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源城区2014年养猪场污染防治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源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3日  

 

 

源城区2014年养猪场污染防治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东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有效遏制我区养猪场污染加重的趋势,保护东江流域水源水质,全面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市区养猪场的通告(河府[2008]127)号》、《关于印发河源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通知》(河府[2008]148号)、《关于东江水环境综合整治绩效评价及奖惩的意见》(河委办发电〔2013〕110号)、《关于对市区新丰江两岸养猪场环境问题进行挂牌督办的通知》要求,区政府决定在去年养猪场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养猪场污染防治专项整治行动。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各镇街道必须在2014年11月前,彻底关闭市区新丰江两岸禁养区内所有养猪场,全面完成辖区范围内养猪场的综合整治,进一步规范养殖行为,并对所有养猪场审批、配套环保设施和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效遏制养猪场污染,保护东江流域水源水质,为广大群众营造一个舒适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二、整治范围及措施

(一)整治范围

本次清理整治行动的重点范围是东江、新丰江干流市区段两侧以及埔前河、大简河、东埔河两侧,并按河府[2008]127号文件划分市区养猪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具体如下:

1.禁养区范围

(1)城市规划区(中心区):市区东至东环路,以及东江东岸的河源职业技术学院、河源市技工学校和河源工业技术学校校园等教育基地周边500米内;南至粤赣高速公路城南出口延伸至东环路;西至粤赣高速公路以西500米;北至纬十七路(东源县界)—黄沙大道—纬十四路(福新工业园南)。

(2)东江、新丰江干流市区段两侧1000米范围内区域,黄子洞河、东埔河两侧1000米范围内区域,市区其它河流两侧500米范围内区域。

(3)我区集中饮用水源保护区一、二级保护区(含香车水库、七礤水库、老炉下水库上游水源地)、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域、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园区、旅游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2.限养区范围

(1)东江、新丰江干流市区段两侧1000-2000米范围内区域,黄子洞河、东埔河两侧1000-2000米范围内区域,市区其它河流两侧500-1000米范围内区域。

(2)我区集中饮用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

(3)各行政村除村民相对集中居住区外,村庄建设规划控制线范围内的区域。

3.适养区范围

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

(二)整治措施

全面清理禁养区养猪场(户),禁养区内的养猪场由政府责令关闭或搬迁。规范整顿限养区内养猪场。限养区内实行养猪场存栏总量控制,严控新建、扩建养猪场。现有养猪场必须完善环保手续,配套粪污处理设施,实现达标和减量排放。督查适养区养猪场审批和污染物处理情况。督促位于适养区内且符合总体规划要求的养猪场尽快完善相关手续,对未经审批或没有实现达标排放的养猪场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

三、工作机构

为加强对养猪场污染防治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区政府决定成立源城区养猪场污染综合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综合整治行动的组织实施协调和督导工作。区长何伟良同志任组长,分管副区长吴树民同志任副组长,杨辉强(埔前镇)、袁瑞林(源南镇)、黄德聪(东埔街道)、赖志忠(源西街道)、陈远添(高埔岗街道)同志为副组长,张少平(区府办)、廖文霞(区委宣传部)、刘其伟(区畜牧兽医渔业局)、吴葵光(源城环保分局)、黄江清(区财政局)、招新光(区经贸局)、梁东生(区土地规划管理大队)、李国宇(源城公安分局)、利振辉(源城工商分局)、黄志文(源城供电局)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府办),由张少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吴葵光(源城环保分局)、吴强(区畜牧兽医渔业局)、刘燕球(埔前镇)、邱伟强(源南镇)、江炳南(东埔街道)、胡志生(源西街道)、江荣贤(高埔岗街道)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日常的具体工作,做好宣传报道,收集整理上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四、时间安排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4年6月20日前)。各镇街道完成禁养区范围内养猪场的调查摸底工作,查清上述养猪场的规模、生猪头数等情况,做好登记造册工作,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并结合各镇街道的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行动方案。

(二)宣传发动阶段(2014年7月20日前)。做好辖区范围内养猪场的宣传发动工作,源城环保分局、区畜牧兽医渔业局对整治范围内需整治的养猪场依法发出搬迁通知,并协助做好养猪场清理整治的动员引导工作,促使养猪场自觉配合整治行动。

(三)自行搬迁阶段(2014年8月20日前)。整治行动公告后,由禁养区内的各养猪户自行搬迁。在限期内自行搬迁并拆除相关设施的,由各镇街道根据实际给予适当的搬迁费补偿。逾期未搬迁的,实行强制清拆。

(四)集中整治阶段(2014年8月20日-11月20日)。对逾期未搬迁和清拆的养猪场,分别由各镇街道牵头,区政府协调区畜牧、环保、工商、公安、土管队等部门联合组成工作组,对禁养区内的养猪场实施强制清理和搬迁。

(五)总结验收阶段(2014年12月)。加强最后“扫尾”工作,强化对关闭拆除的非法养猪场的日常巡查和监管,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防止反弹和复养。对死灰复燃现象,发现一家,查处一家,确保整治成果。

五、工作要求

(一)属地为主,联合整治。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养猪场污染防治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各镇街道作为责任主体,要成立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整治方案,明确责任措施,限期完成行政区域内养猪场的综合整治工作。整治方案应于6月10日前上报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区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对清理整治的协调、监督和指导工作。全区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工作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全力支持清理整治工作。

(二)保障经费,包干负责。区政府根据各镇街道的养猪场数量和整治任务的轻重程度,分别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由各镇街道包干负责。各镇街道也要加大资金的投入,确保辖区整治工作如期完成并长效管理。

(三)广泛宣传,注重方法。要加大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做深做细群众思想工作,争取配合支持,引导规范化、规模化养殖。在整治工作中,要及时掌握养殖户的动态,及时解决信访问题,尽最大努力制止上访事件发生。对抗、阻挠整治者,依法强制执行,严肃查处。

(四)落实责任,强化问责。区政府对专项整治行动各个阶段工作进行督查,并将对行动迟缓、措施不力、效果较差的镇街道和有关单位实行问责。对年底东江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时,辖区内河流水质未达到保护目标时,将依据《中共源城区委办公室源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源城区东江水环境综合整治绩效评价及奖惩的意见》(源委办发[2014]21号)给予相应惩处。

(五)标本兼治,长效管理。要以这次清理整顿工作为契机,标本兼治,从源头上彻底解决我区养猪场污染环境及影响市容的问题。各相关单位要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通过建立巡查和上报制度,严格监管,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处理,巩固清理整顿成果,全面提高城市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