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FG-2018-00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源城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源城公安分局)反映。
源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0日
源城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群众检举揭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积极性,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团伙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谐稳定,参照河源市有关群众举报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奖励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对提供有效犯罪线索的有功举报人员进行奖励。举报线索范围包括以下11类: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1.其他有明显黑恶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开源城区涉黑涉恶线索举报方式和举报奖励方式。
第四条 举报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奖励条件
第五条 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名举报,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内容及依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公安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公安部门查证属实并予以破案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奖励:
(一)匿名举报;
(二)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向公安机关报案、举报、控告的;
(三)举报人涉嫌该案的。
第七条 举报奖励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两人以上(含两人)举报同一案件的,提供线索相同的,认定最先收到举报材料的举报人为奖励对象,提供不同线索,对案件查处有重大帮助的,举报人均可列为奖励对象;
(二)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线索被两人以上或同一人向多级多部门举报的,按照“不重复奖励”原则,确定奖励。
奖励标准与方式
第八条 举报人提供线索,经查证属实,破获黑社会性质团伙案的,根据案情,奖励人民币5-30万元;
举报人提供线索,经查证属实,破获恶势力团伙案的,根据案情,奖励人民币3-10万元;
举报人提供线索,经查证属实,抓获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的,根据案情,奖励人民币3000-10000元;
第九条 奖励金额先由源城公安分局办案单位提出意见,再由源城公安分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根据本办法研究决定。源城公安分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通知受奖举报人,并负责发放奖励金。
受奖人填写《河源市源城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呈批表》,经源城公安分局办案单位提出意见、源城公安分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提交源城公安分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领导审批后,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群众在收到奖励金时,应在签收单据上签署姓名、日期。
第十条 奖励需提供的材料,应附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证、逮捕证、破案登记表等书面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办案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奖金视为放弃奖励。领取奖励的地点和方式应当尊重举报人的意愿。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源城公安分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呈批、奖励通知、资金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加强奖励资金呈批和发放监督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相关单位必须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有关资料,违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