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源城区2014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住保办反映。

 

 

 

源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4日   

 

源城区2014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我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全面落实市政府下达我区2014年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根据《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62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粤府办〔2012〕12号)和《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河源市2014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府办[2014]9号)要求,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市政府下达我区2014年住房保障目标任务,我区本年度新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1893套(户),其中新开工公共租赁住房150套,新开工城市棚户区改造住房1743户(其中江东新区棚户区改造1302户,在其机构未成立运作之前由源城区负责,成立运作后由市政府另作调整);基本建成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419套;新增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30户。

二、进度安排

(一)4月底前基本确定建设项目地点、建设用地、建设资金来源、建设主体、建设规模;

(二)5月底前完成项目征地、拆迁、环评、可研立项、资金筹措等前期工作;

(三)6月底前完成勘探设计工作;

(四)7月底前完成“三通一平”和图纸审查工作;

(五)8月底前完成项目施工及监理招投标工作;

(六)9月底前完成报建手续;

(七)10月底前全面开工建设。

三、工作要求

(一)为加强对我区2013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区政府决定对源城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适当调整,由区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区领导担任常务副组长,区建设局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源城国土资源分局、源城规划分局、区审计局、区水务局、源城环保分局、区拆迁办、区旧改办、区住保办等主要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在区住保办,由黄文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相关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1.区审计局负责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预算和决算的执行情况的审计工作。

2.区财政局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预结算的审核、资金安排和工程进度款拨付等工作。

3.区发展改革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立项、可研审批。

4.源城国土资源分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集散地计划编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相关手续等工作。

5.源城规划分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规划选址和工程规划许可的审批。

6.区建设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审批;协调推进项目的建设进度;负责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程造价审核及竣工备案等工作。

7.源城环保分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估。

8.区水务局负责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工作。

9.区拆迁办、旧改办负责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制订和实施项目台账资料的建立工作。

10.区监察局负责全程监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建设推进工作,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办事效率、办事程序、服务水平等进行效能监察、执法监察、廉政监察。

(三)落实优惠政策,多渠道筹集资金。保障性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并落实建设、购买、运营等环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等政府规定。公租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一律免收土地出让金。对于捐赠廉租住房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有关政策。按规定落实对低保家庭的水电气开户费减免政策。

区财政局要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住保办积极申请中央和省、市级专项补助资金。区政府严格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土地出让金的10%用于公租建设,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提取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后全部用于公租房建设,不足部分由区财政足额配套解决。建立房产资金融资平台,争取金融部门支持,切实解决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资金。

(四)创新建设模式,多种方式筹集房源。一是政府投资建设。政府可通过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公租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项目应按城市规划设计要求配建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租金收入和其他经营收入专项用于公租房建设。二是社会投资建设。即由政府有偿提供土地并给予优惠政策支持,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投资机构出资建设的公租房。鼓励房地产开发等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以独资、集资或股份制的方式投资、建设和运营公租房,并给予享受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三是单位自筹建设。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企、事业单位可以利用自有存量建设用地或与拥有存量建设用地的单位合作建设公租房,纳入政府统一监管,优先向本单位符合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职工出租,剩余房源调剂安置其他保障对象租住。四是开发项目配建。即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时,配建一定比例的公租房。公租房配建比例一般不低于规划住宅建筑总面积的10%,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配建的公租房应与所在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配套和同步交付使用。五是各类园区集中配建。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由当地政府统筹规划,按照集约用地、集中建设的原则,引导投资主体建设公租房,也可由政府直接配套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其他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出租。六是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按照控制规模、优化布局、只租不售、权属不变的原则,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经济发展留用地建设公租房。建成后可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出租,也可由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团租后,再向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房等模式建设的公租房应当整体确权,不得分拆确权,不得分割转让。

(五)创新工作机制,强化协调推进。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区领导牵头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定期(每季度)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二是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每半月或每月)召开协调例会,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瓶颈”问题;三是建立联合检查制度,由领导小组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对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定期检查(至少每半年一次);四是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府办督办组采取专题跟踪督办、下发督办通知书等方式进行督促检查,并定期进行情况通报。

(六)建立绿色通道,提高办事效率。为确保2014年各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顺利推进,区有关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全区所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均纳入我区固定资产投资重点项目前期审批的“绿色通道服务”。规划部门应针对保障性住房的特点,适当放宽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规划控制指标、布局、户型设计等方面的要求,受理规划用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受理规划报建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开工后,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的指导,促进度、保质量、保安全完成项目工程建设。

(七)强化监督落实,实施问责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审计和稽查工作力度,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改造资金的筹集和安排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验收检查,对工作进度缓慢、责任落实不到位、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责任单位及负责人要向区政府作书面报告。造成重大不良后果和影响的,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和问责。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工作开展中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办事效率、办事程序、服务水平等进行行政监察。

(八)加大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强宣传报道,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让广大市民了解和支持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并充分发挥舆论及社会的监督作用。

 

附件:源城区2014年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

 

 

    附件

 

源城区2014年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

 

一、源城区2014年新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1893套(户),其中:

(一)新开工公共租赁住房150套;

(二)新开工城市棚户区改造住房1743户(其中江东新区棚户区改造1302户,在其机构未成立运作之前由源城区负责,成立运作后由市政府另作调整)。

二、基本建成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419套,其中:

(一)公共租赁住房(朱门亭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200套;

(二)城市棚户区改造(新城东区三个项目中黄沙片区)项目158套;

(三)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原河源糖厂和河源纺织厂)项目61套。

三、新增发放廉租住房补贴30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