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源城区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源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8日
源城区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源城区委、源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源城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通知》(源委发〔2015〕4号),设立源城区民政局,为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职责调整。
将区民政局指导老区建设职责划入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取消的职能。
1.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登记。
2.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改为备案)。
3.行业协会分支机构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改为备案)。
4.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三)承接市民政部门下放的职责。
1.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由区民政部门审批,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2.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承接市民政部门下放的其他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文件草案,拟订我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的民政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和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抚恤优待、评残评烈、残疾军人安置、烈士褒扬和牺牲病故部队干部的家属安置工作;组织和协调拥军优属工作。
(三)负责组织、协调城乡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区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四)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流浪乞讨及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指导农村五保户供养、敬老院建设工作。
(五)负责全区村(居)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区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组织编制地名规划,负责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审核工作,规范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
(六)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城乡社区建设和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七)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八)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九)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的责任。
(十)负责管理福利彩票销售工作,负责管理、使用、发放福利资金和民政事业费。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承办区人民政府与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民政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工作;负责文电、会务、纪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综治、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及线口协调等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党务工作、党风廉政、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青妇、计划生育等工作。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负责本级及全区民政事业经费专业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工作,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
(二)救灾救济股。
拟订救灾工作方案和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救灾组织、协调、指导工作;指导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灾情核查和统一上报、发布工作;负责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指导救灾物资储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减灾规划。负责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拟订五保户社会救济政策;指导农村敬老院建设;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负责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指导各镇、街道社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三)社会事务股。
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及村(居)民自治工作;指导监督村(居)务公开工作;拟订城乡社区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拟订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的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镇、街道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以及行政办公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区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指导区内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拟订地名规划;负责地名命名、更名、销名的审核工作;负责规范地名标志和管理工作;指导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承担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发放工作;负责收养登记管理;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推进民政系统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拟订婚姻和殡葬管理办法,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监督全区经营性公墓的审核和管理工作;指导流浪乞讨及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负责区属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四)优抚安置股(挂区复员退伍军人接待安置办公室牌子,副科级)。
负责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参与新兵征集、预备役工作;负责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含武警、消防支队)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及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军队随军家属随迁人员的工作安排;指导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会同有关部门推进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负责革命烈士追认工作及抚恤金发放;指导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承担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日常工作。
四、人员编制
区民政局行政编制8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区复员退伍军人接待安置办公室主任1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4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