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源城区2018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源城国土资源分局反映。

 

 

源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510 

 

 

源城区2018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指导全区2018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减少或避免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和《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1]672号)以及《河源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122020年)、《河源市地质灾害防治“十二五”规划(20122020年)》、《河源市源城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122020年)》要求,现结合我区近年来突发性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及其成灾规律,以及河源市2018年气候预测成果,特制定本防治方案。

一、源城区地质灾害概况

(一)2017年源城区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概况。

2017年度的汛期相比往年降雨量较少,我区地质灾害发生率比往年偏低,地质灾害灾情较往年偏轻。4个在册地灾隐患点相对稳定,未发生灾情、险情。目前,源西街道西四路北二巷地质灾害隐患点二期治理工程已经竣工,正在准备验收工作。

(二)2017年地质灾害防治情况。

2017年,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稳步开展。一是核实查明了我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治现状及存在问题,建立健全了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档案。二是落实了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险情排查、巡查制度,灾情、险情速报及月报制度;健全了领导分片负责制,建立和完善群测群防网络。三是继续贯彻落实《源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源城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源府办〔200997号),做好了灾害应急的各项准备工作。四是国土、建设、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充分协调、沟通,切实做好主汛期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以及公路、铁路沿线、矿山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五是积极推进源西街道西四路北二巷地质灾害隐患点二期治理工程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落实工作。

(三)源城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现状以及地质灾害成因、类型、分布规律。

我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呈现规模小危害大的特点,截至20171231日,全区已查明地质灾害隐患点共计4处,其中滑坡1处、崩塌3处(详见附件3),全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人口180人,潜在经济损失1100万元。

主要表现在:一是地质灾害成因主要以人类工程活动为主导,其中以不规范削坡建房为主要因素,暴雨或长时间强降雨诱发形成,已发现的隐患点均为综合(人为加自然)因素的隐患点。二是地质灾害类型以滑坡、崩塌为主,已发生的地质灾害灾情均属小型,险情为小型的2处、中型2处,其中源西街道险情较为严重。三是全区地质灾害具有较为明显的时空分布规律,从空间看地质灾害主要分布于埔前镇西部、源南镇、东埔街道、源西街道等人类工程活动强烈的低丘~台地地带,从时间上看地质灾害与灾害性暴雨、台风雨发生时间基本同步。

二、2018年源城区地质灾害发展趋势预测

(一)降水、台风趋势预测。

据广东省气候中心2018年气候趋势预测:2018年属于偏差年景,气象灾害主要表现可能为旱涝急转,台风暴雨致灾严重,阶段性、局地性气象灾害突出。预计2018年全省年平均降水量为1100~2200毫米,大部分市县较常年偏少1成左右。登陆或严重影响我省的台风偏多,大致为5~7个。

(二)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根据2018年降水、台风趋势预测,结合近年来全区地质灾害发生情况及全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布特征,预计2018年全区地质灾害类型仍然以崩塌、滑坡为主,地质灾害的数量、规模及危害总体上与常年持平。具体预测如下:

1.地质灾害易发、频发期。崩塌、滑坡、泥石流易发、频发期与集中降水期基本一致,一般出现在48月份,可能形成群发性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是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13月份及1012月份枯水期应注意防范地面塌陷地质灾害。

2.地质灾害高发、群发区。我区是花岗岩风化土层覆盖区、沉积岩风化松散岩土覆盖区及山塘水库河岸地带仍然是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高易发区,村镇居民切坡建房地带、矿山活动区及交通建设区段可能出现崩塌、滑坡、泥石流突发、群发现象。

3.地质灾害主导、诱发因素。切坡建房、公路开挖及采矿活动等破坏地质环境的工程建设活动仍然是地质灾害主导因素,建设、规划、教育、水务、安监、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各镇街道仍然是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重点部门;长时间强降雨或暴雨、地震、山塘水库蓄排水是地质灾害诱发因素,当连续降水达到150毫米(长时间降雨)或日降水达到80毫米以上(暴雨)时,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可能性较大;当连续降水达到200毫米(长时间强降雨)或日降水150毫米以上(大暴雨)时,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的可能性极大。

4.规模及危害对象。我区地质灾害仍然以中小规模为主,危害对象主要为村镇居民、农村中小学生等,村镇居民及农村中小学生是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的主要对象,学校、居民点等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督查重点单位。

三、2018年度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

降雨量主要集中在汛期(410月),尤其是47月是强降雨集中期,是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易发期;受台风气候影响,可能有暴雨或大暴雨等强降雨天气,台风期间也是地质灾害的易发期;常年小地震频发,对地质环境破坏较大,可能发生崩塌、滑坡、地面沉降、地裂缝等次生地质灾害,地震期间也是地质灾害的易发期。因此,我区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包括汛期、台风期间及地震期间。

