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河源市源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源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0日
河源市源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改革完善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方案的通知》(河府〔2013〕83号)和《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府办〔2013〕92号)要求,设立源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酒类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或者参与起草有关政府规范性文件,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地方政府负总责的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报告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负责辖区内(含高新区)的食品药品执法监管工作。
(三)负责食品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贯彻落实省、市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指导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专项治理和综合检查。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四)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负责化妆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相关质量管理规范。
(五)负责制定全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六)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七)负责制定全区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八)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九)指导各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十)指导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科研实验、临床试验和检验工作。
(十一)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区有关部门和镇、街道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二)承办区人民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及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股(编制3名)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信息化建设工作;拟订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承担食品药品安全新闻、信息发布和对外交流工作;负责制定全区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建设;编制全区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安排、管理有关项目经费,组织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组织编报经费收支预算、决算草案。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食品安全统计工作,分析预测食品安全状况,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根据该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推动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承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协调各镇、街道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二)政策法规与监察宣教股(编制2名)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和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组织指导食品、化妆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有关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审评工作;指导食品医药职业技能培训和岗位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党群、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纪检、监察工作。研究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重大政策;承办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协调和发布等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本系统法制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听证等工作;承担来信来访、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工作。
(三)食品生产安全监管股(编制3名)
掌握分析生产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严格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承担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四)食品市场与餐饮业安全监管股(编制3名)
掌握分析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及相关市场准入制度;承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掌握分析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实行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补发);承担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监测、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五)药品与医疗器械生产监管股(编制2名)
掌握分析药品、医疗器械生产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监督国家药品标准的执行;监督实施药品生产、中药材生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药物临床试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监督管理特殊药品;监督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指导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再评价。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登记。监督实施国家医疗器械标准;监督实施医疗器械分类管理;组织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指导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
(六)药品与医疗器械流通监管股(编制2名)
掌握分析药品流通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实行医疗器械经营(门店)行政许可,实行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的核准,实行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准。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检查经核准的药品、医疗器械广告。
(七)保健食品与化妆品监管股
掌握分析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实行保健食品经营许可;监督实施国家保健食品标准;承担保健食品质量和标准的有关监管工作;监测经核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监督实施国家化妆品标准;组织实施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负责化妆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八)稽查分局
负责组织查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案件,指导和监督本系统稽查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实施和监督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工作;拟订、组织实施全区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抽检计划;组织开展互联网违法药品和保健食品信息的监测和查处工作;受理、登记、办理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安全投诉举报。
三、人员编制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22名,其中局长1名(兼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局长4名(其中1名兼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1名兼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食品安全总监(副科级)1名,药品安全总监(副科级)1名,稽查分局局长(高配副科级)1名;内设机构正股级领导职数7名、副股级领导职数5名;派出机构领导职数所长(高配副科级)、副所长(高配正股级)各4名。
后勤服务人员数7名。
四、其他事项
(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挂源城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二)与区农业局、区畜牧兽医渔业局、区林业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农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区畜牧兽医渔业局负责食用水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其他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渔药、渔业饲料、渔业饲料添加剂等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区林业局负责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从驯养繁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水)产品、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管理。区农业局、区畜牧兽医渔业局、区林业局与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发现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或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立案查处。
(三)与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
1.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会同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及时向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区食品药品监管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四)与检验检疫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会同检验检疫部门建立进出口食品安全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五)与源城工商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监测;工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经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法广告,应当及时向工商部门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工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六)与区经贸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区经贸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2.区经贸局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七)与区城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城管局负责食品摊贩的监管执法工作。
(八)与源城公安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源城公安分局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与源城公安分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九)派出机构
1.埔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正股级建制。负责埔前镇、高埔岗街道办事处、市高新区辖区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收集、上报本辖区食品药品安全信息。
2.源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正股级建制。负责源南镇辖区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收集、上报本辖区食品药品安全信息。
3.江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正股级建制。负责上城、新江街道办事处辖区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收集、上报本辖区食品药品安全信息。
4、江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正股级建制。负责东埔、源西街道办事处辖区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收集、上报本辖区食品药品安全信息。
(十)用于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的行政执法专项编制另行核定。
(十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粤府〔2013〕85号)和《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改革完善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方案的通知》(河府〔2013〕83号),成立源城区食品药品快检快筛中心,为源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正股级,事业编制5名,其中所长、副所长各1名,人员经费按财政补助一类拨付。
五、附则
本规定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