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源城区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源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010

 

 

源城区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源城区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整个网站能够及时更新并安全可靠地运行,进一步发挥网站的政务公开、服务社会的作用,展示源城区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站是源城区政务公开的重要窗口,是我区建设服务政府、效能政府的重要平台,以透明、服务、民主为建设目标,以政务公开、网上办事、政民互动、部门频道、新闻动态以及信息公开目录系统为主要内容。

第三条  网站名称为源城区政府门户网站,网站标识码4416020005,中文域名为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政府.政务,英文域名为:www.gdyc.gov.cn

第四条  网站的任务和宗旨是: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展示源城区风采,为社会提供公开、透明、高效的公共服务,促进源城区政府与社会大众的互动交流,实现政务公开、网上办事。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区政府办公室是网站的主办单位,负责推进、指导、监督政府网站建设和发展。主要职责:负责对政府网站进行统筹规划、组织保障和监督考核,做好开办整合、考核评价和督查问责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区信息中心是网站的承办单位,主要职责:

(一)承担网站技术平台建设维护、安全防护,以及展现设计、内容发布、审核检查和传播推广等日常运行保障工作。

(二)负责区政府网站信息日常更新和检查,确保信息的时效性、严肃性和准确性。

(三)推进网站集约化平台建设,做好技术支撑和安全保障工作,指导协调部门频道的信息采集和更新工作,确保信息更新及时、准确、严肃。

(四)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指导协调、安全管理、技术支撑和日常巡检工作。

(五)负责网站数据安全、升级改版工作,及时解决网站运行的技术问题,确保网站安全稳定运行。

(六)负责网站域名管理、标识管理、ICP备案、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

(七)负责组织网站业务员进行网站业务培训,提高全区网站业务员队伍的技术水平。

第七条  各相关单位负责网站“部门频道”和“信息公开目录系统”的内容保障和更新,主要职责:

(一)负责更新各单位的部门频道、信息公开目录系统的信息。

(二)指定专人为网站业务员,并积极接受网站业务培训。

(三)高度重视网站信息管理和更新工作,确保上网信息及时、准确、全面。

(四)对采集整理的信息,必须遵循“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原则,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后,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发布程序进行发布。

第八条  网站“政务邮箱”网民来信由区信息中心转交各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务邮箱”回复网民。

 

第三章  信息发布

 

第九条  各单位应将网站作为对外发布政府信息的首选渠道。通过微信、微博、电视、报刊及杂志等其他方式发布的政府信息,必须同时在区政府网站发布。

第十条  各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通过区政府网站全面、及时、准确发布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网站发布的信息,要按照统一格式、统一字体、统一字号排版,确保版面规范一致。

第十二条  网站“部门频道”和“信息公开目录系统”信息发布实行单位责任制。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发布第一责任人,要根据需要,指导、督促业务员及时做好职责范围的信息采编和发布工作,并对上网发布的信息严格把关,确保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真实性、严肃性。

第十三条  各单位在网站首页发布信息,需填写《源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申请表》,并严格按照信息公开发布制度进行发布。

 

第四章  网站安全

 

第十四条  网站为每位业务员设立了不同的权限和账号密码,避免相互干扰,使网站信息发布工作权责分明,确保信息发布环节安全可靠。各网站业务员必须保管好自己的账号密码,定期更换密码,密码长度要8位以上(含数字、字母、符号)。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增强保密意识,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确保涉密信息不上网,不能确定信息是否涉密时,送同级保密部门审核。

第十六条  区信息中心作为网站信息安全的责任主体单位,要加强日常巡检和节假日、重大政治活动、重要敏感时期的应急值守与实时监控;要加强技术防护手段,健全安全防范体系,提高网站安全防护能力。

 

第五章  绩效评估与奖惩

 

第十七条  区政府办公室每年将网站运行情况以及各单位信息更新情况报区政府同意后,于每年3月份向全区通报上一年度网站运行情况。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况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一)长期不及时更新责任栏目信息。

(二)未履行审核程序擅自在区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三)在区政府网站上发布虚假信息。

(四)违反保密规定发生网上信息泄密。

(五)网站账号、密码泄露或被盗,给网站造成不良影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