四、2018年度地质灾害重点预防区

2018年我区地质灾害预防的重点区域与往年基本一致,为丘陵山区地质灾害高易发区、人口密集工程活动强烈的地区、采矿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地区和山区削坡建房地段,特别是本区域的镇(街道)、村(居)等人口密集区和重要生命线工程沿线等潜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包括桂山~市区低山丘陵台地崩塌、滑坡中易发区、重要交通干线、居民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详见附件4)。

上述地段受强降雨及人类工程活动等因素的影响,易诱发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突发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采取有效预防措施予以重点防范。所在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措施,统一部署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辖区内国土、建设、水务、教育、旅游、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防范。源城国土资源分局在汛期前要切实做好辖区内在册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全面排查,汛期要会同各镇(街道)国土所及群测群防员开展巡查监测以及气象预警工作,落实24小时应急值守和速报制度,并做好防灾、避灾和救灾应急准备的各项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轻地质灾害造成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五、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与重点工作分工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1]94号)以及《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1]672号)精神,当地政府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主体责任人,地质灾害防治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责任单位负责人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

(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负责安排、落实辖区范围内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巡查、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在重点防范期内应当加强对人口集中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工矿企业所在地、交通干线、水库、水电站和山塘等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巡查和检查力度,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2.负责辖区范围内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建立健全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和监测网络。

3.负责安排、组织辖区范围内已经明确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区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明确防灾责任人和监测责任人,做好监测记录。向有关单位发出“防灾工作明白卡”、向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区群众发放“防灾避险明白卡”。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进行爆破、削坡、开展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行为。

4.负责完成辖区内因地质灾害导致的削坡建房调查、统计和上报工作。

5.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一旦发生,负责收集地质灾害发生的灾情、险情,按照《地质灾害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将灾(险)情向有关部门报告,迅速组织群众及其他人员撤离到安全地带,并进行妥善安置。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有必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应当按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灾工作,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对本辖区地质灾害情况进行通报。

7.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防灾应急预案。

8.将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落实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

(二)源城国土资源分局。

1.负责源城区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2.承担源城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体系、值班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

3.负责收集、分析灾情信息,在市国土资源局和市气象部门的指导下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会同区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抢险、救助的部署、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4.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界定地质灾害防治责任,提出应急防治措施。

5.按有关规定报告地质灾害灾情、应急调查和处置结果。

6.会同相关责任部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指导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修订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7.对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进行调查、监测和防治,核准地质灾害搬迁避让,对暂时难以实施搬迁避让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尽快组织开展工程治理,并做好地质灾害工程施工项目的申报工作。组织治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工程竣工后,组织竣工验收,并做好治理工程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8.指导建立地质灾害群专结合的监测体系和建设群测群防网络,负责城区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培训。

9.监督各工程单位在工程规划或动工之前完善拟建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三)区财政局。

1.负责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列入财政专项预算,用于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隐患勘查、工程治理、培训演练等。

2.协助国土部门做好申报省、市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工作和分配下达省、市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工作,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国土部门地质灾害项目专项经费使用的监管。

(四)区纪委监察委。

1.监督各单位、各部门落实市、区政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情况,保证政令畅通。

2.负责调查处理公职人员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和不作为行为。

(五)源城公安分局。

1.负责组织、指挥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工作,参与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做好进出灾区道路和灾区内交通疏导及管制工作。

2.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区域灾民的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

(六)区民政局。

1.组织、协调救灾工作。

2.组织调运救灾物资,指导灾区所在镇(街道)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指导做好转移、安置后的生活保障工作。

3.核定和报告灾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灾民救助情况。

4.做好对救灾款物的分配工作,并监督使用。

(七)区建设局。

1.组织指导全区削坡房屋与工程建设等地质灾害安全隐患的排查、巡查、检查、监测和监管,督促落实防灾措施和责任人。

2.督促和检查项目业主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应当考虑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论。对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有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要求项目业主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督促业主在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识,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的监测,一旦发生险情或灾情,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灾。

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八)源城规划分局。

1.在编制、审核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其它项目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的要求,开展规划区域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从源头上避免和减轻因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2.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未按规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九)区安监局。

1.负责督促全区矿山企业对危及矿山自身安全或危及他人安全的工程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巡查、检查和监测。

2.督促各矿山企业对矿山建设和采掘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防治。督促落实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警示标识。督促矿山企业及时治理消除矿山工程活动人为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

3.负责督促全区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

4.组织开展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使用的检查,对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矿区,应当督促有关单位和企业建设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并负责监督实施。

5.负责矿山企业生产活动范围内发生地质灾害事件的报告。

(十)区发改局。

1.负责将源城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监督在审批和上报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开展地质环境的勘察评价。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审批,必须提供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3.把地质灾害评估、勘察和治理的经费纳入项目预算。

