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FG-2018-008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源城区鼓励企业收购巡游出租车和承包经营者自愿提前退出营运市场的奖励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交通运输局反映。
源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8日
源城区鼓励企业收购巡游出租车和承包经营者
自愿提前退出营运市场的奖励方案
根据《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方案的通知》(河府办发电〔2017〕29号)和《源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改革实施方案》(源府发〔2018〕8号)精神,为推动我区巡游出租车(以下简称“巡游车”)行业加快改革,改变现行的“承包者购车、企业管理”的滞后经营方式,形成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的现代经营模式,化解企业与承包经营者矛盾不断恶化的社会不稳定因素,推动巡游车行业规范、健康、有序发展。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奖励方案。
一、现有巡游车报废及经营权到期的基本情况
二、奖励原则
以“自愿购买、自愿退出”为原则,采取政府奖励措施,鼓励巡游车企业购买现有巡游车转为公司化直接经营,鼓励现有承包经营者自愿提前退出营运市场,让现有的巡游车有进出的选择。
三、奖励对象
(一)收购现有巡游车的巡游车企业。
(二)剩余运营期从2018年1月1日起至期满的,并自愿退出巡游车营运市场的现有承包经营者。
(三)启动巡游车行业管理改革期间(2017年5月至本方案颁布前)应更新而不予以更新的已退出营运市场的巡游车承包经营者。
四、奖励标准
(一)巡游车企业收购现有巡游车剩余运营期限2年以上的,政府一次性按2万元/辆的标准奖励给企业;收购剩余运营期限1-2年的,政府一次性按1万元/辆的标准奖励给企业;收购剩余运营期限1年以下的,政府一次性按5000元/辆奖励给企业。车辆收购价格由企业和车主自愿商定。
(二)现有巡游车承包经营者自愿将现有巡游车提前退出营运市场,如巡游车剩余运营期限2年以上的,政府一次性按2万元/辆的标准奖励给承包经营者;剩余运营期限1-2年的,政府一次性按1万元/辆的标准奖励给承包经营者;剩余运营期限1年以下的,政府一次性按5000元/辆的标准奖励给承包经营者。
五、办理时限
从《源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源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源府发〔2018〕8号)颁布之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
六、奖励金的申请、审批、发放程序
各巡游车企业须提前做好所属车辆收购和现有承包经营者提前退出营运市场的统计及相关申请材料的收集工作,并按要求统一以企业名义到区交通运输局提交奖励金申请材料。每辆巡游车只能享受一种奖励,不能同时享受两种奖励政策。企业收购现有巡游车的由企业领取奖励金,自愿提前退出营运市场的由承包经营者领取奖励金。
(一)申请。
各巡游车企业负责汇总本企业符合奖励条件的车辆资料,报送至区交通运输局。巡游车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奖励金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如下:
1.收购现有巡游车的巡游车企业申请奖励金所需材料:
(1)巡游车企业收购现有巡游车申请奖励金表;
(2)原巡游车的道路运输证原件;
(3)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4)车辆过户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5)保证公车公营的承诺书;
(6)企业单位全称、开户银行名称及银行帐户。
2.自愿将现有巡游车提前退出营运市场的承包经营者申请奖励金所需材料:
(1)承包经营者自愿将现有巡游车提前退出营运市场申请奖励金表;
(2)原巡游车的道路运输证原件;
(3)原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4)退出车辆不再进行巡游车运营的承诺书;
(5)车辆迁出的有效证件(或报废证明)复印件;
(6)承包经营者的银行账号。
以上材料须真实有效,装订成册(附材料目录),提供的每份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并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
(二)审批。
企业提交申请材料后,区交通运输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三)发放。
财政奖励资金按规定拨到区交通运输局巡游车改革专户,区交通运输局对申请资料核定无误后,对发放对象和奖励金额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区交通运输局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到企业和承包经营者提供的银行账户,其中企业收购车辆的奖励金由收购企业获取,承包经营者的巡游车提前退出营运市场的奖励金由承包经营者获取。
七、监督检查
区交通运输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奖励金申报和发放情况的监管,并接受区监察委和区审计局的监督检查,一经发现有虚报材料或未按本方案要求发放奖励金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八、本方案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九、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