季度对政府网站的信息发布和政务公开情况进行通报,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三)年度考评。每年对区政府网站进行年度评分通报。政府网站管理列入全区政务公开工作年度绩效考核,未按规定落实管理和内容保障工作的,严格按年度考核细则规定予以扣分。
第十九条 对政府网站管理不善,或者因未依法依规审查导致发生网络信息安全事故的、造成重大网络舆情的,按照“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区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