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源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原《源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源府办〔201354号)同时废止。

 

 

源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09

 

 

源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区减灾委

22 区减灾委办公室

23 镇街道综合协调机构

24 专家委员会

3 运行机制

31 应急预警

311 预警预报

312 预警响应

32 应急响应

321 信息报告

322 响应启动

323  响应措施

324  响应终止

33 灾后救助

331   过渡期生活救助

332   冬春救助

333   恢复重建

34 信息发布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保障

42 资金保障

43 物资保障

44 设施保障

45 通信保障

46 社会动员保障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宣教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7 附件

71 级响应

72 级响应

73 级响应

74 级响应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区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的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高效、有序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促进条例》、《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河源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源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源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范围内发生干旱、洪涝灾害,台风、暴雨、冰雹、寒冷、高温、雷电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一般以上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区级应急救助工作。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实施的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工作,参照本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全面履行职能,把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救助的首要任务,确保受灾地区人员的基本生活。

2)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充分发挥源城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的指导、指挥、协调作用,加强有关单位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的协作和配合,形成统一指挥、分工明确、协调有序、配合密切、运转高效的应急救助机制。

3)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实现灾民自救、社会参与,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体系

21 区减灾委

区减灾委是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一般以上自然灾害减灾救助活动,指导各镇街道开展减灾和灾害救助工作。

 任:分管副区长。

副主任:区府办副主任,区民政局局长。

 员: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育局、源城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源城国土资源分局、源城环保分局、区建设局、源城规划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三防办)、区农业局、区畜牧兽医渔业局、区林业局、区商务局、区文广新局、区卫计局、区外事侨务局、区食药监局、区统计局、区金融局、区红十字会、源城供电局、区地震局、区供销联社、区粮食局分管领导。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区减灾委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区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指导救灾工作新闻发布及宣传报道工作,引导社会舆论。

2)区发改局:负责安排重大防灾及灾后重建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组织落实灾害救助工作中以工代赈、灾欠减免政策。

3)区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工业、信息化领域的应急物资管理和运输有关工作,做好交通运输的综合协调;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配合有关单位及时准确发送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做好灾害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和通信基础设施重建、恢复工作。

4)区教育局:负责协调、指导灾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协助做好受灾校舍的恢复重建。

5)源城公安分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维持疏通灾区交通秩序;协助做好重大事故现场抢救工作,查处网络散布灾害谣言、制造恐慌的人员。

6)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区救灾工作;指导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后的生活保障工作,开展受灾群众吃、喝、穿、住、医等生活救助;组织核查、评估灾情,发布灾情信息;管理、分配中央、省、市下拨和区财政配套的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指导做好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组织、指导救灾物资储备建设和救灾捐赠接收、分配工作;承担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相关职能。

7)区财政局:负责减灾救灾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会同区民政局联合向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申请市救灾补助资金;根据镇街道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救灾资金迅速到位;会同区发改局协调落实救助工作中以工代赈、灾欠减免政策。

8)源城国土资源分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编制区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建立完善区级地质灾害预警系统和群测群防体系;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按规定对灾后重建有关用地审批手续给予优先办理。

9)源城环保分局:负责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灾害多发的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牵头协调自然灾害引发的重大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及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发布相关环境信息工作;做好灾区饮用水源地环境监测监督和自然灾害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10)区建设局:负责灾后工程建设管理;指导受灾地区做好灾后房屋和区政基础设施的抗震鉴定、修复和重建等工作,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提供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

11)源城规划分局:负责灾后城乡规划;制定应急避护场所建设规划,指导各镇街道开展应急避护场所建设。

12)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水路运输,为运送救灾应急物资车辆办理优先通行手续;提供转移受灾人员所需交通工具,组织抢修被毁公路。

13)区水务局(区三防办):承担区三防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防汛防旱和水利工程抢险;组织指导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对主要河流湖泊、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防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

14)区农业局: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监测预警,指导农作物病虫鼠害防治工作;组织种子的储备和调拨;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会同区发改局、财政局等单位落实救助工作中以工代赈、灾欠减免政策。

