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源城区民营企业互保贷款互保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互保金管理委员会(区工商联)反映。
源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4日
河源市源城区民营企业互保贷款互保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源城区中小微民营企业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为中小微民营企业提供合适额度的贷款,促进源城区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源城区人民政府《中共源城区委源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中小微企业互保贷款业务的意见》(源委发[2013]11号)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源城区中小微民营企业互保金(以下简称互保金)是指由“重点民营企业池”中的企业按其在合作银行获得的贷款额度的规定比例自愿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民营企业池”是由区政府组织认定的中小微企业中的骨干企业组成的企业池。
第四条 互保金与区政府安排的源城区中小微民营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政府风险补偿金)共同为合作银行对“重点民营企业池”中的企业发放贷款进行增信和风险补偿。
第二章 互保金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 成立互保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一批。管委会内设金融科、法律科和财会科,在互保业务开展初期,管委会担负管理和经营职能。
第六条 凡获得合作银行贷款并自愿缴纳互保金的“重点民营企业池”中的企业,在与合作银行债权债务存续期间,即为管委会委员。
第三章 互保金募集方式
第七条 互保金贷款年限为1-3年,在贷款发放前按贷款合同总额的1%/年一次性缴纳互保金。
贷款期限不满1年的按1年缴纳互保金。
第八条 互保金在互保贷款业务存续期间不予返还。
第九条 管委会在合作银行开设专户进行管理。
第四章 互保金使用
第十条 管委会设立互保金台账,每月对账一次。
第十一条 企业的互保贷款出现逾期,合作银行即启动相关追债程序,同时书面告知管委会,合作银行确认无法追回贷款本息后,先由互保金全额偿付。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处置企业抵押物的价款,首先用于抵扣银行追索费用、违约金,再按风险贷款各分担50%的原则进行统一清算,回补政府代偿资金及银行承担的损失,多还少补,如有多余处置价款,先回补垫付的互保金,再返还企业。贷款企业逾期的追索时限和处置抵押物的时限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互保金产生的利息不作为赔付,利息用途由管委会决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管委会应加强对互保金使用的监督,建立绩效评价制度。
第十五条 贷款企业如有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互保金的行为,由区财政局和管委会联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互保金、政府风险补偿金和银行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取消该企业入池和管委会委员的资格,并列入银监会和人民银行诚信黑名单。
第六章 互保金终止
第十七条 在政府风险补偿金增信终止前,未经政府和合作银行同意,互保金合作机制不能终止。若政府决定终止政府风险补偿金为民营企业增信,则需要召开管委会全体会议,决定是否继续延续互保合作机制。
第十八条 管委会决定终止互保金合作的,应按照确定的终止日,终止受理新的贷款。已经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仍应按照本管理办法缴纳互保金,当全部企业的贷款清偿后,剩余的互保金用途由管委会审议决定。
第十九条 当互保金债权债务处理完毕后,互保金合作终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互保金实施细则等配套办法由管委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管委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