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源城区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发改局反映。
源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0日
源城区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为做好我区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2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8〕25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清理范围
此次清理的范围是区政府、区府直属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重点清理2013年以来制发的文件)。
二、清理职责
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
(一)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组织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经区发改局、区法制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决定。
(二)区府直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其自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和统计表于9月17日前报送区发改局。
三、清理标准
对清理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一)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的。
(二)有违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各类产权的。
(三)不当限制企业生产经营、企业和居民不动产交易等民事主体财产权利行使的。
(四)在市场准入、生产要素使用、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的。
(五)与涉及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
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有上述情形的,要按程序予以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有上述情形的,要按程序予以修改。
四、清理步骤
(一)清理自查。各部门要按照清理职责和清理标准,对由本部门实施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含冠“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印发的文件)进行全面的梳理筛查,于2018年9月17日前将清理工作情况报告和清理自查表(见附件1、2,含电子版)报送区发改局。清理自查意见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各部门在报送清理自查意见时,如此前已有相关规范性文件为落实《意见》部署而被修改或废止,请一并填报。
(二)征求意见。区发改局对各部门清理自查意见进行汇总梳理后,转区有关部门征求意见,于9月21日前将各部门清理自查意见、被征求意见部门反馈意见连同初步处理建议提交区法制局。
(三)统一审查。区法制局会同区发改局对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自查意见进行审查,于9月28日前提出审查意见,报区政府审定。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自查意见由区法制局按程序办理。
(四)总结上报。区发改局汇总形成全区清理工作情况报告和清理结果统计表,以区政府名义于10月11日前上报市发改局、市法制局。
五、清理要求
各级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认真开展清理工作。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部署,对现行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做到全覆盖、不遗漏,确保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应改尽改、应废尽废。要建立长效清理工作机制,根据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工作进展开展动态清理。要强化监督检查,对清理不及时、影响产权保护任务措施有效落实的,依法依规予以问责。要加强宣传报道,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区发改局、区法制局要加强统筹协调指导,及时跟踪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共性问题,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附件:1.源城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自查意见表
2.源城区直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自查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