15)区畜牧兽医渔业局: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警,指导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组织动物疫苗、消毒药品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帮助、指导灾后畜牧渔业生产恢复;会同区发改局、财政局等单位落实救助工作中以工代赈、灾欠减免政策。

16)区林业局: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全区森林火灾扑救,储备相关应急物资;组织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工作;组织、指导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救护繁育、野生动植物栖息地恢复发展工作;实施森林火灾的监测和防治以及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17)区商务局:负责组织灾区部分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做好因灾造成商贸业损失评估工作。

18)区文广新局:协助区委宣传部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对抢险救灾、防灾减灾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协调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

19)区卫计局:负责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实施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应急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做好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助工作。

20)区外事侨务局:协助民政部门做好与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及有关驻华代表机构的救灾联络工作和相关涉外工作。

21)区食药监局:负责灾时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督。

22)区统计局:负责协助有关单位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整理、上报工作;协调分析灾情统计数据及经济社会产生的主要影响。

23)区金融局:负责协助政府拓宽灾害保险的覆盖面,协助相关部门对经办保险机构的监管,引导保险机构研发灾害保险产品、做好日常防灾减灾预防工作及灾后查勘、理赔工作。

24)区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志愿者和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依法开展救灾募捐和灾害救助活动;参与救灾和伤病员救治;根据政府统一部署,参与灾后重建工作。

25)源城供电局:负责指导、协调有关电力企业做好电力抢修、修复受损电力设施、调整电网运行方式、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26)区地震局:组织协调抗震救灾行动;组织地震现场地震监视、监测和震情趋势分析会商,帮助和指导地震灾害的抢险救灾,协助做好地震影响区灾情的调查和核定工作。

27)区供销联社:协助、指导灾区群众生活用品的供应和保障。

28)区粮食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粮油储备、调拨和供应工作,确保受灾期间灾区的粮油应急供应。

29)区人武部:根据请求组织协调驻河源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灾区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并负责保护重要目标安全,解救、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抢救、运送重要物资;参加疫区封控;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在源城公安分局组织协调下,参与处置因灾害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22 区减灾委办公室

区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承办救灾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核查和统一上报、发布工作;承办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农村受灾群众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生活救助;指导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承担区减灾委日常事务。

23 镇街道综合协调机构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24 专家委员会

区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由民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畜牧兽医渔业、卫计、林业、地震等领域专家组成,对区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区一般以上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运行机制

31 应急预警

311  预警预报

国土资源、水务、农业、畜牧兽医渔业、林业、地震等单位要及时向区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灾害预警信息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源城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区水务局负责),农作物重大灾害预警信息(区农业局负责),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区畜牧兽医渔业局负责),森林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区林业局负责),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区地震局负责)等。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成员单位和有关镇街道通报。

312  预警响应

区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对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及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镇街道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关注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区物资仓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视情况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区政府、区减灾委负责人、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32  应急响应

321 信息报告

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或相应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自然灾害信息,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

区民政部门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及部门间共享工作。

322 响应启动

根据一次自然灾害过程造成影响的危害程度,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级(特别重大灾害)、级(重大灾害)、Ш级(较大灾害)、级(一般灾害)四个等级。

级响应,由区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级和级响应,由区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级响应,由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

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启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1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或接到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灾情报告,区减灾委立即组织区减灾委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报请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级应急响应,由区人民政府发布紧急动员令,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命令。

2级响应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接到重大自然灾害灾情报告,区减灾委立即组织区减灾委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命令。

3Ш级响应

发生较大自然灾害,或接到较大自然灾害灾情报告,区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区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Ш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命令。

4级响应

发生一般自然灾害,或接到一般自然灾害灾情报告,区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命令。

323 响应措施

1)区减灾委领导带领有关单位负责同志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救灾工作。

2)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相应级别应急响应会商,区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镇街道相关负责同志参加,决定灾区抗灾救灾重大事项,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

3)区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并公布灾区与社会力量对接的具体联系部门、联系方式等信息。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报道。必要时,区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评估。