4.负责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项目的立项审批。

(十一)源城环保分局。

1.在拟订并组织实施源城区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时,把生态环境保护作为重点内容。

2.协助源城国土资源分局调查处理地质环境破坏事件。

(十二)区水务局。

1.负责对水库、水电站、山塘等水利设施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巡查、检查、监测和治理,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

2.督促水利工程施工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人对灾害进行治理,督促相关单位落实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识,明确临灾预警信号,必要时提出关闭航道的措施。

3.在组织水利工程项目设计、建设中,督促项目业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落实相应的治理方案,并将防治效果纳入工程验收和评价工作中。

4.对有地质灾害隐患的水利设施编制防灾预案,对其险情、灾情发展情况进行监测、监管。负责所管辖系统地质灾害事件的报告和处理。

(十三)区教育局。

1.负责对危及各学校和幼儿园校区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巡查、检查、监测和监管。

2.组织开展发生在学校范围内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识,督促学校落实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明确临灾预警信号,制定疏散路线。

3.督促新建学校项目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项目,要落实与主体工程建设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4.组织对辖区各学校师生进行地质灾害知识的宣传培训工作,配合职能部门组织应急疏散演练工作。

5.负责学校范围内的地质灾害事件的报告,配合职能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十四)区林业局。

1.负责全区风景林区、生态林区、经济林区、防护林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定期进行排查、巡查、检查,并对隐患点进行监测、监管。

2.组织开展本系统内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危险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识,督促相关单位落实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编制、落实隐患点应急预案。

3.负责林区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工作,组织、指导易灾地区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

4.严格林地征用、占用的审批程序,防止因矿产开采、工程建设引发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十五)区交通运输局。

1.负责对我区管辖的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巡查、检查、监测和治理工作,以及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群测群防工作。

2.负责在管辖范围内地质灾害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识。

3.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设备、药品、食品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4.督促公路建设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人对灾害进行治理,督促业主、施工单位落实地质灾害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明确临灾预警信号,必要时采取关闭危险路段的措施。

5.负责督促和检查项目业主在立项、设计、建设等环节充分考虑和利用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对人为可能引发或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地段,应要求项目业主落实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建设,并纳入工程验收工作中。

6.负责监管辖区各类公路沿线地质灾害事件的报告,督促协调落实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的治理。

7.负责协调辖区内铁路、海事、公路部门搞好所属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十六)区旅游局。

1.负责督促全区旅游景区、景点的主管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2.负责督促旅游景区、景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编制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并对险情、灾情发展情况组织检查、监管。

3.负责督促全区旅游景区、景点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巡查、检查和监管,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域,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识。

4.负责督促旅游景区、景点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治理。

(十七)区卫计局。

1.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及时抢救灾区伤病员,做好灾区防疫工作,监督和防止灾区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

2.及时报告医疗救助和防疫情况。

(十八)源城供电局。

1.负责对辖区内10kV架空及电力电线路两侧的地质灾害排查工作。

2.负责地质灾害区域的紧急断电、电力设施抢修,恢复电力供应工作。

(十九)其他各有关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服从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发生地质灾害灾情或者险情时,按照《源城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应急工作。

六、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管理机制。

各级各单位要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规定和要求,做到领导到位、任务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资金到位,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1)。各镇(街道)要参照上级做法,及时成立镇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地质灾害防治共同责任机制,将每个已查明地灾隐患点的监测、处置和防治责任落实到相关部门、镇(街道)、村(居),确保各责任人上岗到位。源城国土资源分局要会同区有关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群测群防、灾情趋势分析研判、灾害现场应急调查等工作,同时要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相关措施,制定人员紧急避险和安全转移的应急方案,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制定防治方案,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

源城国土资源分局要会同区建设、水务、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结合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情况,认真组织编制和落实《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提出辖区内年度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地区和具体防灾措施,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地质灾害隐患点防灾责任单位、监测预警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确定防灾方案和紧急疏散路线。

按照《广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切实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国土部门要与水务和气象等部门密切协作,完善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机制,切实做到早预警、早准备、早撤离,最大限度地避免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违反规定或不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一旦发生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要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加大资金投入,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序开展。

一是将地质灾害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为地质灾害调查、评估、预报、监测、搬迁、治理、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信息平台体系建设等提供必需的工作经费,确保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有序开展;二是对因自然作用形成的地质灾害的治理,治理费用列入政府预算,由源城国土资源分局负责项目申报;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责任单位由源城国土资源分局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治理费用由责任单位负责;三是对自然因素造成的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要积极做好申报立项,争取中央财政、省财政防治资金,同时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加大对长效投入保障机制的探索;四是要充分发挥提高群测群防和应急值守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对主汛期间8小时工作时间以外负责开展地质灾害汛期监测巡查等工作的群测群防人员和汛期值班人员原则上要给以补休,确因工作需要无法补休的给予适当补贴,参照市级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不分节假日)。

