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源城区民营企业互保贷款政府风险补偿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财政局反映。

 

 

源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0日  

 

 

河源市源城区民营企业互保贷款政府风险补偿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源城区中小微民营企业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为中小微民营企业提供合适额度的贷款,促进源城区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共源城区委源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中小微企业互保贷款业务的意见》(源委发[2013]11号)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互保贷款政府风险补偿,是指政府财政对合作银行为“重点民营企业池”中企业提供贷款所产生的风险损失,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民营企业池”是由区政府组织认定的中小微企业中的骨干企业组成的企业池。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和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单位)签订了企业互保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向“重点民营企业池”中企业提供贷款的银行。合作银行应成立专门的服务团队开展此项业务,切实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的贷款成本。

    第五条  票据融资不属政府补偿范围,因银行违规贷款形成的损失不属政府补偿范围。    

    第六条  政府承诺对合作银行为“重点民营企业池”中的企业提供的单笔额度不超过500万元、期限在3年(含3年)以下贷款提供一定比例风险补偿。

政府风险补偿金由政府预算安排,对互保金贷款业务所产生的风险损失,按约定比例进行补偿。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互保贷款业务领导小组负责组建并指导互保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协调管委会与合作银行的对接。

    第八条  管委会负责入池企业的评选工作,协调区政府授权单位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制定和修改互保金管理办法,调查贷款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评估贷款企业的信用等级,审批企业贷款申请,接受办理互保金备案手续,审核互保金代偿申请并拨付互保金。

    第九条  区财政局负责与合作银行制定和修改政府补偿实施细则,办理政府风险补偿金备案手续,审核并拨付政府补偿金,开展绩效考评工作,提出调整政府对合作银行贷款补偿比例的建议。

 

第三章  备案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备案条件

    1.贷款银行须是与区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单位)签订过合作协议的银行。

    2.单笔贷款规模在500万元以下、期限3年(含3年)以下的贷款。

    3.贷款企业须是“重点民营企业池”中的企业。

    第十一条  备案程序:

    “重点民营企业池”中企业向合作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合作银行拟同意贷款后,报管委会审批。审批通过后,管委会出具批准函并报财政局备案,备案通过后,财政局出具备案通知书,合作银行凭批准函、备案通知书及企业缴纳互保金的凭证,与企业签订贷款合同并放款。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有关放款资料应报区财政局和管委会完善备案手续。

 

第四章  补偿的条件、标准和程序

    第十二条  补偿条件:

    1.已在区财政局进行风险补偿备案的,且合作银行按备案条件发放了贷款。

    2.贷款企业在取得贷款之前,按相关规定交纳足额的互保金。

    3.贷款出现逾期。

    4.互保金先行代偿后,仍不足以偿还逾期贷款。

    第十三条  风险补偿的标准。当发生赔付而互保金已先全部代偿但仍不足时,不足部分由政府风险补偿资金和银行按比例分摊。政府风险补偿的范围为互保金代偿后逾期贷款本金及利息(利息不计复利)。政府和银行的分担比例各为50%,且政府按协议约定的上限补偿金封顶赔付。

区财政局可根据考核情况调整与合作银行的分担标准,调整前已备案的贷款风险分担比例执行原标准。

    第十四条  风险补偿程序。当互保贷款出现逾期,合作银行立即启动相关追债程序,同时书面告知区财政局和管委会。合作银行确认无法追回贷款本息后,先由互保金全额偿付,不足部分在当年政府风险补偿金额度内按贷款本息的50%先行垫付。合作银行在申请政府风险补偿金垫付前,必须先启动法律诉讼程序,申请处置欠款企业的抵押物。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区财政局凭法院的受理凭证及相关文件确保在7个工作日内将垫付资金拨付到位,并授权合作银行从该账户资金中扣偿特定贷款的本息,具体偿付时间由合作银行根据贷款风险化解情况确定,授权期限从待垫付资金划入该账户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一年。当政府补偿金总额不足时,按合作银行申报的时间先后办理。 

    第十五条  合作银行申请风险补偿金时应提供的资料:

    1.区财政局出具的政府风险补偿备案通知书。

    2.贷款合同、借据、贷款资金的发放凭证。

    3.互保金先行代偿的证明文件。

    4.其他应提交的文件。       

    第十六条  启动政府补偿程序时,区财政局和管委会委托合作银行执行追偿债务程序。合作银行应当接受委托并开展追偿工作。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抵扣追索费用后,剩余部分当按风险贷款各分担50%的原则进行统一清算划款,多还少补,如有多余处置价款,应先回补垫付的互保金,再退还企业。回补资金总额不超过已支付的代偿资金额。负责执行债务追偿的合作银行每季度应向管委会报告债务追偿的进展情况。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或其委托机构对政府补偿资金使用情况与合作银行风险控制能力、政策目标实现情况、机构设置、相关规章制度执行等进行考核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骗取政府风险补偿资金行为的贷款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区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由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政府补偿资金损失和银行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政府和合作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诚信黑名单,定期公布,并在5年内不再受理其贷款风险补偿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重点民营企业的贷款风险的申报、审核以及财政补偿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程序等有关操作规程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