4)公安、民政等部门要及时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受灾害影响群众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5)区民政局、财政局要根据镇街道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向市民政局、财政局和省民政厅、财政厅申请省、市级救灾补助资金。

6)交通运输部门要做好救灾物资、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疗用品及药物等运输的组织协调。民政部门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落实救灾各项应急措施,发放救灾款物。

7)民政部门视情况组织开展跨地区或者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8)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9)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324 响应终止

灾情稳定,救助应急工作结束,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后,区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33 灾后救助

331 过渡期生活救助

1)一般以上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灾区民政部门相关负责同志及专家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2)区民政局、财政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民政局指导灾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人员的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

4)区减灾委办公室要在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及时组织人员对救助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33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办要在区民政局的组织、指导下,在每年9月下旬开始启动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评估,并核实有关情况。

2)受灾地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办要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订救助工作方案,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区民政部门备案。

3)根据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区民政局、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区级、市级、省级和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用于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4)区民政局通过开展政府采购、对口支援、救灾捐赠等方式为受灾群众提供过冬生活救助,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评估全区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

333恢复重建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因灾倒损住房的恢复重建。恢复重建要充分尊重灾区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合理减灾避灾。

1)区民政局根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倒损住房的核定情况,视情况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有关单位的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2)区民政局收到受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关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要根据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区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报区财政局审核后下达。

3)倒损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民政部门要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上一级民政部门。区民政局收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本行政区域内的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绩效评估情况后,组织督查组通过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二次评估。

4)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34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区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政府网站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灾情稳定前,区减灾委或民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要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保障

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专家队伍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提供专业技术保障,参与灾情会商,赶赴灾区现场评估灾情及开展灾害应急管理业务咨询工作。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区、镇(街道)、村(居)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要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灾害信息员。各地视情况给予灾害信息员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费用补贴。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引导、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42 资金保障

区人民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增长机制。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范,对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给予相应资金支持。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区纪委监委、审计部门要对捐赠救灾款物的拨付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察和审计,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察和审计结果。

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提供保险服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43 物资保障

加强全区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建设,整合现有的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对所储备的救灾物资和储备库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区级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和社会捐赠接收站(点)。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并及时补充救灾储备物资。

建立救灾物资代储制度和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紧急调拨、运输制度。

政府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业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自然灾害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44 设施保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辖区人口密度、分布以及城区规模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应急避护场所,在应急避护场所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储备必要的物资,提供必要的医疗条件。要加强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管理,建立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运输保障系统、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机制和应急救助绿色通道机制,实现全区及区域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交通运输统一指挥调度。交通运输部门确保自然灾害救助人员和受到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救助物资、救助设备优先运输。

45 通信保障

区经信局、区文广新局等有关单位要依法保障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的信息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要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自然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通信畅通。

加强区级自然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指导镇街道、建设并管理覆盖区、镇(街道)、村(居)三级的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区政府及时准确掌握一般以上自然灾害信息。建立各有关单位之间自然灾害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互通自然灾害信息,加强信息交流,建立健全灾情信息会商机制。

46 社会动员保障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在减灾救灾中的作用。制订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的工作。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灾害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区减灾委办公室会同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52 宣教培训

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开展全区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及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组织开展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损失的,以及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4)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7 附件

根据一次自然灾害过程造成影响的危害程度,设定区自然灾害救助级、级、Ш级、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71 级响应

1)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级响应:

a.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

b.因灾死亡(含失踪)15人以上;

c.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以上;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5%以上,或15万人以上。

2)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级响应。

3)区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72 级响应

1)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级响

a.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b.死亡(含失踪)7人以上,15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以上,或10万人以上。

2)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级响应。

3)区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73 级响应

1)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级响应:

a.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在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b.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7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5%以上,或5万人以上。

2)其他突发事件造成较多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级响应。

3)区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74 级响应

1)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级响应:

a.紧急转移安置人口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b.死亡(含失踪)1人以上,3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10%以上,或1万人以上。

2)其他突发事件造成较多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级响应。

3)区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响应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