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源城区2017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住保办反映。

 

 

源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18

 

源城区2017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解决我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全面落实市政府下达我区2017年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粤府办〔201212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和《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2017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府办[2017]3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市政府下达我区2017年住房保障目标任务为:新开工棚户区改造住房202套(户);基本建成公共租赁住房100套(户);2013年底前政府投资开工建设的公租房385套,原则上2017年底前90%要完成分配,应分配不少于346套;2014年政府投资开工建设的公租房46套,原则上2017年底前85%要完成分配,应分配不少于39套。

二、组织机构

(一)为加强对我区2017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区政府决定成立源城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长担任组长,分管区领导担任常务副组长,区建设局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审计局、区水务局、区住保办、源城国土资源分局、源城规划分局、源城环保分局等主要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在区住保办,由区住保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领导小组区府直属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如下:

1.区监察局负责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办事效率、办事程序、服务水平等进行效能监察、执法监察、廉政监察。

2.区审计局负责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决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3.区财政局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预结算的审核、资金安排和工程进度款拨付等工作。

4.区发改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立项、可研审批。

5.区建设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审批;协调推进项目的建设进度;负责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程造价审核及竣工备案等工作。

6.区水务局负责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工作。

7.区住保办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的日常管理和分配工作。

8.源城国土资源分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集散地计划编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相关手续等工作。

9.源城规划分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规划选址和工程规划许可的审批。

10.源城环保分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估工作。

三、目标任务

(一)新开工棚户区改造住房202

1.项目名称:江源棚户区改造项目

2.建设地点:江源新村(现江源社区)

3.建设规模:安置小区建设用地约3.36万平方米,规划建设1416层安置房,建筑面积约13万平方米。安置点套数763套(棚户区改造382套,2016180套,2017202套)

(二)基本建成公共租赁住房100

1.暂停实施双下路保障性住房(二期)100套建设任务,改为通过改建、配建、购买等方式完成基本建成任务。

2.完善好双下路保障性住房(一期)项目基础配套设施建设。

(三)政府投资公租房分配目标任务

2013年底前政府投资开工建设的公租房385套,原则上2017年底前90%要完成分配,应分配不少于346套;2014年政府投资开工建设的公租房46套,原则上2017年底前85%要完成分配,应分配不少于39套。

四、政策措施

(一)多渠道筹措资金。要采取增加财政补助、加大银行信贷支持、吸引民间资本参与、企业和群众自筹等办法筹集资金。

1.加大政府资金支持。除积极争取中央及省、市级专项资金外,应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中,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支出。

2.推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根据棚改目标任务,统筹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公开择优选择棚改实施主体,并与实施主体签订购买棚改服务协议。

3.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改造。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安排,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要积极落实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各项支持政策,消除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政策障碍,加强指导监督。

(二)切实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1.落实免收各项收费基金优惠政策。对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财政部规定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2.落实免收土地出让收入政策。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除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外,一律免收土地出让收入。

3.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对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减免。

五、工作要求

(一)加快改造项目前期推进工作。要做好征收补偿工作,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依法实施征收,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二)加强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要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技术标准规范,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要优化新建安置住房的规划设计,在较小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满足基本居住需要。要按照节能省地环保要求,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三)建立绿色通道,提高办事效率。各职能部门要共同建立棚户区改造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服务方式,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限期完成项目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

(四)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宣传工作。要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主动发布和准确解读政策措施,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共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