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区政府公文处理工作不断加强、日趋规范,较好地发挥了以文辅政的作用。但个别单位报送的公文仍然存在文件格式不标准、请示文件要素不全、报告文件中夹带有请示事项以及不按程序请示等问题,直接影响到区政府机关的正常运转和办事效率。为切实纠正我区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促进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运转速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公文格式

各级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GB/T9704—2012)规定,对公文通用的纸张、排版和印制装订、公文格式各要素的编排进行格式化操作。向区政府报送的公文,要条理清晰,用语准确,富有逻辑,针对性强。各级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责成本级本单位办公室切实履行好对公文处理归口管理的职责,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规范公文报送程序,加强收文办理和公文归档,切实做到公文处理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坚决杜绝上报无公文眉首、无发文字号、无版记三无公文。

二、规范公文报送工作

(一)除涉及区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区政府领导审批的敏感绝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及部分涉外事项的公文外,各级各单位不得将应当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区政府领导个人。确需向区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时,一般不得多头分送,因紧急情况确需分送的,应在版记抄送位置注明分送情况。

(二)各级各单位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必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以正式文件报送。上报区政府的公文应使用上行文的公文格式。请示事项必须一事一请,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请区政府决策的请示事项,必须提出倾向性意见。

(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政府报送的公文一般应在成文日期之后3个工作日内送达;区府直属各单位向区政府报送公文一般应在成文日期之后2个工作日内送达(请示”3份,报告”3份)。对区政府领导明确要求地方或部门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的批示件,各级各单位应按要求指定专人抓紧办理,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办理情况(一般公文10个工作日,紧急公文按批办要求办理)。区政府领导批示多个部门的,列第一位的部门为主办部门,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其他部门沟通协商,并汇总办理情况。对不能按时限要求反馈办理情况的,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区府办说明情况。公文办结后,承办部门要将办理情况报告以主要负责同志签发的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区政府,报送时应将区政府领导批示件或区府办转办文件附后一并上报。

(四)对经审核不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要求的公文,如越级行文,请示报告混杂,多头主送等不规范行文;印刷质量较差的公文;属于部门职权范围,通过联系协调可解决问题而不进行联系、协调,直接呈报区政府的请示;份数不够、超过时限、附件不全、体式不规范的公文等,区府办将视为不规范公文,退回主办单位重新起草报送。

(五)各级各单位上报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要给区政府留出足够的研究决策时间,一般事项不少于10个工作日。自公文送达之日起,需区政府5个工作日内批复的,标注为急件;需3个工作日内批复的,标注为特急件,特别紧急事项要注明时限要求。涉密公文要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

三、规范公文制发工作

(一)要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严格控制区政府及区府办的发文数量。以下情况原则上不以区政府或区府办名义发文: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发文;凡上级由部门或部门联合下发的,由我区相关部门自行下发或转发;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由部门自行制发;凡可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解决问题的不发文;过去已有明确规定,没有新的部署要求和实质性变化的不发文;在领导分管范围内已作部署的不发文;领导小组、指挥部、委员会等常设、非常设临时机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以各自名义下发相关文件。

(二)确需以区政府或区府办名义发文的,拟稿单位需以本部门正式文件向区政府请示,并提供发文依据,主要包括区政府有关决定、区政府领导有关要求、上级机关有关规定以及其他必须发文的理由。

(三)本着谁主办、谁拟稿的原则,主办单位要负责起草代拟文稿,单位负责人要亲自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要符合法规、实事求是、文种正确、格式规范、表述准确、条理清晰、文字精炼、附件齐全。文稿起草完成后,拟稿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认真审核;如文稿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需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会签。未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的文稿,区府办不予受理。

(四)规范性文件需先经区法制局审核,应急类文件需先经区应急办审核。

四、规范文件收发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文件收发工作,确保文件依时下达到各级各单位,区政府对文件及报刊杂志收发工作调整如下:

(一)电子文件收发。各级各单位要安排工作人员,每天在上下班时间登录政务办公协同系统查收文件,杜绝出现文件发出后没有电话或短信提醒没人查收现象。

(二)纸质文件及报刊收发。区政府大院内的文件及报刊除区委办、区人大办、区府办、区政协办、区纪委监察机关由区收发室负责发送外,其他区政府大院内的单位的文件及报刊均由本单位每天在上下班时间派人前往区收发室领取。各镇街道和区政府大院外的区直单位文件,由区收发室工作人员负责发送至各单位。

 

 

 

源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