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源城区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源城国土资源分局反映。

 

 

源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21日

 

源城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河源市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是指区人民政府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当年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各镇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对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三旧”改造、土地执法监察等工作负责。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逐年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责任书涉及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根据《河源市源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确定,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按照《河源市源城区土地整治规划》及区人民政府下达的指标确定。

第四条  考核工作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源城国土资源分局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监察局、财政局、农业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负责研究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的重大事项。源城国土资源分局负责考核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日常事务等工作。

第五条  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一)耕地保护考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合格:

1.镇、街道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面积低于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确定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2.镇、街道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面积低于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3.镇、街道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的各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后,未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二)土地执法监察考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合格:

1.年度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超过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15%。

2.未通过年度卫片执法检查验收。

(三)未完成区人民政府下达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年度建设任务的,不得参与耕地保护考核奖项评定;当年度没有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的镇、街道,该项考核直接认定为合格。

第六条  考核采取自查、核查与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自查,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

(二)源城国土资源分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局、监察局、财政局、农业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进行核查。

(三)源城国土资源分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局、监察局、财政局、农业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根据自查、核查以及日常掌握的情况,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考核结果建议,报区人民政府。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每年对各镇、街道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目标责任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并在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时予以倾斜;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或者执法监察考核中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责令整改,并暂停该行政区域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以及扣减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第八条  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列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行政区域,由区监察局、源城国土资源分局对其建设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涉嫌违法违纪的,依法依规查处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国家、省、市和区的要求,加强对耕地、基本农田和土地利用情况动态监管,对上报的考核数据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河源市源城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源府办[2010]1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