(四)加强动态巡查,夯实防灾基础。

各级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认真部署开展本系统内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重点加强对校区、医院、居民点、重要工程设施等人员聚集区、房屋建设切坡点、水利设施、公路、铁路沿线和旅游区(点)以及矿山地质灾害隐患等人员聚集区等切坡地段重点开展排查,不留死角,不留盲区。汛期前,对地质灾害危险区和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全面检查。汛期中,开展巡查和应急调查,并根据上级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预警预报工作;汛期结束后,开展复查与总结。确定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均要制定完善应急预案,落实防范措施,明确责任人,发放明白卡,竖立警示牌,确保隐患点周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五)加强工程监管,严控切坡建设。

要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防治“三同时”制度,从源头上严控人为新增地质灾害隐患,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开展任何工程建设活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重要工程项目建设规划时,必须认真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对可能产生的地质灾害实施有效的防治措施。铁路、公路、水利、城市建设、矿产开发等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把建设工程的施工图审批和工程验收关,确保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的落实。要加强农村切坡建房的管理,要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意见》(粤府办〔201459号)关于“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危房改造规划选址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严禁削坡建房诱发地质灾害”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三防工作责任的通知》(粤府办〔201419号)关于“对山洪灾害危险区域内建设用地不得审批”等有关要求,从节约耕地、有效规避灾害出发,把好农村和集镇建房规划用地选址审批关,积极探索山区农村建房规避地质灾害的有效办法,制定出台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建房选址指导意见等。针对工程建设切坡产生的地质灾害安全隐患,要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切坡行为,由项目工程建设单位聘请有资质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机构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通过验收和投入使用。

(六)加强沟通协作,建立协同联动机制。

国土资源、财政、民政、教育、环保、水务、交通运输、建设、安监等有关部门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1672号)和《源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源城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源府办〔200997号)的要求,切实履行工作责任,并加强协调、沟通与合作,形成完善、高效的地质灾害防治合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政策性、专业性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积极与专业队伍合作,利用其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和手段,提高地质灾害的综合防治能力,形成“政府统筹协调、专业队伍技术支撑、群众广泛参与、防范严密到位、处置快捷高效”的地质灾害管理工作新机制。特别要做好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工作,提高灾害信息采集和快速处理水平,加强灾害防治研究,提高抗灾应急能力。

(七)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制订合理计划,分层次深入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科普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一是充分利用“防灾减灾日”、“世界地球日”、“土地日”、“环境日”等重要纪念日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咨询活动,普及地质灾害防治基本知识,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板报等多种形式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及地质灾害防灾避灾科普知识的宣传活动,做到地质灾害防治知识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工厂,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对地质灾害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应急能力。二是要加强业务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基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人员有效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技能。三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组织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演练,提高各部门的联动性,分析总结演练过程的不足,提升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综合协调、应急处置能力。

七、地质灾害监测预防及应急处置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根据《源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源城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源府办〔200997号)要求,国土资源、财政、民政、教育、环保、水务、交通运输、建设、规划、安监、旅游等有关部门应按照“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属地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本辖区、本系统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综合治理与应急管理工作。认真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旦发生重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应及时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出现紧急险情,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让,并保障临时避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条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排危除险;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附件1

源城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长:邱瑞勇(副区长)

        副组长:刘文星(区府办党组成员、区出管办主任)

        罗振宇(区武装部副部长)

        刘明辉(源城国土资源分局局长)

  员:诸秋林(区纪委副书记、区监委副主任)

        廖文霞(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王加洪(区财政局副局长)

        严阳水(区民政局副局长)

        陈果然(区建设局副局长)

        刁远超(区安监局副局长)

        刘慧萍(区发改局副局长)

        李志军(区三防办主任)

        罗伟明(区教育局党组成员)

        刘贵中(区林业局党组成员)

        叶亦书(区经信局副局长)

        黄文波(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钟作华(区卫计局党组成员)

        肖建成(区旅游局副局长)

        朱晏雄(区文广新局副局长)

        俞演洪(源城国土资源分局副局长)

        李国宇(源城公安分局副局长)

          斌(源城规划分局副局长)

        彭定汉(源城环保分局副局长)

        刘天泉(源城供电局副局长)

        黄伟杰(埔前镇党委委员)

        申小冲(源南镇副镇长)

        张国军(上城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刘其希(新江街道党工委委员)

        李少辉(东埔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飞(源西街道党工委委员)

        凌路明(高埔岗街道党工委委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源城国土资源分局),由刘明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俞演洪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开展。

 

1532399873761063675.jpg 

 

 1532399888707035846.jpg

 

 1532399906312014166.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